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无证经营柴油怎么处罚
无证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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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广东五华一男子却罔顾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买卖,并雇佣周某某负责加油及收款。
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家住兴宁市做运输司机工作的陈某认识了周某,不久后便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合股方式在五华县水寨镇某玻璃厂后面的空地处开起了“黑油站”,非法经营汽油买卖。
三人合意入股后,由李某负责从外面运输95号汽油到“黑油站”,将汽油储存到一辆经过改装的白色废旧面包车上能装1500千克汽油的油缸内,并以每月2600元的工资雇佣五华小伙周某某为油站打工,负责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及收款。
陈某三人和周某某运用网络聊天工具贩卖汽油,在多个QQ群和微信群发布贩卖汽油的信息,如客户有意向便会主动加他们的微信或打电话联系。四人还组建了微信“工作汇报群”以便联系、互通有无。
该“黑油站”以低于正规合法油站的价格贩卖汽油,95号汽油以6.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次联系好客户后便由周某某用加油机从面包车里的油缸抽取汽油到客户的汽车油箱内,由周某某收取现金,如是便捷支付则用李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钱款。
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该“黑油站”营业总额达111460.65元,从中牟利1935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⑵ 加油站无证经营所适用法律条款
无证经营汽油犯的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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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非法经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10万余升被批捕
无证经营加油站一年多,销售成品油10万余升,营业额达72万余元人民币,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现年42岁的李某兴宾区迁江镇人,2013年5月,在未经培训、没有办理《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大里村经营一所加油站,主要零售柴油和汽油等成品油。
因为是无证经营,李某只能通过比石油公司稍高的价格向其他加油站购进成品油销售。自2013年5月到2014年6月期间,该加油站共销售成品油20万余升,经营数额达到了72万余元,李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
2013年7月16日,工商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没有办理相应的经营手续,遂向李某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业整改。李某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置之不理,直至2014年6月20日,工商部门再次检查时,也未对加油站进行整改。
工商部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晚对李运乐刑事拘留,李某对其无证经营加油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加油站,经营的数额达72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多元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⑶ 无证无牌经营成品油举报电话
无证无牌经营成品油,你可以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电话12312。
也可以向工商机关举报,电话12315。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⑷ 非法经营走私成品油, 好像听说罚款10万 事情严重吗
私自卖汽油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⑸ 无证非法运输汽油怎么处罚
? 非法经营汽油35万元,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判缓刑。
⑹ 成品油销售是否是非法经营罪,怎么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销售成品油该如何处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⑺ 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商务局应该怎么样处罚
应依法取缔,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⑻ 销售甲醇汽油需要什么证
销售甲醇汽油需要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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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⑼ 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县级商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
⑽ 非法成品油政府有依据查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通过施行
2006 年 第 23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千万不要看到罚款有个30000元,就以为罚得轻,违法所得3倍是个天文数字,这个是历年营业总额的三倍,养肥了再杀比看到开业就去查封案值会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