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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出口权

发布时间: 2021-03-21 09:34:09

1. 自己可以进口汽油吗

不可以。
石油产品是国家专营的,只有几家中字头的大型国专企才能操作属,个人不可以的。
汽油为无色液体(为方便辨识不同辛烷值的汽油,有时会加入不同颜色),具特殊臭味。易挥发。易燃。主要成分为C₄~C₁₂脂肪烃和环烃类,并含少量芳香烃和硫化物。
由石油分馏或重质馏分裂化制得。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等过程都产生汽油组分。但从原油蒸馏装置直接生产的直馏汽油,不单独作为发动机燃料,而是将其精制、调配,有时还加入添加剂(如抗爆剂四乙基铅)以制得商品汽油。

2.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只能进口燃料油吗

不是,民营炼厂可以进口原油,但是有进口配额限制,国家监管很严。

3. 进口石油资格

在国家商务部网站上能查到有关规定,例: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一)报送材料。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4、2010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当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新批准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2、审核程序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12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2011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六、监督和检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4. 我国大陆有哪几家公司具有进口原油的资格

两民企首获原油进口经营牌照

——同时还有十五家民营企业获取成品油进口牌照

经过一年的漫长等待后,商务部于日前公布了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第三批企业名单,16家企业上榜,湖北天发同时获得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经营牌照,成为最
大的赢家。

去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商务部发布公告表示,在一个月内接受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对经营牌照的申请。一个月内,商务部共收到16家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和31家企业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2002年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上述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核。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有7家,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有15家。

■两民企拿下原油进口经营牌照

商务部公布的第三批名单中,湖北天发与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获得原油进口经营牌照。获准经营成品油的非国营企业名录中,湖北天发、远大集团、大连实德集团等民营企业赫然在列。

湖北天发投资控股董事长龚家龙向记者表示,该公司早有海外找油规划,一直苦于无法突破政策瓶颈,此番拿到牌照后,公司已基本确定了境外油源方位,但目前还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同获原油进口牌照的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证实,目前该公司正在广泛收集境外油源信息,一旦条件成熟即会开始原油进口业务。

商务部有关人士曾表示,对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审批,并不刻意划定时间段,“只要符合条件就批准”,此番第三批名单的发放似乎有些“来势凶猛”。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今年年底,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将对外资开放,这意味着外资公司可以在国内不受地点限制地设立加油站。BP、壳牌、埃克森美孚等国际石油巨头早在三四年前就采用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将自己的标志布局在长三角、珠三角及西南地区。

中国对成品油批发市场放开大限在2006年底,届时外资公司可在国内营建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此前有权经营原油进口的国营企业仅有中石油、中石化、中化集团和珠海振戎四家公司,今年6月,中海油获第五张原油进口牌照。

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新批了10家原油进口贸易机构,其中有5家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企业。毫无疑问,两大石油集团依然牢固地把持着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命脉。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掌握了原油进口配额实际上等于控制了原油进口的能力,这也是中海油苦心寻求原油进口牌照的真正缘由所在。

不难看出,第三批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非国营企业名单的出炉,加速了民营企业海外找油的速度。

■民企要找实力强的合作伙伴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主任徐宏源认为,从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民营企业获得原油进口牌照对缓解国内能源紧缺有一定帮助。此举表明,国家正采取积极举措鼓励突破民营限制,力求采取多种方式缓解国内持续强劲的能源需求状态。

“即使拿到了原油进口经营牌照,也不意味着民营企业就能出去找油。”徐宏源告诉记者,除了要符合商务部有关对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外汇的规定,民营企业走出去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对方。“民营企业最好能找实力较强的境外合作者,合作伙伴的社会局势是否稳定也决定了民营企业能否‘满载而归’”。

徐宏源同时强调,民营企业能拿到成品油进口经营牌照有助于打破垄断,逐步实现市场有序竞争的格局,由于销售渠道的建立非“一日之寒”,短期内民营企业不太可能进行油品销售自然连接状态。

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第三批企业名单

原油

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成品油(燃料油)

北京中宝纳投资管理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裕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威海华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埃力生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宁夏兰星石油销售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海供贸有限公司

中国国旅贸易有限公司

5. 请教属性:民营企业可以进口石油吗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成品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商国家经贸委,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业名单。

拥有原油、成品油、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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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石化成品油出口是一个怎样的操作流程

一、 业务目标

1 经营目标

1.1 扩大中国石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1.2 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1.3 规范出口业务,规避经营风险。

1.4及时收汇,保证资金安全收回。

2 财务目标

2.1 确保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

3.1 符合国家有关外贸、海关、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 业务风险

1 经营风险

1.1 缺乏长期稳定出口策略和对国际市场的研究,不当定价或停止出口导致国际市场份额丢失。

1.2未能在船只到港之前将许可证及单证及时交给分(子)公司,导致报关、报检及出口延期。

1.3未经审核,变更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交易损失。


成品油出口,是指中国石化汽油、柴油、煤油和化工轻油,由联合石化代理出口。

1.4 出口产品存在品质、规格及相关测试方法与国际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索赔等纠纷。

1.5 单据制作错误或未能及时交单,导致对方拒付货款。

1.6 未能审慎评估外商资信,导致货款回收风险。

1.7未能对出口货物及时、准确地投保无法索赔,或货物出险后没有及时索赔,造成损失。

2 财务风险

2.1 账务处理不正确或对账不及时,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

3 合规风险

3.1 违反国家有关外贸、海关、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受到处罚。

三、 业务流程步骤及控制点

1 出口计划

1.1生产经营管理部会同相关事业部,制定产品出口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下达。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石化)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部下达的月度产品出口计划,与分(子)公司对接。分(子)公司须按出口计划生产落实货源。联合石化须按出口计划完成出口销售。

2 合同签订

2.1 产品出口由联合石化统一对外报价和谈判。联合石化与分(子)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与交易对手名单内的境外客户签订出口销售合同。出口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由分(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确认。

3 出口产品交付和出运

3.1 各分(子)公司按照出口代理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好合格出口产品,并运抵指定地点。

3.2 联合石化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对出口产品检验,安排租船订舱,货物保险,领取核销单,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出运。

4 出口收汇

4.1 在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的情况下,联合石化按照信用证或出口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制作收汇单据,财务部门及时将单据送达银行办理议付或托收手续。

在采用汇付结算方式的情况下,联合石化相关业务部门按出口销售合同相关规定制作相应的出口收汇单据,并将全套单据通过安全途径及时送达客户。

4.2 单据提交后,对于超过期限仍未收回的货款,由联合石化相关业务部门催收,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分担责任。

5 外汇核销

5.1 联合石化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外汇核销手续。

6 货款结算及账务处理

6.1 联合石化财务部门在收到外汇款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子)公司支付货款。

6.2 联合石化与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关原始凭据审核后,按照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须由不相容岗位人员稽核。

6.3 联合石化与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核对账务,发现差异,双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对账记录。

7 售后服务与客户管理

7.1 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索赔,由联合石化会同分(子)公司及时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按出口代理协议落实责任。

各分(子)公司负责解决出口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7.2 联合石化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客户管理体系。

四、相关制度目录(制度后标号为《内控手册配套规章制度汇编》目录索引号)

1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制度(2006)》的通知(石化股份财 [2006] 508号)

----1.6.11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 ----9.25

3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化股份财 [2007] 506号)

----1.6.4

4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化股份法〔2003〕419号) ----1.12.1

7. 如何办理成品油进出口批发经营许可证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8. 哪些公司拥有原油进出口权 进口原油需要配额吗

首先,成品油的复进口需要有国家给制出的相关资质,但目前来看一般的民营企业是无法经营的,这种类型的资质基本上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才有。
其次,进口成品油需要支付外汇,在外管局的管理条例中很明了的限制了民间资本兑换外汇,仅仅使用购汇又无法向出口商开具信用证,能够有那么大外汇额度的主要是国企和央企。
然后,即便可以开具信用证,那还将面临一个问题,出口方的出口能力和船务公司的信用情况,有的出口方不能稳定供货会导致供应链中断,有的船务公司半途货卖三家等等。
而且,成品油不似其他商品,在中国海关进关的时候有很明确的管控,需要有对应的调配单位开出排产、销售计划来进行报关。
最后,成品油进口以后的还有库管和销售两个问题,国内的码头向周边输送都是短途运输,会比较高,如果销售滞期,那么对应承担的管理费用也是一大笔钱

9. 如何申请燃料油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燃料油、柴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进口申请

法律依据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依法批准设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四)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五)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近三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近三年分配数量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出口实绩;
(四)用油设备的证明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一)根据商务部有关公告,企业提交申请;
(二)我局审核汇总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下达年度允许量。
时 限 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