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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退出让金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16 23:01:34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大法,是纲领性法律,不可能详细规定到各项规程。我国区域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细则规定由各省市县地方性法规补充。
2、土地出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没有全国统一的价格,只有全县或全市统一的价格。

⑵ 物权法 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其出让金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⑶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土地管理法退出让金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土地置换规定

土地置换的规定:

一、置换的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或者是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以及村庄废弃建设用地。

二、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四、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县域辖区范围内。

五、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⑸ 物权法的第148条中的‘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怎样估算‘相应的’作何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五种,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因单位拆迁、撤消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这五种情形中后三种是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前两种是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的148条相冲突?
如果不相冲突,那么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一种情形之外,还有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果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那么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下才能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就不能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补偿,而在旧城区改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适用法律则是个问题。如果把旧城区改建理届定为公共利益范畴,则可以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旧城区改建的主要方式是房地产开发,难以届定为公共利益,那么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没有法律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那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才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补偿,如上面提到的旧城区改建,国务院则没有法律授权性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权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公共利益之外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还有待解决。

⑹ 农村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土地出让金的最新规定

农村的土地不用交出让金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宅基地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申请所得,一宅一户。宅基地上建房属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⑺ 土地出让金的缴费标准及由谁缴费的相关规定,是哪个红头文件规定的

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⑻ 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哪个部门哪些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

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8)土地管理法退出让金条例扩展阅读:

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本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并一次性预支了未来若干年限的土地收益总和。从现任届和未来届的地方政府看,则是现任届政府提前支取了下一届政府的收入,是一种对土地收益的“透支”,这对于未来往后届政府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下,现任届政府将土地出卖,卖地收益都由本届政府支配,这样,就使得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令地方政府在任期内热衷于批地卖地。这种土地收益行为短期化,往往也导致了土地滥用。

⑼ 法律法规有没有明文规定土地出让金不缴清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交付土地租金后,带齐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土部门登记,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理并给予答复,若审查通过则颁发权证,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以上是法律规定,但有些地方政府乱来,不交也给办了;还有些地方更乱来,你手续都齐全,土地出让金都交了,但依然不给你办,要不怎么出现一地两卖纠纷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