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商行政管理对非法加油站怎么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加油站监管的内容有如下几点:
(1)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对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开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货凭证的检查,不得销售非法小炼油厂生产的油品和来源不明的油品。销售活动中不得掺杂使假。成品油流通中掺杂使假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销售;在合格油品中掺入劣质油品和化工原料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查中发现成品油掺杂使假行为、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的油品(如70号低标汽油)等违法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⑵ 工商局能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质押登记吗
经营资质类证照本身没有经济价值,可以说成是一文不值的,你为了办证花百八十万,那是为了获取资格,证照本身只是一张纸,可以随时挂失,与不动产证、车辆行驶证不同,后者是代表了房产、车辆本身。
⑶ 工商局成品油抽检现场笔录怎么写
抽检现场笔录应该由以下几方面内容构成:
一、三方或四方、五方单位版名称、参与人员姓名:权1、主体单位:工商或质监;2、取样单位:一般是委托机构,如检测院;3、被抽检单位:炼厂、油库、加油站;4、发起质量投诉的消费者;5、公证处。其中,如果不涉及4和5,可以没有。
二、取样时间、地点。
三、现场记录:哪个油枪或哪个油罐。
四、(公证)记录:取样瓶、桶是否清洁,签封是否有几方代表签字确认,封口完好,现场无沙尘污染,被抽检单位是否承认取样有效。
⑷ 工商局可以查柴油汽油的质量吗
工商部门应该是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质检部门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给出检验报告,以确定被抽检该批次柴油是否符合格。
柴油
它的性能指标包过低温流动性,燃烧性,蒸发性,粘度,腐蚀性等
其中低温流动性比较重要,而低温流动性的评定指标包过凝点,浊点,冷滤点。凝点是说它的使用地域最低温度必须超过他的凝点 例如0号柴油的凝点是0° 他只能在冬季最低气温在4°~5°的南方只用。其他两点几乎可以忽略。
然后柴油的燃烧性也比较重要,用十六烷值评定。我国规定十六烷值在45~60
其他的就是不太高不太低就可以了
好像还有颜色也有要求吧。
如果你对抽检结果有质疑的话,可以向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
⑸ 工商局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是怎么规定的
一是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不得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变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不得经营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假冒劣质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油品;不得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
三是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装潢或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
四是经营场所内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标识;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是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
六是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应一致;所有证照应按时年检年报,且在有效期内,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七是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应做到账目清晰,票据完整,并存放在营业场所,方便执法人员核查。
八是成品油经营场所顶棚、加油机等标注的企业字号、行业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应相同;加油机、公示牌标注的油品名称、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⑹ 成品油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是工商还是质监部门
你好,流通环节是工商局管.
生产环节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管.
⑺ 商务执法部门如何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各级商务部门是成品油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在实践工作中,商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律依据比较单一,仅能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而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十一项规定范围较窄,实际操作性又不是很强,有一部分的执法职能与质监部门还有重合,造成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者产生一种错觉,笔者认为我们商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手段严重缺失。 笔者对此有着不同见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前九项规定比较具体,的确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管理权限有限的问题。但是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却比较宽泛,我们可以称之为“口袋法条”,这种条款尽管没有具体规定何种具体的行为可以处罚,看似操作性不强,但对我们执法部门来说,此类法条恰恰便于我们执法操作。《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对于技术规范,商务部专门以公告形式发布过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企业技术规范,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执法部门在监管成品油企业时,一旦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反技术规范内容中任何一项的规定,我们都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条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成品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我们均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笔者认为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理解不能仅仅拘限于法条本身,要以拓展的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我们正确使用法律手段,强化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商务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坚决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 韩海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⑻ 无照经营汽油,工商部门能否处罚
个人认为: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经营的,具体的争论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混淆。我认为,应当由工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理由1: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法规。部令规定,成品油经营资格,无论批发、零售、仓储都应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争论在于,部令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仅有禁令,并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且,此条中,并未列明所说证照的内容。依据部令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门撤销的是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所以商务部门处罚的应当是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行为,而对营业执照无权进行约束。
理由2:对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说,个人没查找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是否含有各类标号的汽柴油,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约束的依据。国务院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约束的其实也是各类经营许可证,未对营业执照做出约束调整。
所以:无论成品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他所需要办理的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从事的都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的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约束证件就是营业执照。而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类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都规定,由工商机关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⑼ 工商部门怎样对成品油进行日常监管
一是突出质量安全宣传。
二是突出油品质量抽检。按照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关于对成版品油质量抽检要权求,明确了成品油质量抽检的工作目标和标准,依法对93家加油站分为两个批次不定时对销售的汽油、柴油进行质量检测,做到对油品抽检的"取样、封存、检测报告送达"三公开,让当事人与抽检人员现场签字共同确认,保证油品抽检程序合法有效。
三是突出案件顶格处罚。在油品质量抽检结果出来后,及时送达到加油站负责人手中,针对油品质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将遵守顶格处罚的规定,严格控制好对案件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保证对加油站处于案值3倍以下罚款,让那些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受到应有的处罚,不得再次销售劣质油品。
四是突出限期整改时效。依据文件要求,对第一次油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自我整改活动,严把成品油的质量关,向正规的炼油厂购油。同时,还要对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进行二次抽检,凡是第二次抽检再不合格的将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方式,保证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到位、效果明显。
⑽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到期,工商部门能否查处并处罚
个人认为: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经营的,具体的争论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混淆。我认为,应当由工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理由1: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法规。部令规定,成品油经营资格,无论批发、零售、仓储都应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争论在于,部令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仅有禁令,并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且,此条中,并未列明所说证照的内容。依据部令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门撤销的是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所以商务部门处罚的应当是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行为,而对营业执照无权进行约束。
理由2:对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说,个人没查找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是否含有各类标号的汽柴油,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约束的依据。国务院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约束的其实也是各类经营许可证,未对营业执照做出约束调整。
所以:无论成品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他所需要办理的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从事的都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的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约束证件就是营业执照。而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类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都规定,由工商机关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