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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发布时间: 2021-03-21 02:25:21

『壹』 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多选

A 盗窃时撬锁的工具
B 犯罪分子贪污的赃款
C 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需要发挥人的能动性才能发现其证据价值。

『贰』 哪些是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

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证据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分。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无论是在证据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在证据能力环节上,实物证据的调查取证所要遵循的往往是一些技术性很强的手续,而难以牵涉重大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也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1]而在证明力环节上,司法实务界通常强调对实物证据的当庭辨认、出示或者播放,以此来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关性;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司法人员最多会聘请专家充当司法鉴定人,来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鉴别意见,以弥补自己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的不足。可以说,在实物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方面,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范,司法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叁』 凡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均称为实物证据。下列证据中( )属于实物证据。多选

A 物证、书证

C 视听资料

『肆』 实物证据通常证明()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答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
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通常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

『伍』 下列属于外部书面证据的有()

答案是ABCD。

从外部供应商提供的,属于审计外部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

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两个方面。

审计证据类型有:

1、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2、实物证据。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

3、书面证据。审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4、口头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

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

③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

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

5、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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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两种思路会同时进行,并以前者为主,概括如下:

(1)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上而下层层拆解拆细,去寻找支持这些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证据链(其中完整性最难以保证)。

对于现金流量表,我所见到的大多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明细内容倒算出来的(具体可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相关内容,不过有朋友反映有些公司会细致到标记每笔分录的现金流量类型)。

(2)基于商业逻辑去分析财报数据,包括和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数据作比较;考虑销售收入与经营环境变化的关系(比如钓鱼岛事件严重影响日企的销售收入);看看财务报表有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果有,则进一步采用第(1)种方式深究。

如果存在造假的话,那审计和造假就是一个“看谁做得更完美”的较量,审计者能否发现,取决于造假的程度和审计的深度。

『陆』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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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避免笔录内容单薄。言词证据中记录的内容如果太过简单或笼统,尽管反映了案件事实,但是因为不能充分反映细节,极容易被推翻。

所以,应尽可能围绕违纪或犯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在一份笔录中重复记录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用一个甚至多个细节来验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用“细枝末节”验证被谈话人所述言词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