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瑕疵在语义上进行解释便是缺点,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瑕疵指的便是在标的物形状、质量、效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符合法定约定或者通用的相应指标。股东出资瑕疵内涵研究方面,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属于股东缴付现物存在品质和权利上的瑕疵,其中包含了法律和自然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未能符合相应的章程或者国家规定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功效,影响着公司对标的物的无法正常使用,即认定是股东出资瑕疵。有学者指出,在法律层面对股东出资设定明确规则状况之下,如相应股东在出资时,未能符合相应的规定,可认定是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出资瑕疵。通过对部分学者出资瑕疵概念的查阅和汇总得知,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未能符合国家相应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章程,其中包含了出资义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主要指的是未进行出资,履行不适当主要指的是出现出资延迟、出资金额不足、抽选出资的方式等。
公司法对股东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部分规定的制度内容比较笼统,在实际当中可行性不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内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法当中的民事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补足相应的出资差额即可,可见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比较小。即便是股东补充与补偿相应的出资差额和相应的出资利息,也远远弥补不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处罚方式,未能有效地制止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再次出现。
(2)现行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中,未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鉴于公司法对股东责任未能进行详细的划分,使得对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区分界限比较模糊,这样便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管公司其他的一些股东或者成员知道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行使其他的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应股东的民事责任,这样便使得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债权人对其出资瑕疵并不知情,也没有更多途径保障其权利,这样便是的债权人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新公司法对于解决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相关出资瑕疵内容比较笼统,未能明确确定诉讼主体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对于诉讼主体规定内容的缺失,必然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障碍。这样的状况充分反映出公司法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不单影响当事人利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也加大了法院使用新公司法的内容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难度。
(4)当前学术界众多学者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关于出资瑕疵预防制度建设的建议未能达成共识,在公司法当中也未能对这一方面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便使得股权出资瑕疵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导致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自然会影响到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解决对策
为了保障现代企业能够在安全和稳定的状态下进行运营,针对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要建立股东实体权益保障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对相应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进行追究,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法律应明确股东出资瑕疵追缴出资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应及时、合法、并正确的行使该项权利。通过构建相应的追缴出资管理制度内容,借助合法的途径来保护相应利益主体的权益。其次,法律要制定追缴出资法律程序,通过设置可操作性较强的追缴程序,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出现之后,其他的股东公司和相应的债权人能够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法律应当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人,公司可委托或借助验资机构来对具体的出资瑕疵行为人进行核实并验证。若由于验资机构的原因未能核实并验证该出资的,则相应的验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其他股东权益。
当前我国公司法根据股东出资瑕疵,对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制定了三种法律责任,第一,违约责任;第二,差额补缴责任;第三,资本充实责任。与之对应的相应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费;通过分析得知相应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难以补偿,由于股东出资瑕疵所造成的利益方经济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注重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方面的完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不断的完善货币出资不实方面股东的责任立法内容,同时要详细的列出货币出资瑕疵的类型。其次,要不断的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相关立法内容,并在相应立法当中,加大对该类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惩处力度。最后,应当完善股东出资追缴权利,相应内容的立法不断的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完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
按照公司法规定内容,公司在成立时需要对所有股东的出资额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但实际操作当中,未能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协议进行规定,这样便使得公司的资产存在不透明状况,为了改善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监督机制,不仅要对货币出资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进行规定,并将相应内容列入到公司的章程当中。在完成这一协议规定内容之后,还要对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制定股东出资信息的公示制度,让公司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状况能够得到公司全员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公司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保障其他主体的权益,对于降低公司的交易风险意义重大。
(4)构建股东出资瑕疵预防机制
公司法虽有对股东出资瑕疵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存在诸多不足,且多数是在事后进行惩罚。如果法律能在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降低股东出资瑕疵出现的频率。因此,针对该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构建股东出资瑕疵的预防机制,通过不断的完善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法人以及企业的信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借助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限制机制,例如,构成股东出资瑕疵行为之后,相应的行为人不能乘坐高铁或者飞机,在银行贷款方面设定贷款限额,这样能够更好的约束股东能够正常出资,避免股东出资瑕疵现象频发。
② 这属于权属不明有争议的资产吗
资产权属一无争议是指一定的资产的归属权非常清楚没有任何的异议。比如你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一切证件的名字都是你自己。这样的资产权属就是无争议的。
③ 法律上什么叫做权力瑕疵担保
所谓权力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在我国民法上,买卖权仅指实物买卖,权力瑕疵担保也仅指出卖人担保转移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无瑕疵。
《合同法》第150、151、152条都是对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附:《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④ 什么叫权属瑕疵
即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存在争议
⑤ 资产瑕疵是什么意思
大概就是问你的资产吧,有一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是严重不符的
⑥ 简述实物资产包含的范围
实物资产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即购入使用)的资产。
从财务角度讲,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具体分类如下:
一、根据资产价值划分,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等;
二、根据经济用途划分,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三、根据物质形态划分,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四、根据产权归属划分:自有资产、接受资产和租入资产;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除特殊管理要求外,实物资产通常指财务管理中的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有别于财务角度“静态”的价值管理,管理范围涵盖了企、事业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有的“物”,前者更强调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效率,关注资产动态及管理价值。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概念,提倡“动态”监控资产“形成到最终消亡”的全过程,通过不同条线深度管控,体现“颗粒度”精细化管理,理顺并简化繁杂的实物管理状况,弥补财务管理中的盲区与不足,从而实现帐、卡、物三相符。
⑦ 产品瑕疵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说法: 广义上,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上,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根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商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仍然要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是销售者出售产品后产生的,不是消费者的额外要求,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而言,就是: 1.修理、更换。消费者可以在不改变物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解决产品瑕疵责任问题,继续使用产品;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负责。 2.退货。解除买卖关系,销售人从消费者手中收回产品所有权,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退货是在修理、更换的前提下或者产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换的条件时,消费者退还产品、收回产品价款,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产品质量瑕疵的救济方式是法定的,消费者应当从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时,可以行使法定的选择权,销售者应当允许并尊重其选择,并切实履行其“三包”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作为获取赔偿的依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当完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要怕麻烦,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即是由销售者的上家——批发商承担的退款责任。
⑧ 企业的实物资产如何定义包含哪些
实物资产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即购入使用)的资产。
从财务角度讲,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具体分类如下:
一、根据资产价值划分,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等;
二、根据经济用途划分,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三、根据物质形态划分,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四、根据产权归属划分:自有资产、接受投资资产和租入资产;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除特殊管理要求外,实物资产通常指财务管理中的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有别于财务角度“静态”的价值管理,管理范围涵盖了企、事业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有的“物”,前者更强调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效率,关注资产动态及管理价值。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概念,提倡“动态”监控资产“形成到最终消亡”的全过程,通过不同条线深度管控,体现“颗粒度”精细化管理,理顺并简化繁杂的实物管理状况,弥补财务管理中的盲区与不足,从而实现帐、卡、物三相符。
⑨ 出资瑕疵的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⑩ 固定资产权属状况该怎么填
自有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