① 买卖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定
房屋产权交易计税价格是由评估公司评定的,是根据房屋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年限及其他综合因素所作出的。当然也会有误差,一般±10%属于允许的误差。对于有资信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价格税务部门应该认可。
1、评估公司的收费与税务部门的收税是按照房价的比例计算的,因此评估公司费与税务部门青睐高房价。
2、目前房地产泡沫严重,房价虚高,使消费者的购房成本大大增加。由于国家的调控政策,使暴涨的房价有了下降的趋势。房价降低应属正常,说明国家的调控政策初见成效。
② 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罪吗
事业单位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不足以认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房地产商确实行贿,为其牟利的,就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③ 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正当理由是指那些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此在合同纠纷出现后,如果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都可以认定为明显的不合理价格,但是否具备明显的不合理价格需要当事要申请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而认民法院在认定时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合同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当地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在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以约定的条件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在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④ “买房受贿案”中如何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
以市场价格与内部优惠均价之间的交易价格低价买房,仅属于低于市场的价格,而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以受贿论处。
以低于开发商内部优惠加权平均价买房的,符合“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要求,应以受贿论处。
低价购房受贿属于新型受贿犯罪中的多发性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必须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才能以受贿论处。实务部门对于低价买房受贿案件如何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陆续提出了相对比例说、绝对数额说、数额比例结合说、交易成本说等判断规则。但上述观点存在不同程度的实践障碍,有必要研究更为可行的查证方案。
⑤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正当理由
部队安置性住房就是理由.
⑥ 在项目招投标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四分之一价格排挤已进场的队伍,合法吗
招投标过程中,价格是否合理主要是看是否低于成本价,而这个成本价是很难确定的,有些地方专门出了一个如何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办法以便评标委员会来评价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另外,你说的排挤已进场的队伍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单位已经中标进场,那么其他单位不管怎么报低价也不能将已中标单位排挤掉的。
⑦ 收脏罪怎样量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这个没有具体标准,只能从常识判断。例如低于成本价,例如实际交易的价格市场上正常不可能出现。
⑧ 【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对方可以取消交易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所说的情形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交易价格即便是明显低于市场价,依旧需要分情形看,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全部都通用显示公平制度的。
⑨ 二手房过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正当理由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手房过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正当理由认定标准是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从下面3个方面出具房屋的评估价格、具有权威性:
1、市场法
又称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此时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的房屋
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2、成本法
是分别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构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是以房地产价格各个构成部门的累加为基础来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3、收益法
又称收益资本化法,是预测估价对此项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收益率将其转化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集中制的方法。
⑩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财物变卖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应补偿
正确。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