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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物出资有瑕疵

发布时间: 2021-03-22 07:18:55

⑴ 出资存在瑕疵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影响是什么

[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企业在设立或增资时存在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未按期到位、用职务发明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相关出资资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存在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一个公司设立及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法律对公司出资的限额、形式、时间等都有明确的约定,也对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是依然有部分公司出资问题存在瑕疵。
[实际案例]案例1:财产所有权问题的出资瑕疵。甲公司9名自然人股东共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价值900万元,9名自然人股东以协议约定各自占有该共有非专利技术的份额。2004年11月,9名自然人股东以该该非专利技术对公司进行增资,经核查,该项非专利技术系各自然人股东的职务发明,且公司已于2004年10月取得该非专利技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所以9名自然人股东的增资行为有瑕疵。
案例2:为评估的出资瑕疵。甲企业与2003年进行增资,股东A与原股东达成增资协议,A以持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增资50万元,增资以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万元,并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但该专利技术未进行评估,知识由各股东签署了确认意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家后,由验资机构进行进行验资。因此,A的此次增资行为存在瑕疵。
案例3:房地产出资瑕疵。某首发企业申请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其商业房产相关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公司增资,占当时注册资本的37%,但用于增资的房产权益当时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上述做法不符合当时情况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解决思路]对此问题,一般建议拟上市公司在IOP前补足出资,对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要完善相关出资的法律手续。此类问题对IPO的影响,证监会在审核实践中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若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距今很长,验资报告没有虚假记载,且后期已进行了规范,如补足了出资或出资资产确由公司使用、后来也办理了过户等,证监会认为该种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则对公司上市没有实质影响;
二、若不到位资金比例较高,证监会可以认为该种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一般要自补足出资之日起考擦1-3年,考察期满方可进行公司上市申报;
三、若不到位资金后来没有补足,或者验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涉及企业的诚信问题,对公司上市有实质影响。

⑵ 出资瑕疵的出资瑕疵的责任

1、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股东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规定。
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九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股东因出资不符章程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为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也当然包括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替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
2、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上面分析的是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因出资瑕疵互相责任的处理,但有些方法并不能最终解决出资瑕疵的问题。是否可以采用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催告失权程序是指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表示其放弃相应的认股权力,所认股份另行募集,另行募集可以采用替代出资或另募新股东的方法。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即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有力地措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赋予公司董事会一定的权力启动这二种程序。在目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⑶ 出资瑕疵的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⑷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瑕疵在语义上进行解释便是缺点,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瑕疵指的便是在标的物形状、质量、效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符合法定约定或者通用的相应指标。股东出资瑕疵内涵研究方面,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属于股东缴付现物存在品质和权利上的瑕疵,其中包含了法律和自然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未能符合相应的章程或者国家规定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功效,影响着公司对标的物的无法正常使用,即认定是股东出资瑕疵。有学者指出,在法律层面对股东出资设定明确规则状况之下,如相应股东在出资时,未能符合相应的规定,可认定是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出资瑕疵。通过对部分学者出资瑕疵概念的查阅和汇总得知,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未能符合国家相应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章程,其中包含了出资义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主要指的是未进行出资,履行不适当主要指的是出现出资延迟、出资金额不足、抽选出资的方式等。
公司法对股东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部分规定的制度内容比较笼统,在实际当中可行性不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内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法当中的民事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补足相应的出资差额即可,可见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比较小。即便是股东补充与补偿相应的出资差额和相应的出资利息,也远远弥补不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处罚方式,未能有效地制止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再次出现。
(2)现行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中,未能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鉴于公司法对股东责任未能进行详细的划分,使得对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区分界限比较模糊,这样便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管公司其他的一些股东或者成员知道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行使其他的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应股东的民事责任,这样便使得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债权人对其出资瑕疵并不知情,也没有更多途径保障其权利,这样便是的债权人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新公司法对于解决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相关出资瑕疵内容比较笼统,未能明确确定诉讼主体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对于诉讼主体规定内容的缺失,必然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障碍。这样的状况充分反映出公司法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不单影响当事人利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也加大了法院使用新公司法的内容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难度。
(4)当前学术界众多学者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关于出资瑕疵预防制度建设的建议未能达成共识,在公司法当中也未能对这一方面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便使得股权出资瑕疵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导致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自然会影响到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解决对策
为了保障现代企业能够在安全和稳定的状态下进行运营,针对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要建立股东实体权益保障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对相应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进行追究,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法律应明确股东出资瑕疵追缴出资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应及时、合法、并正确的行使该项权利。通过构建相应的追缴出资管理制度内容,借助合法的途径来保护相应利益主体的权益。其次,法律要制定追缴出资法律程序,通过设置可操作性较强的追缴程序,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出现之后,其他的股东公司和相应的债权人能够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法律应当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人,公司可委托或借助验资机构来对具体的出资瑕疵行为人进行核实并验证。若由于验资机构的原因未能核实并验证该出资的,则相应的验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其他股东权益。
当前我国公司法根据股东出资瑕疵,对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制定了三种法律责任,第一,违约责任;第二,差额补缴责任;第三,资本充实责任。与之对应的相应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费;通过分析得知相应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难以补偿,由于股东出资瑕疵所造成的利益方经济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注重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方面的完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不断的完善货币出资不实方面股东的责任立法内容,同时要详细的列出货币出资瑕疵的类型。其次,要不断的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相关立法内容,并在相应立法当中,加大对该类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惩处力度。最后,应当完善股东出资追缴权利,相应内容的立法不断的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完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立法
按照公司法规定内容,公司在成立时需要对所有股东的出资额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但实际操作当中,未能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协议进行规定,这样便使得公司的资产存在不透明状况,为了改善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监督机制,不仅要对货币出资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对一些非货币出资形式进行规定,并将相应内容列入到公司的章程当中。在完成这一协议规定内容之后,还要对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制定股东出资信息的公示制度,让公司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状况能够得到公司全员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公司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保障其他主体的权益,对于降低公司的交易风险意义重大。
(4)构建股东出资瑕疵预防机制
公司法虽有对股东出资瑕疵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存在诸多不足,且多数是在事后进行惩罚。如果法律能在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降低股东出资瑕疵出现的频率。因此,针对该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构建股东出资瑕疵的预防机制,通过不断的完善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法人以及企业的信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借助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限制机制,例如,构成股东出资瑕疵行为之后,相应的行为人不能乘坐高铁或者飞机,在银行贷款方面设定贷款限额,这样能够更好的约束股东能够正常出资,避免股东出资瑕疵现象频发。

⑸ 公司成立出资有瑕玭是指什么问题

公司成立出资有瑕玭是指出资存在问题。

⑹ 出资瑕疵的出让方,在出让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首先,股东出资瑕疵应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提问内可知假定条件为瑕疵出资容方出让股权以后,在确认瑕疵股权转让有效的前提下,应根据受让股东善意与否来确定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即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则受让人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不能承担的部分由出让人补充承担。若受让人受欺诈,提起合同变更撤销之诉,一旦合同被判定撤销,则瑕疵出资责任应当由出让人全部承担。
欢迎交流。

⑺ 无效出资和出资瑕疵的区别,情形

无效出资是指没有任何效果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资。
出资瑕疵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围绕着出资瑕疵所形成的追究相关股东责任问题、瑕疵股权限制问题、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等等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

⑻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瑕疵股权所负担的出资责任在股权转让后由谁承受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公司制度中并未涉及。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现有的股东。理由是现有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相应的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也有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因为出资责任是基于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而出资瑕疵的责任主体是原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