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
2、打12366举报。
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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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行为犯,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和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不影响定罪,应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另外,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虚开的真正目的,而刑法205条又没有明确规定骗取税款为构罪必要要件,法院基于裁判安全的考虑,作有罪判决相对更安全。
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现有判例,有罪判决的数量多于无罪判决。现有无罪判决的裁判说理主要是采信最高法院及法官的相关观点,而有罪判决的说理主要是以行为犯作为理论支持。
另据我们核实,最高法虽然曾作出过2份个案批复,但是截止目前为止尚未能在公开渠道获得原文,只是偶尔被最高法法官的相关文章引用,故不排除是因为许多基层法院法官未必知道该2份批复的存在而作出有罪判决。
⑵ 怎么投诉公司虚开发票
您好,获取证据,到税务局投诉,一经核实性质相对恶略,按照虚开的数额会获得刑事处罚。虚开行为 不但违法,还给不法分子偷税漏税获取不当得利创造条件。直接到税务局即可。行为对您有帮助,祝您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快乐哦@
⑶ 如何举报虚假发票
向税务机关举报虚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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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⑷ 如何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 A公司把钱打给B公司,B公司把钱在打给C公司
对的,这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法票。
建议你先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ABC三家企业的注册地,再到三家企业注册地的国税局举报。
去国税局举报时,最好先在国税大厅的咨询窗口查询三家企业对应的“专管员”,再直接找专管员举报,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⑸ 在没证据下,如何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
没有证据举报法院也会受理案件,可到当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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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
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