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成品油政府有依据查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通过施行
2006 年 第 23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千万不要看到罚款有个30000元,就以为罚得轻,违法所得3倍是个天文数字,这个是历年营业总额的三倍,养肥了再杀比看到开业就去查封案值会大很多。
2. 无证经营柴油怎么处罚
无证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非发经营成品油扩展阅读:
案例: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广东五华一男子却罔顾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买卖,并雇佣周某某负责加油及收款。
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家住兴宁市做运输司机工作的陈某认识了周某,不久后便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合股方式在五华县水寨镇某玻璃厂后面的空地处开起了“黑油站”,非法经营汽油买卖。
三人合意入股后,由李某负责从外面运输95号汽油到“黑油站”,将汽油储存到一辆经过改装的白色废旧面包车上能装1500千克汽油的油缸内,并以每月2600元的工资雇佣五华小伙周某某为油站打工,负责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及收款。
陈某三人和周某某运用网络聊天工具贩卖汽油,在多个QQ群和微信群发布贩卖汽油的信息,如客户有意向便会主动加他们的微信或打电话联系。四人还组建了微信“工作汇报群”以便联系、互通有无。
该“黑油站”以低于正规合法油站的价格贩卖汽油,95号汽油以6.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次联系好客户后便由周某某用加油机从面包车里的油缸抽取汽油到客户的汽车油箱内,由周某某收取现金,如是便捷支付则用李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钱款。
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该“黑油站”营业总额达111460.65元,从中牟利1935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3. 成品油销售是否是非法经营罪,怎么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销售成品油该如何处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4. 销售成品油,开非成品油发票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开具发票和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5. 消防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管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点
首先,必须明确的说明一点,非法经营成品油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关于消防部门的管理方法,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执法监管部门是谁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属,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际执法中,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多,涉及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含消防)、安监等部门。
7. 非法经营成品油,什么标准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8. 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很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检察院确定起诉的罪名,最后又法院认定。需要了解案件的详细信息才能最后定罪。有疑问请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