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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残保金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25 04:30:22

1. 2019年忘交残保金了,2019年的又该交了,如何交滞纳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如果一个单位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就无需缴纳残保金。各地的比例可能会有差别,北京要求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少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你们单位没有安排,就要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是根据上年当地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你去办理的时候窗口会给你核定你应该缴纳的金额补充:北京地区的计算方法是: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2如果是忘记交了或者后来没有交的
残保金是税务局按照残疾人保障条例替残联代收的费用,你公司补缴就行了,绝对不会影响申请一般纳税人。只是到时税务局会加收滞纳金的。

2. 娄底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娄底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的《娄底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应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入库、结算及票据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与计生部门协商确定的社会抚养费使用方案及时拨付到位,每半年向政府、计生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并做好专款专用的监督工作。计生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征收到位,及时上缴国库,向财政部门提出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方案,并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档案管理。物价部门应依法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等行为。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社会抚养费收、管、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四年二月四日

娄底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娄底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其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其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其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拟委托的单位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法定标准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计划生育的行政领导和计生办主任初审,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委托管区(片区)或其他单位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对违法生育行为首先立案,然后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重点把生育孩次、出生时间、出生地点等主要事实核查清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告知权利与义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书面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或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征收机关即可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缴纳时限、缴纳地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征收机关以直接送达为主要方式送达。

(四)收缴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可将分期缴纳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上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通知当事人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资金管理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可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当日解缴县级财政专户;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必须在当日内直接缴县级财政专户。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一律于当日交开户银行上解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财政专户解缴同级国库。征收机关每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各级政府不得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六、票据管理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湖南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从省财政厅领回,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按季从市财政局领取,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月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委托机关领取。原则上一次领一本,经批准可适当多领。一本用完后,收据存根及时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由专人负责社会抚养费收据的领发、保管、销缴工作。

七、档案管理

征收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案一档,专人专柜保管,档案存期不得少于15年。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可临时负责法律文书的归档保管,年底一次移交征收机关。

八、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和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03]第2次会议纪要精神执行,统筹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如资金不足,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和标准依次保证: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特困、倒闭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每月10元标准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对农村居民夫妻的一次性奖励费,奖励金额为夫、妻户籍所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之和。对城镇居民夫妻的一次性奖励费,奖励金额为夫、妻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养老保险。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补助。

年末,县级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征收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按政府审批方案划拨资金,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支付代收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在财政部门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九、检查监督与奖惩

征收机关和委托征收机关应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向辖区群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法严明、征收到位、使用合理、管理规范的征收单位或委托征收单位,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伪造、转让或违规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 2018年国家残保金新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3)娄底市残保金条例扩展阅读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 娄底市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娄底市申请低保的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类型: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申请流程: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娄底市娄星区、经开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1880元。

5. 残保金如何减免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费用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5)娄底市残保金条例扩展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参考资料:网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如何缴纳残保金呢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1、前往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前往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4、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6)娄底市残保金条例扩展阅读:

一、残保金逾期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二、费用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减免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3、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