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生时期开销最大的支出是什么
一、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一)大学生理性消费是主流
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可以概括地说当代的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有些理性因素,突破传统的只求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观念。
1.在消费结构中发展资料占的比重呈扩大趋势。他们更多的注重改善自身的学习条件,满足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根据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大一的男女同学中有1/2多数每学期在教育学习方面的投资在200元以内,而被调查的大三的男女同学中则约有半数的同学在这方面的投资在400元以上。这说明刚入学的大一的学生已经有了要完善自己的追求,但是在为自己设定目的和计划的同时,投资比较谨慎;而大三的学生经过了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多数为自己设计了确定的目标(考研、攻读各种资格认证、英语过级考试等等),这些教育投资对他们就业及实现自我价值是必须的。
2.大学生也重视健康消费。调查的数据显示35.5%的男同学在每月的消费上注重营养消费,女生的比例更大一些占到42.2%。学校内设置的健身中心很受学生欢迎,通过调查和访谈部分学生,30%的同学选择定期的体育锻炼,他们中有利用校内的体育资源的,也有参加校外休闲健身俱乐部的。大学生的健康消费也涵盖了运动器械用品、衣物等内容。
3. 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月消费达到800元以上的占7.8%,低于350元的占15.9%,44.3%的学生月消费在350-500元之间,31.9%的学生月消费额控制在500元到800元之间。可见,大学生的消费层次分化比较分明,中间层次的比重占绝对多数,既反映了我国当前剧烈转型的社会大背景,也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主体是趋向理性的。
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正逐步向开放化、前卫化发展,但传统的理性消费观念仍是主流。绝大多数学生在消费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钱,追求物美价廉。因为87.5%的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供给,虽然8.9%的学生自己兼职,但挣的钱不多。由于消
(二)当代大学生消费状况存在着若干问题:
1.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通过个别调查和访谈,我们得知:为了拥有一款手机或换一款流行的手机,有的同学情愿节衣缩食,不惜牺牲其他必要开支;有些同学为了一件名牌衣服、名牌鞋帽,甚至向别人借钱以满足欲望。反映出一些学生不懂得量入而出,受虚荣心的驱使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
2. 人际交往消费过度,主要体现为通讯支出和恋爱支出。通讯开支大,拥有手机的同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强,月消费高于80元的占40.3%,将近被调查人数的一半。说明学生手机消费不理性、高开销的情况存在而且颇为严重。16.2%谈恋爱的大学生每月大约多支出100-200元左右,他们大多承认追求情感需要物质投入,经常难以理性把握适度消费的原则。
3. 经济独立意识较弱,理财观念淡薄。在被调查的345人中有39人根本没有作过家教或兼职,而那些作过家教或兼职的同学也是抱有不同目的,1/2的学生是为增长社会经验,14.2%的学生以渴望独立为目的,以“补贴日用”为目的的比例占到23.2%,如果把“渴望独立”看作是主动的独立意识的话,那么“补贴日用”则可以看作是被动的独立意识。把前两者合计到一起来看拥有独立意识的学生比例也只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1/3强。当然也有12.5%的学生是抱着闲着没事的态度。显然,大家这方面的意识比起欧美发达国家的同龄人16岁就要求经济独立来说,差距较为明显。
B. 历史上回族的名人有哪些
1、赛典赤·赡思丁(1211~1279) ,元代著名回族政治家 。是元代初期一位优秀的政治家。他一生的政治活动,对元初社会生产的发展起过一定作用。
尤其是在担任云南平章政事(官名,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的六年间,对云南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都作出了重大贡献。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南行中书省后,派其为云南行省的首任平章政事。
2、阿合马,回族,元朝大臣,世祖忽必烈时期近臣之一。初为察必皇后之父按陈那颜的陪嫁奴隶。中统二年(1261年),出任上都同知。三年,领中书左右部,兼都转运使。至元元年(1264年),拜中书平章政事,主要掌理财政,推行清理户口、推行专卖制度、发行钞票(时称交钞)等方式,增加朝廷收入。
元朝灭亡南宋之后,继续在江南地区实行发钞和药材限制专卖政策,大大增加财政收入。激发大臣不满,导致武将王著联络僧人高和尚,趁世祖北往上都(今内蒙古境内)时,假传真金太子之命召唤并刺杀。
3、郑和, 回族,本姓马,世称“三保太监 (又作“三宝太监”),云南昆阳州(今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人。中国明朝太监,航海家、外交家。
郑和早年经历不详,据推测于明平云南之战中为明军所掳,1385年随傅友德等前往北平,随即进入朱棣的燕王府从侍。后因在靖难之役中有功,被赐姓郑,升任为内官监太监。
4、米喇印,中国清代顺治年间甘肃回民起义领袖之一。回族。原为明朝驻防甘州(今张掖)军官。素有勇略,清朝统一甘肃后,任甘肃巡抚张文衡标下副将,驻守甘州。他对清廷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深为不满。时清廷在各地推行剃发令,并严令军中剃发,自军官开始。
5、哈国兴,回族, 直隶河间人,清朝将领。哈元生之孙,哈攀龙之父。乾隆十七年武进士,授三等侍卫。历任东川营参将。国兴也代将家,行兵有纪律。
常以先礼后兵之策行于边夷,故所至外夷辄与议话,而无识者往往构之。国兴卒於军,赐白金千,存恤其家,加赠太子太保,谥壮武。祀昭忠祠,图形紫光阁。文虎授陕西提标右营守备,从军攻木果木,阵没,从祀昭忠祠。复官次子文彪千总。
C. 麦尔理财项目的群解散了!麦尔今天开始跑路了吗
建议选理财产品选安全可靠的。这几个理财都很不错的,都是安全可靠的,可以分散投资:余额宝(2%-4%),网络金融(2%-5%),腾讯理财通(2%-5%),民生银行兔子金服(5-9%),兴业银行钱掌柜(3%左右)等
D. 伊斯兰教逊尼派中那个法学流传最广多
(一)哈乃菲
艾布·哈尼法教长伊历80年(公元699年)生于库法,伊历150年(公元767年)卒于巴格达,大约活了七十岁。艾布·哈尼法是在库法长大的,当时,还有一些直传弟子和著名的再传弟子在世。他自幼敦敏好学,曾从许多再传弟子学习过。开始艾布·哈尼法在清真寺学习教义学,其中包括教法、诗歌、语法,以及前定与自由,正信与异端,直传弟子们的圣战业绩等多门课程。学习和研究教义学的过程中,使艾布·哈尼法获得了辩论的才能和运用逻辑学的能力,掌握了与圣训学家不同的类似哲学的理性思维方法。这是由于教义学比于其他学科,是最先与哲学相联系的。而且教义学的讨论,是与批判各种哲学和宗教的影响,驳斥诽谤者的诋毁及确认安拉品性等问题结合在一起的。当艾布·哈尼法对教义学研究已具有精深的造诣时便转攻教法学。据麦基的《艾布·哈尼法的功绩》一书中介绍,开始艾布·哈尼法认为教义学是最好的学知,而且为捍卫教义学,他曾与一些异端教派中的很多人展开辩论,辩论的对手多是巴士拉人,为此他去过巴士拉二十余次。后来,艾布·哈尼法认识到,如果教义学方法真是这样,先辈中的有识之士早就采用了,于是他放弃了教义学研究而转向了教法学。
艾布·哈尼法曾向阿塔、希沙姆、及伊本·欧麦尔的释奴纳菲尔学习,然而对艾布·哈尼法影响最大的,则是他追随十八年之久的哈玛德老师。艾布·哈尼法说:“哈玛德是我见过的最博学的人。”哈玛德曾对艾布·哈尼法说:“你都把我榨干了。”艾布·哈尼法与哈玛德共同主持讲席十年,哈玛德赴巴士拉期间,艾布·哈尼法独自受理了60个未曾听老师判断过的案件,后来艾布·哈尼法为此向老师求教,哈玛德教长对其中40件的判断方法表示赞同,对另20件持有异议。于是艾布·哈尼法继续学习,直至伊历120年,哈玛德去世为止,当时艾布·哈尼法已四十岁,后来他独立主持讲席解释教法30年直至归真。传说艾布·哈尼法解答过数万个有关信仰及法学的问题。他对四大立法依据运用娴熟,对每一件案例的判断,都要反复推敲,以便使其裁决建立在可靠的论据上。此种例子在记录其功绩的书上比比皆是。
艾布·哈尼法身材魁梧,相貌和善,性情忠实,衣着洁整且好施香料,故有“香风”之称。他虽然谨言但确非常健谈。哲阿法尔说:“我与大伊玛目相处五年,从没见过有比他更谨言的人了。但如有人发问,则他口若悬河,声音响亮,滔滔不绝。他是擅长类比法的伊玛目。”
可能由于伊玛目艾卜·哈尼法对阿拔斯时代统治者的不满,当哈里法曼苏尔委托他做法官,而被他拒绝时,遂对之施以鞭刑和囚禁,他拒绝做法官,是因为他教门虔诚,担心不能秉公裁判而导致后世无法向真主交代。不久他即与世长辞了,他死于巴格达,至今坟墓尚在。
当时,一些学者认为,做官将会置教门于危险的境地。尤其处于官方以职位和奉禄进行引诱之下,秉公执法,绝非易事。如要安拉满意,必然得罪官府;如讨官府欢心,必将触怒安拉。甚至有很多圣训学家拒绝引用那些交结官府者所引述的圣训。如《人物传记》中记述:“圣训派中有人因艾布·优素夫经常使用‘意见’,演绎律例以及结交官府,出任法官而避免引用他所讲述的圣训。”有人说,艾布·哈尼法曾对曼苏尔讲:“你若以不当法官就把我抛进幼发拉底河来威胁我的话,我宁愿被淹死也难以从命。因为你有一群为了你而要别人恭维、巴结的侍臣,我是不善此道的。”(艾勒·海推布《巴格达志》)
艾布·哈尼法对各类法学问题都作深入探讨,其剖取方法按照他自己所说就是“在古兰中不能获得指示时,则向可靠的圣训中寻找,在圣训中再不能获得指示时,则选择门弟子的论述,我采纳其中可采纳的,抛弃其中可抛弃的。只本着前代学者的言论,如伊卜拉欣、舍阿比、哈桑、伊本·西林及塞尔德·本·穆塞伊布等。我判断裁决,就象他们研究法律一样。”(见《艾布·哈尼法的功绩》)
塞海里说:“艾布·哈尼法的话很可靠,他尽查人情而使用类比法判断,或用维美,或依其习惯而判断。他使用著名而一致的圣训,其次是类比,再次是维美。”所谓“维美”是指采用“抉择”的方法对案例进行判断。这种方法属于“个人意见范畴”。
穆罕默德说:“大伊玛目常与人讲解使用类比法,如有人不同意时,他说:‘这是我认为维美的。’于是大家不说话了。他在很多情况下使用维美,大家也都很相信他。他对库法人的圣训和法律了解最深, 他是最迎合当地人的风土人情的。”
有人将风俗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俗;另一类是方俗。所谓通俗是指符合古兰、圣训的规定,从使者及帅哈拜时代遗传下来,吻合笋乃提的习俗;方俗则是指地方习俗中属于非伊斯兰性质,违反古兰、圣训规范的风俗。艾布·哈尼法说:“习惯符合古兰、圣训的可以遵行;否则不可遵行。”
艾布·哈尼法对《古兰》的认识是与其他教长一样的。 如果说有些区别的话,那只是对经文的含义和暗示的理解以及推论的方法不同。至于圣训,艾布·哈尼法则有自己的见解。他对圣训的选用极为严格,对所传述的圣训本身和传述人规定了考证的要求,采用圣训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承认:
1、众人听众人所说的;
2、各地法学家一致遵循的;
3、一圣门弟子同着许多圣门弟子所传述,而无人反对的。
正由于这种严格的规定,大大缩减引证圣训的范围。艾布·哈尼法曾说:“我有圣训数箱,但只从中选用了很少一部分。”这也是扩大使用个人意见:类比与抉择的原因。
“意见”一词,最初是指“公正”之义,伊本·古太白解释说:“意见就是为寻求真理,经过思考和参悟而发表的主张。”“抉择”是“意见”的体现,对于“抉择”有很多解释,最易于理解的说法就是“当一个问题与另一个在圣训明文中曾提到过的问题有某些相似之处时,法学家应当将这两个问题进行对比,但是法学家不作这种类比,而是根据公正的原则处理,如此寻找问题中绝对公正之处,并据此以作裁决。”(见《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
伊玛目沙菲尔对“抉择”持反对态度,他曾说:“抉择是立法。”任何人无权立法,因为唯有安拉才是独一的立法者,主的使者只是传达者,立法是超越真主法度的行为。
由于艾布·哈尼法在使用类比方面超过了所有的前人,所以在解释教律上与圣训派学者相比显得更加自如,经常是有问必答,毫无窘迫。在一些著作的传述中,所记录艾布·哈尼法很多判断问题的例子,说明了他审视问题的敏锐性和处理问题的灵活性。
譬如:有人问艾布·哈尼法,对用镶银边的杯子喝水是否可以?艾布·哈尼法给以肯定的回答。那人又说:不是有教法明文禁止使用金银器皿饮水吗?艾布·哈尼法说:如某人经过河边。因口渴以手捧水喝, 但手上戴着银戒指,你说可以不可以呢?那人说,可以。艾布·哈尼法则说:所以用镶有银边的器皿喝水同样无妨。
又如:一次,从麦地那来了一伙人,要与艾布·哈尼法辩论在众礼中是否跟伊玛目诵读古兰的问题(艾布·哈尼法主张跟拜的人不读, 麦地那人主张跟拜人也要读)。艾布·哈尼法对这些人说:我不能同你们一起辩论,让你们中最有学知的人发言吧。于是麦地那人指定一个发言人。艾布·哈尼法说:这是你们中最有学知的人吗?同他辩论就如同同你们辩论吗?大家说:是的。艾布·哈尼法又说:驳倒他,也就等于驳倒了你们对吗?大家说:是的。艾布·哈尼法说:假如我同他辩论就等于同你们辩论,因你们选择了他,他的话就代表你们的话。同样,我们选择了伊玛目,伊玛目诵读古兰,就如同我们诵读古兰一样。
诸如此类使用“抉择”和“类比”的例子,记载于有关著述中就有数百个之多,传说艾布·哈尼法对此运用娴熟,得心应手。总之,艾布·哈尼法对类比法的广泛运用,以及对词义含蓄经文的明确解释,为法学判断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哈乃菲派还采取一种与“抉择”相近的裁决方法,名为“公益”。公益是指对处理那些无经训具体明文可依的案例时,要慎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得失,即:教门、名誉、理智、财产和血缘关系,而后,权衡利弊做出该事物是否合法的判断。这种方法是从整体利益,或从立法的基本目的考虑裁决方法的。安札里在《艾勒·穆斯陶索夫》中认为,意见派的这种解释,说明为了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立法需要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
总之。哈乃菲派对“类比”的运用最广,尤其注重“意见”裁决方法,使其在法学观念上放宽了思想限度。除此之外,“谋略”的运用,也是哈乃菲派法学的特点之一。“谋略”是借助于某种形式在判断上进行权变的方法。譬如,《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记载有人传述,一人向伊玛目请教说:我有一个儿子,给他娶妻,他就把她休掉。伊玛目说:你为自己买一个儿子所喜爱的女奴,并把她嫁给你的儿子,如其休弃,你可收回,如其释放则释放之人不属于他。即使如此,其实,诸如此类很多属于“谋略”的案例并不是出自伊玛目的作法。甚至有的是假借伊玛目之名,对艾布·哈尼法的诬蔑。譬如有传述说,一个人发誓要在斋月的白天同老婆同房。伊玛目就判断让他带老婆去旅行,如此白日不封斋就成为合法的了。试思,依照伊玛目的虔诚和品性,怎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断呢?这样的判断,不是变相破坏真主的法度吗?据载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谋略”仅限社交方面,至于在念、礼、斋、课、朝等功修方面,传说仅有一例,即对于宰卡提情况的判断:如某甲曾借给某乙1000元,乙确系穷人,按条件,甲应出宰卡提1000元,而且,没有比乙更符合接受宰卡提条件的人了。甲意欲把宰卡提施予乙,然而教法规定,出宰卡提必须举意是给被施者的宰卡提,而不是豁免其债务。因而,伊玛目主张,甲再拿出1000元施予乙,乙再将此1000元作为清偿债务还给甲。那以前所欠的1000元即作为宰卡提了,这就是哈乃菲在功修方面唯一采用的“谋略”。至于除此之外的假借“谋略”之名而肆意扭曲教法的作法, 都不是伊玛目所为,伊玛目伊本·盖依目曾对“谋略”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尽管艾布·哈尼法在法学判断中,有限地使用过数例属于“谋略”的裁决方法,然而,后人却扩大“谋略”判断范围,甚至根据需要随意以“谋略”处理问题,以至后来“谋略”成为哈乃菲派和其他一些派别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哈乃菲派,“谋略”的使用特别突出,而且还有专门论述“谋略”的专著。即使现在仍保留于中国一些地区为亡人转“依斯嘎推”(俗云“传经”)的作法,也是“谋略”的虚拟主张。
有著述中评论说,艾布·哈尼法用以裁决的谋略,不是那种玩弄诡计来侵吞权益和钱财的不义伎俩,而是在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情况下,用以摆脱困境的一种法律技巧。然而,在后来的法学论述中,有人竞将逃避正当的义务,推翻刑法处罚也视为运用“谋略”可达到的权益。譬如,为逃避“宰卡提”,有人在年末把自己的财产假赠与妻子或儿女,下年初再让他们反赠回来,这样使每年财产不能达到提纳“宰卡提”的限额,以此逃避对真主的义务。又如,病人为免除妻子的继承权而将其休弃。甚至以计谋夺取先买权,废弃誓约等,种种欺骗和违法手段被杜撰出来。因而形成对法律的亵渎和破坏,同时也遭到众多的谴责
伊拉克人在关于盟誓、休妻等类问题上,对“谋略”判断如此大加发挥,乃至针对发生的案例,以假设寻求出路,许多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假设被凭空想象出来。甚至很多例子脱离了法学判断的真实意义,而且将严肃的法学问题庸俗化了。
关于“谋略”的泛滥,很多作法已达到直接歪曲经训的地步,譬如,“变相复婚”(尝小蜜)就是典型的例子,离婚在伊斯兰律例中虽被允许,但却是真主最厌恶的事情,这是经训赋予婚姻的严肃性。对于信士三件事情没有戏言,即:结婚、离婚、复婚。因为它本身关乎信士的品性;夫妻的恩爱;子女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穆斯林对此是特别慎重的。而且,伊斯兰法律判断离婚双方不允许随意复婚,除非离异的女子与他人相互情愿地真实结婚,而后,又一次发生离异,才可以再与前夫复婚。然而,出于“谋略”,为使离异双方达到复婚的目的,却令女方先与另一男人临时结婚,而后再行离异,复与其前夫结合。这种做法就是“变相复婚”,是明显扭曲经典判断的,完全属于受诅咒的行为。
阿伯格传述:主的使者曾说过:“我警告你们什么叫借来的公羊?他就是以某种方式促成曲线复婚者,愿安拉诅咒参于曲线复婚的男女。”(伊本·玛哲)而且,伊本·安巴斯也清楚地解释过,有人询问主的使者,可否为希望复婚者通过某种途径提供方便?主的使者说,不可以,除非被离异的女人跟他人双方心甘情愿地结合,而不是欺骗性地凑合,不可拿安拉的法制开玩笑。
著名法学家奈赫艾指出:“女人、前夫、现夫,其中有一人立意为变相复婚者,则该女人与现夫的结合无效,其与前夫的复婚也不合法。”
铁密兹指记载,欧麦尔、奥斯曼、伊本·欧麦尔等圣门弟子及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均严禁变相复婚。
伊本·安巴斯对此曾说:“谁欺骗安拉,将永遭安拉的弃绝。”而且,欧麦尔也严正指出:“凡参与变相复婚者,一律按行奸论断而处以石击。”
对于如此明确且严厉的法律,居心篡改者竟敢以“谋略”大加诋毁,可见所谓“谋略”已成为逾越经典法度,篡改判断标准的最卑劣的手段。
伊本·盖伊姆在其《名人传记》中,以很多实例较全面地论述了有关“谋略”的种类、作用及其价值。他指出:“后人把自己炮制的计谋,强加给教长们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举例说:“凡了解沙菲尔教长生平,和他的功绩与在伊斯兰中的地位的人,都清楚他不是一个使用计谋,玩弄诡计的人。他并没有让穆斯林使用计谋,后来的沙菲尔派人提出的大部分计谋都是出自他们自己之手,是他们从东方阿拉伯人处贩来而塞进沙菲尔派的。”伊本·盖伊姆说:“允许使用计谋是有害法律的。因为立法人总是尽力堵塞导致堕落的一切途径,而坏人则用诡计开启通向犯罪的门径。”(《计谋的出路》)他还按不同计谋的性质,区分计谋的种类,并强调关于那些谋财害命、杀人越货、侵吞权利、挑拨离间等计谋都是非法的,而且,传授这类计谋以及用它解释教律和作证也是非法的,用计谋断案更是非法的。只有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反对迫害的计谋才是可以使用的。
艾布·哈尼法的法学思想与实践及其弟子们的努力,为人们树立了“哈乃菲”学派。并为伊斯兰法学领域遗留下丰富的著述。由于该学派大量使用“意见”和“类比”,而且由此导致演绎的广泛应用,给予人们运用思想开放了很宽的余地。对此有人持赞成态度,有人则持反对态度。赞成的人们极力表彰艾布·哈尼法对法学的功绩,和“哈乃菲买兹亥布”的优越性,其中不乏夸大泛美之处。反对的人则抵毁他破坏了伊斯兰法度,甚至将之视为教门的威胁。在艾勒·海推布所著《巴格达志》以及伊本·拜尔所著《精选》中都有对双方言论的记录。
最不赞同艾布·哈尼法主张的是坚持圣训的人。他们被称为“圣训派”,因为在他们看来很多属于传述正确的圣训,而艾布·哈尼法却弃而不用。他们认为这是以“类比”超越圣训,将个人意见凌驾于圣训之上,例如,圣训派的人确认“伊玛尼”(信仰)包括礼拜,因为圣训说:“拜功是信士与不信者、伪信士的分界。”艾布·哈尼法则认为伊玛尼是指心中信念而言。又如对所传述关于战利品分配比例问题“骑士二,步卒一”的圣训,艾布·哈尼法却认为:不应让牲畜的份额超过人。一位圣训派的法学家对艾布·哈尼法讲了“买卖双方在分手之前,成交物可以退货”的圣训,艾布·哈尼法则说:“倘若买卖双方同在一条船上,或同在狱中,或结伴而行,又该如何判断呢?”这样的传说很多,圣训学派的人为其做统计,指出艾布·哈尼法大约有200个裁决违背圣训。
圣训学派的人与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同的原因,是对圣训认定的条件不同。其实,其他教长也都有这种情况,不过艾布·哈尼法为此而受到的责难最多。
伊本·阿卜杜·拜尔说:布哈里曾批评过艾布·哈尼法,并把他列在最差的和不可取的法学家之列。《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均没有提到过艾布·哈尼法,也没有引用过他传述的圣训。但尼萨依和提尔密济所编汇的圣训集中都引用过。布哈里针对”计谋“还在《圣训实录》中列出一章进行评述,他指责说:“有人说,真主的律例是为兴利除弊而制定的,最不可思议的竟把颠倒是非的‘谋略’列为法律手段。”(穆罕默德·本·哈桑《教法史》)
穆罕默德·艾敏说,艾布·哈尼法及其教法,引起一场激烈的思想运动。这场运动的根源和所指对象是艾布·哈尼法法学思想,而参予者有时是圣训派人,有时是对立派系的人,有时又是艾布·哈尼法学业上的对手。当时,在库法与艾布·哈尼法同时还有三位法学家。 其中一位就是在倭马亚时代和阿拔斯时代都任库法法官的艾布·莱依拉。他曾属意见派人,但有时在判断案件时与艾布·哈尼法的意见相左并发生龃龉,艾布·莱依拉曾发动各省督反对艾布·哈尼法。另一位是苏福扬·骚里,大家公认他是位有道德、有修养,诚实可靠的圣训学家。其法学地位与艾布·哈尼法并驾齐驱,但由于主张不同而不能一致。再一位是什里克乃赫尔,他在麦海迪时代任库法法官,判断公正迅速与艾布·哈尼法齐名。但由于其断案后,有的请艾布·哈尼法重新判断,因而产生矛盾。
艾布·哈尼法平生可能没有留下法学方面的专著,但他的弟子众多,著述颇丰。弟子们不但把他的主张较完整地传述下来,而且更加以整理与补充,为哈乃菲法学派系建树了理论体系。其中最著名的弟子是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祖法尔和哈桑。
艾布·优素福是艾布·哈尼法最亲近的弟子,曾任迈赫迪、 哈迪和拉希三位哈里法的法官。而且最后升任首席法官。他曾从艾布·伊斯哈格、阿塔等老师专攻圣训学,继而向伊本·艾布·莱依拉学习法学,最后跟随艾布·哈尼法学习。他是哈乃菲派的组织者,同时也是按照该派主张编订法学著述的第一人。他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塔巴里说:“法官艾布·优素福·叶尔孤白·本·易卜拉欣是一位法学家、学者和背记《古兰》的人。据说,他还以背记圣训著名。他每去圣训学家处,就能背记五十到六十段圣训,经考证后口授众人。他知道圣训很多,曾与伊本·艾布·莱依拉同席讲学,后又与艾布·哈尼法同座授业,他折服艾布·哈尼法教法学,但对部分问题与艾布·哈尼法的主张不同。”(伊本·阿卜杜勒·拜尔《精选》)
艾布·优素福去麦地那见过马立克教长, 而且与马立克辩论问题并向他学习。由于和圣训学家的接触,艾布·优素福放弃了自己一些原有的看法,并接受了马立克和汉志人的某些主张。艾布·优素福精通圣训, 而且博采众家之长,对于艾布·哈尼法、马立克、伊本·萨阿德以及库法和麦地那两地数十位教长讲述的圣训,他都加以引用。同时他很熟悉直传弟子和再传弟子们的言行,仅在《赋税》一书中他就提到欧麦尔123处之多。因为帅哈拜欧麦尔是治理文麦和掌理财政的榜样。但艾布·优素福引用圣训是选择最著名和最普遍的。
艾布·优素福的态度得到伊本·麦因、伊本·罕白里及其他一些圣训学家们的赞许,同时也以圣训和汉志人的某些主张充实了哈乃菲派学说,从而进一步沟通了圣训派和意见派的认识,缩短了派系间的距离。叶哈亚说:“意见派中没有比艾布·优素福更懂圣训的人了。”(见《伊斯兰法学史》)艾布·优素福曾说:“你引用众所周知的圣训,要谨防假圣训。伊本·艾布克里麦引艾布加法尔的话说:主的使者号召犹太人皈依伊斯兰,犹太人便与主的使者辩论,甚至抵毁尔撒,伪传尔撒圣人的圣训,于是,主的使者*登上讲台,向人们发表演说:‘我的话不久将普及人间,你们听到任何有关我的训示,凡符合古兰的,即是我说的;凡违背古兰的,就是伪造的。’据我们所知,欧麦尔对传述圣训,要有两个证人作证才肯接受。而阿里·本·艾布塔里布则根本不接受被传述的圣训。传述的圣训日渐增多,有的出处不明;有的连法学家都没有听说过;有的也不符合经训明文,因此,你要谨防假圣训。你应当引用众人所用,为法学家所知的圣训,而且以此作为鉴别圣训真伪的标准。凡违背经义的,即使传述有据,也不是出自主的使者之口。将《古兰》和众所周知的圣训做为你的教长和首领吧!据此来衡量你遇到的经、训中的均未阐明过的一切吧。”(沙菲尔《艾勒. 温姆》)艾布·优素福还说:“我对每个讲述与经文有出入的圣训的人的批驳,不是针对主的使者,而是针对那些虚妄传述圣训的人的。指控也是针对他们提出的。主的使者所说的一切,我们都心悦诚服地相信,我们作证那是真主使者讲的原话。我们还作证,主的使者没有发布过违背安拉意愿的指令,他没有标新立异、独出心裁,他也没有说过不是安拉讲过的话,他不是作假之人。”(《艾布·哈尼法的功绩》)
艾布·优素福有十余种著作,伊本·奈丁在其《目录大全》中说他“口述书目三十六种”,书中还列举他的著作名目有:《礼拜》、《斋戒》、《宰卡提》、《宗教义务》、《买卖》、《法度》、《遗嘱》、《委托》、《狩猎与宰杀》、《强占与开脱》、《地方志异》、《答伊本·艾奈斯书》、《赋税》及为叶哈亚所写包括四十个专题的《汇总》。然而其中多数已经失佚。保留下来的只有《赋税》,以及沙菲尔在《艾勒·温姆》中摘录的其作品中的有关章节和其他法学家所引用他的法学言论了。
艾布·哈尼法的另一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筛巴尼, 与其老师相处时间不长。老师归真后又跟艾布·优素福学习,同时他还住麦地那三年,听过马立克与奥札尔讲学,并向其他教长们求教。他既精于古兰、圣训,又掌握了哈乃菲买兹亥布的法学旨蕴,除此之外,与艾布·优素福相同,还通晓语法、语言、诗歌等文学知识,沙菲尔教长曾读穆罕默德的著作,并在报达与他相会。二人有很多辩论,后来这些辩论汇集成书。这从沙菲尔派传述中可以见到。穆罕默德为人中正耿直,毫不虚迎人。沙菲尔教长说:“穆罕默德·本·哈桑令人尊敬,深得人心。”
穆罕默德不但将圣训学派麦地那人的一部分法学见解充实到哈乃菲派教法之中,成为哈乃菲派和沙菲尔派的媒介,同时也起到圣训派和意见派之间的桥梁作用,穆罕默德还根据法学原理,推导出具体案例的裁决方法,尤其对于遗产计算更为精通,并因此而闻名于世。
穆罕默德著作颇丰,艾布·哈尼法派法学著作大多数都是他的手笔。其中包括《麦卜苏特》、《齐亚达特》、《大加米阿》、《小加米阿》、《略传》和《全传》等六部。这些作品被称为《直接传述丛书》,由此艾布·哈尼法学说得以留传后世,供世人学习,这也是穆罕默德最大的功绩。
艾布·哈尼法的另二位著名弟子是祖法尔和哈桑。祖法尔原为圣训派人,后来进入意见派,是一位最精通类比法和遵循哈乃菲派主张善于使用“意见”的人。哈桑是艾布·哈尼法、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三人的学生。在法学造诣上虽略逊于穆罕默德,但也著有多种作品,如:《结晶》、《法官礼节》、《行为》、《给养》、《土地税》、《继承》及《遗嘱》等书,其中《结晶》完全发挥艾布·哈尼法主张。
另外,哈乃菲派法学的发展,还得益于原为穆阿太济赖的塞勒吉。伊本·奈丁的《目录大全》中说:“他对艾布·哈尼法教法进行了阐述和论证,以圣训加强了该教法的地位,从而使之深入人心。”
沙菲尔教长的朋友穆兹尼对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曾有过以下的评论:艾布·哈尼法是伊拉克人的领袖;艾布·优素福是伊拉克人中引用圣训最多的人;穆罕默德·本·哈桑是最擅长推论和演绎的人;祖法尔是最善于使用“类比”的人。
同时应当说明,艾布·哈尼法众弟子已经放弃了艾布·哈尼法的一部分主张,这是因为他们在见解上与其老师的分歧所导致的,这些分歧包括对很多问题认识的不同。对此艾布哈尼法众弟子们,均以他们认定传述正确的圣训取而代之,从而也相应缩小了“意见”判断的范围,并由此导致了以下的结果,即哈乃菲派观点与曾受意见派影响的圣训学派--沙菲尔派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同时,与另一个圣训学派--马立克派之间的分歧也明显减少了。有关统计表明,艾布·哈尼法弟子们的主张与其老师不同之处, 占全部法学问题的1/3左右。
艾布·哈尼法尚有众多著名的再传弟子,他们也多有各自的著述。胡祖里在他编著的《伊斯兰法学史》中,提到艾布·哈尼法的再传弟子及他们的著作说:伊卜拉欣是穆罕默德的学生,他也向马立克及其他人学习,著有《纳瓦迪尔》;艾布·哈夫素是穆罕默德的学生,他可能是《麦布苏推》的作者;台米米是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及赖斯的学生,著有《纳瓦迪尔》;班克尔是希俩里的学生,著有《条件》、《语录》、《档案》、《条约》等书;希俩里著有《公产法》;艾布·哈兹姆向尔沙学习法学,著有《语录》、《档案》、《法官礼节》、《继承书》等。尔沙是穆罕默德的学生著有《朝觐》、《少数人的传述》、《法律全集》、《类比法》、《剖取法》等书。
除此之外,罕沙夫著有:《土地税》、《辩论法》、《遗嘱》、《公产》等书,其中以《公产》为最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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