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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物证据的缺陷

发布时间: 2021-03-28 09:54:22

㈠ 审计证据的特征有

主要特征

审计证据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证据信息
1.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2.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

3.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主要作用
根据lSA 500:“审计师必须获取足够和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其审计观点提供合理的结论。”

1、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

国际审计准则
2、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

3、审计证据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

4、审计证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分类标准
审计证据的分类标准很多,由此而确定的审计种类也是名目繁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根据特定的审计目标去收集不同的审计证据,包括:

第一,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审计整理
第二,实施同一测试程序可以获得针对不同认定的有效审计证据,如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的结果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计价两项认定提供审计证据,这些证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书面证据,而从其来源渠道上看则是外来证据。结合特定的审计目标或报表认定不难发现:有关某项认定的审计证据一般不得用于替代另一项认定应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证实不同的报表认定,也可以证实同一报表项目的认定;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可能证实不同的认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发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分为:会计报表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与会计记录、其他来源的佐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证据分为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和佐证信息两大类,并且规定佐证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种形式:实物证据、文书证据、声明书、函证、口头证据、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以上所述审计证据种类的不同,是由于其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来源不尽相同所造成的。

证据分类
为了使审计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更为有效,也为了审计目标的顺利实现,使人们加深对审计证据的了解,这里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实物证据

书面合同
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该项实物资产的价值及其所有权的归属。就实物资产价值的确定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实物资产的质量,而实物资产的质量不能完全依据它的外形和状态来确认,因为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看似污秽不堪、质量奇差的实物(如设备)才刚刚投入使用很短的时间,但对它的设计使用寿命而言才算开了一个头。与此相反,某些外观崭新、光泽鉴人的设备可能已接近它设计使用寿命的终点。所以说,确定实物资产的价值应以取得时有关资料或中介部门评估确认资料为主要依据,切不可以“貌”取值。就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而言,也许注册会计师看到纳入盘存清点的实物中包括外单位寄存的实物、被审计单位经营性租入的设备、已售出待发运的商品。毋庸置疑,这些实物的所有权与被审计单位毫不相干。因此,实物证据不能证实资产价值和所有权的认定,可以说是它的一种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通过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方可得以完善补充。

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诸如: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书面证据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数量多;第二是覆盖范围广;第三是来源渠道多样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据这些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大量收集有关的书面证据时,还要注意对书面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定和分析,运用专业判断,辨别真伪,充分正确地利用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渠道可以分为亲历证据、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三类。

⑴亲历证据:亲历证据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包括助理人员、外聘专家)通过运用专业判断和相应的程序与方法,对被审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证据,包括注册会计师动手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对于书面证据而言,亲历证据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基础资料(证据)必须进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标所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较其他来源形式证据更为可靠的证明力。

⑵外部证据:外部证据指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与被审事项有一定联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关证据。外部证据除有关单位提供的业务询证证据和书面证明以外,还包括有不在书面证据范围内的有关实物证据和外部人员的陈述等。具体地讲,外部书面证据形式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应收账款的回函、被审计单位的律师或其他独立专家关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所有权或负债的证明函件、保险公司的证明函件、寄售企业或代售企业的证明函件、证券经纪人的证明书等。这些外部书面证据一般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而没有经过被审计单位职员之手,不存在被涂改和被伪造的可能性。

因此,是证明力较强的一种审计证据。第二类外部书面证据诸如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应收票据、顾客订货单、有关的合同和契约等。这些证据都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存和处理,难免存在被涂改甚至伪造的可能性。因此,注册会计师评价其可靠性必须考虑这一因素,把这类证据确定为其证明力略低于第一类外部书面证据,并对这类证据中有被涂改或伪造的痕迹予以高度的关注和警觉。

⑶内部证据:内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并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内部书面证据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书面证据强,而且内部书面证据由于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尽相同。根据内部书面证据可靠性的强弱,可以划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组织或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员填制并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如由税务监制的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统一印制的各种支票和汇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费收据等,这类证据的可靠性对各种内部证据而言是最强的,因为这类证据资料的填制情况往常要受到相应管理部门突击性或定期检查监督,当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较为健全有效时,这类证据仍不失为一种可靠性强的审计证据。

第二类是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编制和填报用于对外公布但无格式和规范要求的内部证据,如经济业务合同、文件和内部定额标准等。这类证据虽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监督检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关业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制约,经过他们的审批,对其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当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时,第二类证据仍具有一定可靠性,但始终较第一类内部书面证据可靠性低。

第三类内部书面证据是那些既无规范要求或者无任何外部单位制约,且无需公开的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填制并出具的资料,如自制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记录等。这类证据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经手人员的素质、内部控制的有效制约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为最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当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关的内部证据能相互印证时,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信赖其可靠性。

内部书面证据从其反映的内容来看包括:反映会计核算处理情况的会计记录,反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态度和意图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以及其他的书面文件。其中会计记录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记录、试算平衡表、科目汇总表、项目明细表等。它是注册会计师取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一种数量最多且最为重要的审计证据,其可靠性关键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这类证据时往往要相互联系、按其钩稽关系相互印证地寻找和评价,必要时应视被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审计环境状况,按其会计业务处理过程顺查或逆查所有的详细资料,甚至要进一步审查业务发生时各种获准手续文件作为审计证据。

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由于它涉及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做的重要陈述或保证,是一种态度或意图的反映,主观色彩十分浓厚,因而其可靠性较低,这便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一味地信赖这份声明书,而应该通过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判断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贯性程度如何。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获取内部书面证据不仅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科学的审计程序,而且它将花费整个审计工作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审计工作的重心和核心过程。

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经注册会计师询问而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③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因此,获取口头证据的同时,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

往往,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的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为了印证某一结果是否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相一致。其二,注册会计师获得口头证据的目的在于发掘一些新的重要审计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吓威胁,但应讲明原则和要求,循循启导,对各种重要的口头答复做好笔录,注明被询问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背景,必要时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

虽然口头证据可靠性较低,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和佐证,但如果不同的被询问人员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时间所做的口头陈述一致时,其可靠性则显得较强,可以作为审计结论的依据。

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亦称状况证据,是指影响被审事项的各种环境事实。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基本证据,不能用于直接证实有关被审事项,但它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事项所处的环境或发展的状况,为判断被审事项和确证已收集其他证据的程度提供依据,因而,环境证据仍然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判断所必须掌握的资料。具体地划分,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它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正确评价有关资料所反映信息在总体或大体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对证实总体合理性这一审计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通常,运用调查、询问和观察等手段是注册会计师获取环境证据的有效途径。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设计调查表、记录询问观察事项等方式来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发表审计意见依据的环境证据。

㈡ 盘点是审计证据中证据力最不可靠的吗

盘点来是审计证据中证据力最可源靠的
最可靠,具有很强的证据力的审计证据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

㈢ 审计取证的审计证据缺陷的形式[1]

(一)审计证据关联度不高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要求审计证据要与审计目标相关,审计证据之间也要具有相关性。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相关程度越高,其证明力越强,相反,则证明力弱,甚至不能作为审计证据。由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调查虽然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但对一些隐含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还是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往往导致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的关联度不高,一些关键、核心证据未能取到,难以有力支持审计结论。
(二)审计证据不充分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意见要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往往忽视了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证据和一些特殊审计事项的取证,使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失去了依据。如审计报告中大都会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及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或者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的审计建议,但审计人员往往没有对以上环境证据进行取证。此外当前对审计证据只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要求,审计人员需要通过经验判断证据取舍。在审计经验难以判断或没有更好办法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往往追求证据数量,忽视了证据的质量,使证据代表性不够,难以充分支持审计结论。
(三)审计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善
审计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取得的程序要合法,即证据的形成过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要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证据的形式也要合法,即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程序合法性方面,相对较容易做到,但在形式合法性方面,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多缺陷。以前《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对审计证据形式要件的表述不是很详细,近年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里做了补充规定,使审计证据的形式要件更加明确。如:实物证据,常用的审计方法是实物盘点,要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盘点人员,并由双方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主要是与审计相关的会议录像、讲话录音、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要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运行环境、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声音资料应附该内容的文字记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是审计人员就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工程造价、文字资料的真伪等问题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的分析判断,应载明鉴定或勘验的事项、向鉴定或勘验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实际执行中,审计人员或未对实物证据注明相关情况;或未对照片等视听资料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和制作人;或未对相关统计分析表格进行说明,使别人难以理解数据间的关系及分析结论;或对调查记录缺乏被调查人签字等,使审计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完备,这将直接导致审计证据失去法律上的有效性。
(四)信息化影响审计证据客观性
审计证据客观性是指证据反映被审计事项原貌的特征。需要审计人员主观判断越少的证据,越能客观地反映被审计事项,其证明力越强。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手段正逐步被以计算机及网络枝术的应用为特点的会计电算化核算取代。电子证据存在的易修改、不留痕的特性,无疑会加大审计取证的难度,影响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增大审计风险。

㈣ 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哪些

您好!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回证明有关实物答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
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如下:
1、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
2、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在向群众调查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物证。
4、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对明显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物证。
5、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适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对于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㈤ 在下列审计证据中, 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 A会计凭证 B应收票据 C库存

实物证据:CD
外部证据:BDE

㈥ 审计中提到的证据,跟法律中提到的证据有无区别法律上说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还存在着可比的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战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证据自身存在着不足。下面就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异同加以分析比较,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新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两者对于审计证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发布,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审计证据作了更为科学、实际的表述。如:审计人员可以(《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为“应当”,但审计实践中一般只能取到复印件)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新增)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上述审计法规以及规章,基本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它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6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证据的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证据由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

其具体要求是:(1)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2)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3)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4)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5)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6)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7)审计人员经过批准可以对审计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等取证手段。

二、法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1)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侦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传唤、拘传、搜查、扣押、逮捕等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措施合法收集证据。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证据”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1)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2)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4)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5)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法律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异同

法律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是各自所属社会活动的核心。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体也相同。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法律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两者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其可比的一般属性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律证据为定罪量刑服务,证据直指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且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便采用账务证据,也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审计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账务证据,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很难满足证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特别是涉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到。如审计法等法律并未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以及外单位拒绝审计、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做出给予相应惩处的规定,这就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充分、直接的要求,而向侦查人员做伪证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取证标准不同。法律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法律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厉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或者审计证据准则自免其职,如准则规定: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却于法无据;或者即便审计准则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材料原件的存放地点,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承诺。”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上述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三)取证方法不同。法律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而审计则可以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法律证据所要求的直接的、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链,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但是,审计证据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特别在当前挪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不减,违规决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等重大经济犯罪时有发生的时候,审计证据对审计机关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不同,主要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等重大经济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审计机关正具有这样采集以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的优势,易于发现揭露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

因而,只要审计机关充分发挥优势,有效履行职能,在切实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等方面下大气力,并逐步在审计手段范围内使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使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被司法机关所采信,就能不用进行过多的专业性较强的司法会计侦查,从而提高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质量,加快办案节奏,避免浪费资源,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以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㈦ 为什么说实物证据是重要的审计证据但不是最有力的审计证据

为什么说实物证据是主要的审计证据?但不是最有力的审计证据,因为他这是有相关依据的

㈧ 多选题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方法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方法有A.检查 、D.监盘 。

一、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一)检查
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
(二)观察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三)询问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四)函证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五)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重新计算可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
(六)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二、审计证据的涵义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为证明审计事项,形成审计意见而获取的凭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审计证据的涵义进行了规定。准则指出,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审计证据按外表形式分类
审计证据按外表形式分类,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于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主要用于查明实物存在的实在性和数量的正确性,如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2、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一类证据。它包括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大量地获取和利用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故可称之为基本证据。
3、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被审计单位职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提问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一类证据。通常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会计记录、文件的存放地点,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收回逾期应收账款的可能性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口头答复,就构成了口头证据。
4、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也称状况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具体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几种:(1)有关内部控制情况;(2)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3)各种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

㈨ 关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以下提法不正确的是() a.书面证据比实物证据可靠 b.内部证据都不是可靠的

都不对,书面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平行的,都可靠,内部证据靠自己去甄别,只专要是真实的就可靠,注册会属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也不一定可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靠自己去甄别,不同来源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说明还缺乏证据

㈩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 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 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