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从被判无期过去十三年到无罪释放谁来谁来承担
对冤假错案,由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调整清除出司法队伍。
一、《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7条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❷ 被判了无期徒刑怎么办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判处无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❸ 韩学臣被判无期是因为什么罪
河南濮阳一老板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募资18亿元,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
该老板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实控人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韩学臣进行量刑,但他本人认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被维持原判。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无期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在7月份,因在IPO期间创立空壳公司虚构销售交易,非法集资粉饰业绩以达上市目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被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
时间倒回2011年至2015年间,彼时,新三板被视作资本市场的新兴风口,广受追逐。河南濮阳一企业老板韩学臣,开始“以身涉险”。
韩学臣是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实业”)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❹ 被判无期了,有政治权利吗
看一下判决书或裁定书。只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都有明文记载。被判无期徒刑的应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按照《刑法》基本原则规定,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着以后的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也会随之缩短。
《刑法》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❺ 赖小民受贿被判死刑,为何国开行原董事长胡怀邦却被判无期徒刑
随着金融领域反腐持续加码,一批金融领域的贪腐案不断被揭露出来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此表示,从量刑来看,胡怀邦受贿8000多万元,数额及其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在正常的范围之内。
近年为,随着金融领域反腐持续加码,一批金融领域的贪腐案不断被揭露出来,胡怀邦案便是其中之一。
近日,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篇由张琰撰写的文章指出,根据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案例,被查处的金融领域贪腐案,有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中之一是银行高管利用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银行客户与银行高管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而银行最核心的权力——授信审批,成为权钱交易市场上的“商品”。
胡怀邦从国开行董事长位置上退休后,国开行在新的领导班子带领之下开始整肃。2019年1月11日,在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中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开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先平表示,要把过去的问题线索重新梳理一遍,发现风险点、找准腐败源、锁定高危人群,争取最短时间内把国开行的政治生态摸清搞准,一查到底。
2019年10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在京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当年以来国开行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就在胡怀邦获刑的前一天(1月6日),银保监会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议,通报讨论了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的判决情况。会议指出,赖小民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除了其个人放松思想改造和无视法纪约束之外,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会议同时强调,赖小民案件深刻警示,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和银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
❻ 判无期徒刑是不是坐牢到死真的这样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❼ 起诉银行被判无期的案子经过是怎样的
你如果起诉银行,然而你在审判过程中却被判无期徒刑,这个过程是不合法的。在法院有一个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是说你是原告,你就不可能变成被告。如果银行起诉你,那么你被判无期等等刑罚是有可能的。
❽ 被判无期一般是多少年可以出狱
无期徒刑在满2年有立功或确有悔改的可改判有期徒刑18-20年。最少不低于10年是及其特殊的情况。您可在刑罚里查到相关内容。提醒您的是无期改有期是自裁决之日算起的无期的2年并不在内。 如果是15年出狱给您一个计算参考:什么是无期徒刑。实际服刑15年=2年无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以改判有期徒刑为19年计算要减6年刑。而减刑一年要间隔一年再减刑。(即:比较好情况是服一年减一年再服一年减一年)当然立功和立大功除外。 律师的观点自有其想法的,您只要和他们联系便可体会了。管教自有其自己的工作也是不言自谕的了。 北京的狱政基本是信得过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只要服刑期内不犯错,就会转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您的问题要看服刑期间的具体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您可在网上查一下。现在简单回答您的问题供您参考: 1.无期徒刑是对罪行的刑罚,其罪当终身服刑 2.我国相关法律又规定了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的相关减刑的条件和规定具体为(1)确有悔罪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2年后减为有期徒刑18-20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但最低不得少于13年,实际服刑不得少于十年(2)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之日算起.(3)对服刑人员的减刑有狱政机关(监狱)考察上报,并由所在地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3.相当一部分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15-18年即可出狱.少数立功或重大立功人员可在13-15年内出狱. 4.特别谨防以减刑为幌子的诈骗行为.北京2006年大概发生了一百多起此类的诈骗案,清河分局30多起 5.除强奸,抢劫,爆炸杀人。。。暴力案件以外的服刑人员还可以假释,探亲,保外就医等 更详细的内容可在《刑罚》中减刑与假释一节查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无期了那就到死也出不来 不过花点钱应该可以减刑吧无期徒刑即没有确定的时间来限制的,也许要坐一辈子的牢,也许会从中缓刑更改有期徒刑,到期而出狱
❾ 集资诈骗被判无期要怎样才能改为有期
《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最低不少于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