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开加油站的,我的成品油证,让商务局倒卖了,十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倒卖了?如果你有确实证据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商务局,通过法院来处理是比较好的选择
❷ 商务局对无成品油运输手续可遣返或留滞吗
商务局可以对无从成品油运输资质的车或人进行罚款处置。该运营车涉嫌违法经营应该受到刑事处分。供参考
❸ 商务局对不含乙醇的汽油处罚合法吗
据我所知,商务局属国家的行政职能部门。如果商务局对不含乙醇的汽油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肯定是有依法处理的。目前国家对乱罚款乱摊派等等违法行为查处十分严,没有任何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敢去触碰底线。
❹ 加油点存汽油被公安部门处理过,商务局还不罚款吗
加油站或者是加油点,存放汽油或者储存汽油那都是很正常的,因为每天都要给过往的车辆不定点儿的加油!除非这个加油站或者加油点没有营业执照,私自设立加油点,那是肯定要被公安处理的。商务局肯定也要开处罚单对这个加油点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所以说不管你是任何人,不按照国家的规定,私自存放储存汽油那都是不允许的。请你按照国家的规定。所以请你按照国家的规定去做好你相关的事情。
❺ 商务部门对黑加油站有什么执法权责
一、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规划建设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单位是省级商务厅。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批准建设和许可经营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❻ 商务执法部门如何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各级商务部门是成品油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在实践工作中,商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律依据比较单一,仅能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而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十一项规定范围较窄,实际操作性又不是很强,有一部分的执法职能与质监部门还有重合,造成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者产生一种错觉,笔者认为我们商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手段严重缺失。 笔者对此有着不同见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前九项规定比较具体,的确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管理权限有限的问题。但是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却比较宽泛,我们可以称之为“口袋法条”,这种条款尽管没有具体规定何种具体的行为可以处罚,看似操作性不强,但对我们执法部门来说,此类法条恰恰便于我们执法操作。《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对于技术规范,商务部专门以公告形式发布过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企业技术规范,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执法部门在监管成品油企业时,一旦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反技术规范内容中任何一项的规定,我们都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条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成品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我们均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笔者认为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理解不能仅仅拘限于法条本身,要以拓展的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我们正确使用法律手段,强化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商务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坚决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 韩海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❼ 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商务局应该怎么样处罚
应依法取缔,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