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理财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 以下是关于委托理财的纠纷点分析~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同参与主体有哪些
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合同。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包括委托人(即客户)、受托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监管人)共三类。有人提出,客户的范围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管理人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等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自然人。结合现实,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1)工商局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是否为合法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主体。虽然该类公司没有金融性质的名称,但如果其从事金融投资性质的委托理财活动(俗称私募基金),就不能简单地因为其无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专营许可证而从法律认定其所签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是无效的。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此类合同不仅量大,而且还会不断增加,故无论从承认现实还是面向发展也都应将这类主体纳入其中。投资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直接对外进行金融证券与实业的投资,其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或投资委托管理,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6。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有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在设立时均无须前置审批条件,其投资或投资委托管理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资金与信息、能力和服务的合作,分成方式是双方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自愿有偿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风险的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随着境内居民合法财产数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记中民营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化,这类投资行为应进一步得到鼓励。
(2)作为受托人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具有有关政府部门(不只是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获得投资委托管理的资质,如同海外的立法规定与惯例,未经登记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投资委托管理业务,对于任何非法设立的投资委托管理机构应依法制裁。
(3)目前理财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质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机构或券商工作人员开设的,这时,管理人应是券商;有的是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或个人租房开设的,管理人则应是有关机构或个人;若联合设立或借名设立或名义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问题就比较复杂。有人提出,在委托理财真正管理人不明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举证证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认为,举证责任主要应当由名义管理人承担。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存在第三方(监管人)时,客户将管理人和监管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将管理人和监管人列为共同被告;客户以管理人为被告而未将监管人列为第三人起诉的,或以监管人为被告而未将管理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追加监管人或管理人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委托理财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托人资本增值和受托人获得高额回报的有机统一和有效组合。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发端于1993年,当时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至1996-1997年间,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间,《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之成为券商的一项重要资产管理业务,其他机构亦参与其中。其后行情的持续低迷使委托理财业务也走入谷底,许多签订保底条款的受托人遭受重创后纷纷撤销保底条款,加上运作上的不规范,产生大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因此,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确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违规或违法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受理。在这里,可以看到:(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既存在合同纠纷也存在侵权纠纷,甚至可能出现两种责任竞合,对此,原告可以行使选择权。(2)根据客户因委托理财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即是否在委托人账户名下操作),其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对此,司法解释应当细化。我认为,无论有否保底条款,不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转移资金的所有权,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故在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三、保底条款效力如何区别对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或者信托业务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认为,不应当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合同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假借委托理财合同名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洗钱等金融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过程中进行的相关证券、期货等系统交易行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论盈亏均按双方约定的保底比率保证客户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则全部归管理人所有或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法院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而管理人、监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底条款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认定该担保无效。而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理财的盈利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条款,法院则应认定为有效。
我认为,上述针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条件下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信托法律关系条件下,则值得研究。如果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信托业务资格的,且由于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故无论有否保底条款,都应认定有效并按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办理;反之,受托人没有信托业务资质,却导致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受托人为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恢复原状并承担责任。
四、民事责任过错承担及损失如何认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应当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当对其是否违反监管承诺、其违约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受托资金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都无过错的,客户自行承担其资产损失。(2)因合同无效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3)对保底条款提供的担保被认定无效的,担保人的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处理。(4)监管人违反承诺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监管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管理人、监管人挪用受托资金或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管理人、监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为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有人提出专门罗列客户、管理人和监管人过错的数条判定标准。
对此判定标准,我觉得值得商榷。由于客观实际千变万化,法条难以概括所有现象,确定具体的判定标准还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则。我认为,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过错判定标准时,首先应当考虑主体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监管人、是否具有专业的投资委托管理资质、是否转移了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条款等,这些都是适当加重过错责任承担的考虑因素。
有人提出,客户受托资金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中,合同有效时,实际损失以委托资金差额损失为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实际损失范围包括委托资金差额损失、委托资金损失部分的交易手续费、佣金,税金以及利息(自委托交付日,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谓委托资金差额损失,是客户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数额与管理人最后一次理财行为发生后委托资金余额之差。另外,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委托理财期间客户获取的收益可以冲抵管理人或监管人的赔偿额。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2. 银行理财合同中的“仅供参考”怎么理解
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系格式条款,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有分歧,解释合同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因此,再结合宣传品上说可以保证本金,一旦出现纠纷,银行应当返还本金。
3. 个人代理理财合同怎么写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 (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第二条:期限:起始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 日,期初资产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三条:交易对象:沪深A股
第四条: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第五条: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乙方付给甲方损失的50%作为赔偿。
第六条: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若此时利润为负数,甲方承担一切损失;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元,不足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八条: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按第五条结算方式结算。
第九条:甲乙双方均有保护账户安全的责任,因某一方泄露账户信息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按第五条结算方式结算。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当利润率小于负30%时,甲方有权按第五条结算方式结算。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指纹:
乙方签名: 指纹:
日期:
4. 理财产品合同问题。。。
可以生效,未特别强调必须同时签字盖章的,单位行为盖章后原则上就可以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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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财合同!请高手看看
别一错再错了,你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合同必须写明中止合同规则才能保护自己,业内一般是亏损20%或者30%投资方就有权中止合约,按合约规定双方承担责任,这条可以保障你的最大风险损失.另外一个更幽默的是,为什么还要给咨询费?正规的都是操盘手一方给投资方一定资金做为风险保证.你这合同搞反了,没有保护到自己.最后资金回撤达到90%还能回来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做为职业操盘应该有很严的风险控制能力,这是常识,亏损90%什么理由都说不过去.
6. 急求 :理财协议与合同样本!!
账户代理协议
甲方: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客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签单客户。乙方是按照客户协议书的规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确认在签署此代理协议前,已阅读过本协议的全部各条款的规定,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完全确认所有的投资风险和相应的权利!并确认此代理协议受青岛欧中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约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本合同委托投资事宜订立此协议:
1、乙方基于对甲方理财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权委托甲方操做
乙方账户,甲方负责对乙方账户进行全权操做。
2、账户的起始金额: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账户起始资金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务期限: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账户操作规则: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操作其账户,账户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在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期限内,甲方对乙方账户有全权操做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干涉甲方操做也不参与操做,如有干涉或参与而没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将自动退出该账户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的资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负责账户操做。
甲方将保证账户操作的稳健性,不急于求成,也不违反操做规则。甲方要经常与乙方联系告之账户操做进展情况。
甲方有权利知道乙方的账号和密码,以便买卖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密码必须通知对方,甲方须为账户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甲方保证乙方稳定收益。
净入金伍万($50000)-拾万($100000)美元,保证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两个月不得支取账户资金,如在协议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账户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结算日为两个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须结算日15日内汇到公司指定账户上,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如果未按时间汇款到公司指定帐户上,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例如:乙方规定账户保本收益为1.2%,假如乙方账户为伍万($50000)美元,账户获利为贰仟($2000)美元 ,获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个月)美元于结算日后15日内汇款到公司指定账户上)。
三、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