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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实物发福利如何避税

发布时间: 2021-03-26 03:40:47

㈠ 企业代替员工采购产品,提供员工福利,如何合理避税

公司用员工福利来做账(通过蜜蜂云代付来收集所有的正规发票),员工通过企业采购福利后也能合理的降低个税缴纳基数.从而提高了员工福利,企业也合理大道避税的目的

㈡ 各种实物职工福利如何税前扣除,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视同销售才会影响增值税,基本上影响到都是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种多样,有发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等支出,在中秋、年终等重要时刻也会组织聚餐、分发礼品,那么这些职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以何种标准在税前扣除?下面,我们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说明。
情况一,某企业年终尾牙聚餐和年终晚会,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某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三,某企业中秋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㈢ 如何利用福利费合理避税

  1. 福利一: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标准,比如上海企业的员工来说,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后,实际收入并未受影响(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然后又有比较明显的避税效果。

  2. 福利二:企业可以购买公车,用于免费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可以提供比市场价格更优惠的住宿公寓,解决员工住宿之忧;也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作为餐饮补助,既能能提升员工的待遇,也能减少员工日常的费用支出,变相增加了员工收入。

  3. 福利三:企业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工资薪金通过企业福利形式发放出来,而不是以现金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

    以上就是回答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㈣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要不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㈤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做工资怎么做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㈥ 公司发实物作为福利,还用纳税

发奖金要交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这个应该不难解释吧。
因为奖金是个人所得,如果超过纳税最低限额那么当然要交了。
收入越高,交得越多。这个是国家为了调整贫富差距、为了支持公共服务而设立的税种。
(不过在中国,这个税交得真是不情不愿,因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到达大家满意的水准。。。)

发实物作为奖金,是视同销售。
原来东西买进来是抵扣了进项了的,如果东西不再增值,那么其增值税应该由最终消费者也就是单位承担了。所以要把原来抵扣的那部分冲出来。

做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你的问题补充。

因为你说发实物纳税的情况发生,我就想到你说的是这样的情形:
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物品,最开始不是准备作为福利发放而是作为生产材料的。

付款时:
借:预付帐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帐款——供应商

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购进时产生了进项税额,这部分是抵减应交税金的。而增值税的作用是对货物流转时的增值额征税,一旦退出流通环节,就应该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一旦企业的角色从流通环节的一环变成最终消费者了,那么原来抵减的那部分就应该冲出来,所以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把原来的那部分进项冲出来。

从上面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公式就可以看出,销项税额增加,实质上就是多交税了。

当然,对于大部分企业,一开始就准备买东西来发的。这种情况下,其实也是交了税的,就像我们任何一个终端消费者,是不可能买了东西拿发票要求国家退回进项税额那么多的金额的。
作为终端消费者,无法抵扣进项,商家卖给我们的物品的价格,就是含税价。

㈦ 企业发放实物福利年终奖如何缴税

年终岁末,正值企业盘点一年收获之际,同时也是企业主兑现年终奖、向职工派发红包之时。为了节约资金或者消化库存,很多企业往往将库存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在此,需要提醒企业财务人员,企业给职工发放实物福利也需缴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企业在年底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于企业以职工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贵重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职工姓名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发放实物福利应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企业年底发放的实物福利,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要指出的是,实物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超过扣除比例或逾期未改正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㈧ 企业如何为员工提供哪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根据工资支付方式合理避税

目前的个税法并未对个人非货币性福利收入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收入的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能够接受的税率范围。具体方式上,我们可以和单位协商,将纳税人工资转化为福利性收入。调整工资支付方式,虽然降低了名义工资,但实际收入未受影响,而且还能享受因福利扣除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税负。

二、根据五险一金扣除标准合理避税

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税前进行扣除。拿公积金举例,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后,实际收入并未受影响(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然后又有比较明显的节税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和企业约定适当提高五险一金计提比例,从而降低税负。

三、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大家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福利形式发放出来,不以现金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单位可以增加福利项目,比如免费交通、免费餐点,这样不给员工加薪也能减轻员工的税务负担,变相增加了员工收入。

以上就是企业为员工所做的合理避税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