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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

发布时间: 2021-03-17 06:25:00

1. 封建地租的正文

封建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即封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强迫耕种其土地的劳动者无偿地交其支配、占有的剩余劳动。
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为前提。在封建社会里,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大批劳动者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土地所有者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条件,把土地交给劳动者耕种;劳动者就以这项土地为基础,建立起独立于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家庭经济,使自己一家的生存和延续以及交纳地租成为可能。
封建地租是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主要剥削形式,劳动者的家庭经济是一个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在内的工农结合体,家庭的剩余劳动就是这个工农结合体的剩余劳动。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家庭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并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直接地无偿占有。马克思称之为“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去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1页)。实际上,保证这种无偿占有得以实现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权,或者代表他们利益的封建政权的力量。封建地租所体现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一家的统治和剥削关系。
一般说,封建地租包括劳动者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但也经常出现这样的两种情况:①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残酷剥削,除了包括全部剩余劳动外,还包括部分必要劳动,从而威胁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家庭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②劳动者在地租额不变,或者剥削率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发展家庭经济,提高生产,扩大收益,可以保留一点剩余劳动在自家手里,用以改进生活和生产。这种情况就是封建农民经济发展的源泉,从而也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
封建地租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同封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相联系的。劳役地租同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联系,实物地租同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相联系,货币地租则是在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瓦解的时期盛行起来的。但是在任何一种地租形式的盛行时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为补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结合和同时并存的。

2. 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A劳役地租B实物地租C货币地租D纳银代役

宋代一货币地租为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选C、货币地租

到宋代时,商品生产,商业和货币流通有很大发展,货币地租在实行定额租的学田中首先得以推广。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过程中,契约关系也逐步取代封建依附关系,经济强制取代超经济强制。

在货币地租形态下,由于主佃之间封建依附关系松弛,佃户获得比实物地租条件下的更多自由。如支配时间自由,安排生产自由,支配交租后剩余产品的自由,农民增产的产品基本上为自己所得。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增加施肥、选用良种、种植经济作物的兴趣,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使一些劳动力强,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向自耕农转化。

中国历代上基本上没有出现资本主义货币地租,所谓货币地租,一般是指封建地租。 货币地租在中国发生甚早,战国时期已出现以金代租情况。但这些早期的货币地租还带有偶然性。到宋代时,商品生产,商业和货币流通有很大发展,货币地租在实行定额租的。

A、劳役地租主要是指服徭役,商周开始至秦,都有此项赋役。汉代时就可以以赋免役。
B、到南北朝到唐都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而且唐实行了租庸制,任何人都得缴赋,包括士族地主。
D、纳银代役主要是在明朝时开始的。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3. 14、15世纪,欧洲货币地租取代劳役地租的原因是什么

农村自然经济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封建领主开始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农业,最具代表的是英国的圈地运动,时间是14、15世纪.。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4. 什么是地租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后一句是一切形式地租的共同点。

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垄断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形式。

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地租有两个方面的定义,按照定义把地租分为契约地租(商业地租)和经济地租(理论地租)两类。近代西方经济学扩充了地租概念,将其分为广义地租和狭义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其特点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它和土地等级相联系。分析级差地租的前提假设。级差地租形成的自然条件、原因和源泉。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获得的地租。产生原因是土地所有权垄断。它的实质和来源同样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它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矿山地租是指工业资本家为取得采掘地下矿藏财富的权利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同样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建筑地段地租是指工商业资本家和房地产业资本家为获得建造各种建筑物所需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它以农业地租为基础,又与农业地租有区别。

地租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古典经济学中,工资、利润、地租是国民经济中三大利得的源泉之一。并由此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阶级——劳工,资本家,地产主。

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地租表现为地产所有者向市场提供一块土地所取得的经济收益。马克思曾指出,亚当斯密在经济学上的重大贡献之一,是他指出了在市场经济中,地租会参与资本的形成。但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却几乎不谈地租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古典经济学的这一重要概念被取消了。这也就是当代中国经济学家普遍无知于这个问题的原因。

土地税收与地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土地税收以国家存在为前提,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消亡而消亡。地租是以土地所有制为前提,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并产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就存在地租。

(2)两者存在的基础不同。土地税收存在的基础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国家凭借政治的力量,依照法律强制地、无偿地征税,取得收入;而地租存在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土地所有者依据经济原则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一种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3)两者的分配层次不同。土地税收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地租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5. 清乾隆时期的地租、租佃是怎样的

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两汉 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①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这种在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屯垦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3号墓室出土)]、[牧马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狩猎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牵骆驼(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6号墓室出土)]、[驿吏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政府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户,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这些规定,将租佃关系从不成文法写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东晋南朝时,中原百姓因战乱南迁,多投靠大姓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①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②《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③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唐贞观十七年赵怀满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鲁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 宋元 宋元时,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户数百家,多者数千家。宋朝进一步严密了官庄的组织,《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南宋初年,规定田五顷为一庄,召庄户五家相保,成为一甲,推一人为甲头,共耕这五顷田。或者以三等户以上的土户一人为监庄。甲头或监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来监管佃户。 宋代又出现了“撤佃”和“佃”现象。“撤佃”是取得某块土地的新来地主,可以赶走原佃户“佃”是某佃户愿意加租,以获取另一佃户原来佃种的田地。地主阶级用这些方法来压迫佃户,提高租额。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过去自由了。这时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正如苏洵《田制》所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穷饿无告,地主却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关系,沿袭前代继续发展。这时的租佃契约比唐代的详密,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契约后署名者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这时的皇庄、官庄、学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户耕种交租。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农民没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种。顾炎武《日知录》提到苏州自己有田的人只占十分之一,无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亩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亩一石二三斗,轻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讨度日者。所以明代的农民起义,与明代相始终。更为重要的是,这时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发展。在此条件下,劳动者要充当佃户,就必须支付若干“资本”。同时,地租形态由以分成租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为主,地主的干预减少,佃农的经济独立性大大地增强了。 综览中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不过,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还有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以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着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总之,中国租佃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内容复杂而多变化。这种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6. 地租的详细解释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剥削者所占用的超额利润,它体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自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7. 地租的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在中国也称“钱租”。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按照规定,定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由实物地租发展而来,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必须把产品卖掉,将其转化为货币后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分工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进一步独立出来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货币地租已经出现,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罗马帝国,曾屡次试图实行货币地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曾出现过以金代租的现象,隋唐时期也有货币地租,但都是偶尔出现,以后又都恢复到实物地租,或者只是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实物地租才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化。在中国,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这时农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自行安排农作物的生产。由于农民必须用出售农产品所取得的货币向封建地主缴纳地租,所以农民的个体经济便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框框,卷入了商品市场,从而带有部分商品经济的性质。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使农民对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是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到削弱,从而逐渐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8. 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有什么区别

1、征收方式不同

两税法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也就是钱物两收。

3、实施过程不同

两税法是杨炎上奏德宗后,德宗直接下诏实施的,相当于自上而下决定推行。

一条鞭法则是经历了梁材提出、南直隶和浙江试行后又进行十多年间逐渐推广,在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后才终于推行全国,也就是自下而上完成变革。

9. 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是封建地租的三种具体形式。

答案: 解析: 劳役地租 实物地租 货币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