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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实物安置消息

发布时间: 2021-03-21 04:08:05

❶ 棚改货币化安置能有效去化房地产库存吗

在房地产库存过剩和棚改实物安置大拆大建存在矛盾的背景下,政府逐渐转变棚改安置思路,从“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到“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拉开了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帷幕。
货币化安置主要包括居民自行购买、政府直接购置和货币直接补偿三种主要类型。在该安置方法下,资金是最为核心的问题。目前,棚改货币安置专项资金主要有国开行提供,各地方的省级融资平台则负责统借统还;同时,由于棚改涉及民生且资金规模巨大,各地已采用设立专用账户、实时跟踪资金使用、严格审查资金结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为了探究货币化安置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商品房库存压力,我们对未来两年内棚改货币化安置带来商品房住宅需求进行了四种情景模拟,即完全采用实物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比例维持当前水平不变、货币安置比例在2016年内逐步达到目标值和货币安置比例于2016年初即达到目标值。根据推算结果,与完全采用实物安置相比,后三种情景分别可以消化约26.4%、56.1%和62.9%的商品房住宅待售面积。我们保守估计,这一比例有望不低于50%。
由于目前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与50%的目标水平尚有差距,因此,各地方政府还将从资金支持和非资金手段两方面入手,采用鼓励措施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具体地讲,前者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信贷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支持,后者则主要包括子女入学政策支持、“团购”平台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❷ 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愿意参与棚改最新消息

棚改工作难度大,牵扯各方利益非常多,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淌这浑水,不过:关于棚户改造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不是43号文件。
棚户改造由各地区政府完成,并向上级汇报。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❸ 哈尔滨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其实是好事

你在哈尔滨买安置房了吗?或者说你准备在哈尔滨买安置房了吗?据了解,哈尔滨从今年起将调整棚改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以此来提高棚改安置的效率。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般来说,安置房的买卖与否,还是要看该房产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房产证。

如果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那么土地性质就是国有的,则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办理好房产证才可以进行买卖。如果是房产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那么该房产是已经获得了房产证的,因此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简单来说,有房产证就可以买卖,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买卖。

购买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

安置房由于具备其特殊性,因此购买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你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备购买安置房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安置房的购买对象是城市居民中的被拆迁户,不满足要求的人是不能购买的。

其次,你需要了解安置房是否能办理贷款,安置房若没有房产证是一定不能办理贷款的,有了房产证才能办理贷款,具体情况还是要看银行是怎么规定的。

最后,你要清楚安置房的质量是否合格,安置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并没有多少的利润可以获取,因此可能出现建筑商偷工减料的情况,所以你要清楚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真的合格。

综上所述,想要购买安置房的你们,现在可就要长点心了,虽然之后你们可能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购买安置房,但是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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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棚改货币化安置或调整吗

近日,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对相关言论给予否认,但业内人士认为,虽不能认定国开行已暂停所有支行棚改项目审批权限,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初衷是房地产去库存,随着房地产去库存阶段结束,货币化安置也应逐步退出。在此背景下,近一年疯狂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热潮或将有所降温。

尹中立指出,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不宜长期使用。他认为,从当前的形势看,部分城市的房价涨幅过大,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包括棚改货币化在内的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应该逐步退出。

❺ 棚改货币安置改为实物安置,房价会跌吗

有影响

❻ 长春为什么取消棚改项目货币安置

长春取消棚改项目货币安置的原因: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房销售价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4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房销售价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启动实施的棚改项目取消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政策。

二、鼓励有条件的棚改项目新建一定数量的回迁安置住房。

(6)棚改实物安置消息扩展阅读:

长春取消棚改项目货币安置分析: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长春出台该政策与该城市特殊的市场结构有关。从房价的同比增幅看,长春当前在全国百城中排名为40位,属于房价上涨幅度较大的城市,而从长春的库存数据看,去库存周期相对还是合理的,但还没有到绝对短缺的状态。

一方面是减少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这样是为了防范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是为了部分区域的去库存,即实现部分房源的认购。”

此前,住建部召开吹风会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据人民日报报道称,今年(2018年),是国家启动以棚户区改造为重要内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十年。十年间,全国棚改累计开工3896万套,帮助1亿人“出棚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