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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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处级)审批确认,具体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
此为最新标准。
你只要提供死亡证明后,由你爷爷单位单位政工去社保部门办理此事,从档案存放地(领导干部去组织部,一般人员去人事部们)一查就知道了。基本工资是从他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四项之和,再加上以后历年关于这四项工资的调增部分。
Ⅱ 抚恤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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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有的,你提到的问均可能涉及.
Ⅲ 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2016年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程序
1.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劳资科;
2.劳资科凭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津贴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3.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
4.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备注:
一、 申报提供材料如下:
1、《领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报表》;
2、死亡人员已注销的户口原件、复印件;
3、《居民死亡殡葬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丧葬费、抚恤金在办结后次月拨付到原发放养老金的存折(卡)中。
Ⅳ 如何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手续,标准是什么
_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Ⅳ 请问军人抚恤金被取消的条件
这个并不是取消,说的不准确,我国对伤残军人和参战立功军人到现在也是有抚恤政策的,可能是你父亲没有符合继续得到抚恤政策的条件,因为既没有参战也没有伤残,而且一直是有工作的,工作也是部队转业时候国家安置的,这些抚恤一般都是给与没有工作的特殊军人的,所以正确理解吧。各地抚恤政策是有不同的,差别也比较大,国家政策条文只有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文规定标准,你最好还是到地方民政局问清楚政策,然后再作评论
Ⅵ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条件
交通肇事致死就不可以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对的,只要是符合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条件的就可以申领,和是否交通肇事致死没有关系,不够如果是交通肇事致死,社保局可能要求先把交通事故处理完了再申领,没有交通肇事致死就不可以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说法。
其家人为了尊重亡者,开的疾病死亡证明,这可能是当地风俗吧,但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来说这就没有尊重事实,因疾病死亡和交通肇事致死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个人也不可能死两次,这就给事实认定带来干扰了,给办理增加难度是必然的。不过事实毕竟是事实,该办理的还是可以申请的,过程就先做好心理准备吧。
Ⅶ 单位是否可以不发放死亡抚恤金
单位是否可以不发放死亡抚恤金,主要看职工生前是否够买了社会保险。家属能够领抚恤金是因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由保险产生的福利政策,丧葬费也是由社会保险产生的,如果那个职工生前有购买社会保险,就可能会发放安葬费,如果未参加保险,单位可以不发放死亡抚恤金。
领取抚恤金等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Ⅷ 怎么样才有条件领取抚恤金谁才有资格领取抚恤金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2004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暂行办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⑴共产党机关;⑵人大机关;⑶行政机关;⑷政协机关;⑸审判机关;⑹检察机关;⑺民主党派机关。”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2.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办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将《暂行办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其他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对象的伤残抚恤待遇较难落实。《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将上述致残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
二、评残审批程序更加规范
《暂行办法》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也对申请人申请评残、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等,明确了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③应当暂停、中止抚恤的,民政部门也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五是规定了对不同身份致残人员如何评残的事项。
三、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在实际工作中,曾出现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参照目前其他相关行业通行做法,增加了残疾等级重新鉴定的程序。即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有关方面作出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四、依据残疾情况变化情况,可以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
五、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仍可享受伤残抚恤
《暂行办法》规定:“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5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
目前,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日趋增多,要求换发伤残人员证件、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也越来越多。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其他行业的通常做法,《办法》作出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抚恤”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
六、抚恤金可异地领取
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是伤残人员到县乡民政部门领取或者由民政部门上门发放。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民政部门与伤残人员的沟通,了解伤残人员的生活状况,增进政府与群众的感情;二是可以掌握伤残人员的真实状况,做好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工作。但随着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伤残人员纷纷要求能够异地领取抚恤金。借鉴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办法》对抚恤金的异地领取作出了定期提供居住证明等相关规定。
七、残疾军人及申请评残人员须注意时限要求
《办法》增加了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以及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要求。这部分人员须对此予以特别注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