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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3-26 10:01:43

Ⅰ 如何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手续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

4.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5.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Ⅱ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问答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Ⅲ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申请的问题

我公司是国企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现在有意要在山东烟台地区申请《报废车辆拆借资质》 请问一下,可以申请吗,如果可以,我公司需要准备哪一些条件!

Ⅳ 报废汽车管理办法

备受关注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日前出炉,《实施方案》明确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流程,这让我市不少车行开始摩拳擦掌,静候汽车“以旧换新”商机的到来。 《实施方案》中提出,国家财政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高排放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不过不同地区有不同实施细则,建议朋友咨询下有关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政策措施
(一)汽车“以旧换新”。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的市场规模切块,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我省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1.补贴范围。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

Ⅳ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怎么办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需要到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在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等条件方可申请办理。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会对车企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快速的市场化发展即将展开


河南省商务厅副处长荆成伟致表示,随着报废机动车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按照715号令的要求,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化、绿色化、循环化、专业化,促进行业自律,转变发展理念,加快循环经济建设。他介绍,2018年河南省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459万辆,位列全国第六,随之带动了报废汽车这个行业迅速发展。河南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已连续出台了对报废汽车补贴的政策,调动了企业回收汽车的积极性,加快了省内设施的升级换代,提高了拆解能力,目前,河南省已有报废汽车拆解企业38家。去年一年全省共拆除报废汽车近5万辆,今年1至5月份,已回收拆解老旧机动车20511辆。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再制造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史佩京强调,715号令的一个亮点是推进再制造的发展,让再制造企业能够获得很有效的毛坯资源。史佩京透露,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管理办法也在进一步制定及修订,希望通过政策法规来引导推动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进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秘书长谢建军则表示,715令解禁五大总成再制造,让很多企业对再制造市场的投资热情高涨,但需要提醒企业在布局产业发展时需要慎重、科学。

Ⅶ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Ⅷ 汽车报废制度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Ⅸ 如何审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手续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

4.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5.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9)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