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巴塞尔协议Ⅲ的简介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❷ 什么是资本杠率
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杠杆率的倒数为杠杆倍数,一般来说,投行的杠杆倍数比较高,美林银行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倍数在2007年为33倍。
资本杠率率=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
杠杆率计算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应具有可比性,并调整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某些表外项目将适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且将测试杠杆率与风险资本比例之间的相互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设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可靠的补充措施,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行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在资本方面的要求是如何变化的说明了什么
原8%,现10.5%。
现在正是签署实施的是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I的指引已推出。
我国不会同步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但是2010年8月30日银监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上的一个讲话通知表明银监会引入巴塞尔协议III制定对资本要求更高的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银监会对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2%,非系统重要性银行8.5%;而总的资本充足率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4%,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0.5%”,且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2012年达标。新监管指标将导致银行新一轮融资,并促进银行进行业务转型。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❹ 求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文版,09年12月通过的,诚挚感谢~(不是巴塞尔协议II的征求意见稿哦~)
·一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意见》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此外还优化了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二是杠杆约束率严一个百分点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美国曾经一度掀起“去杠杆化”浪潮。因此,巴塞尔协议III也确立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该标准为3%。而根据此次银监会公布的新标准,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此外,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巴塞尔协议III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三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意见》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意见》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商业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1.一级资本金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2.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4.杠杆率要求
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在资本方面的要求的变化说明什么问题
现在正是签署实施的是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I的指引已推出。
我国不会同步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但是2010年8月30日银监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上的一个讲话通知表明银监会引入巴塞尔协议III制定对资本要求更高的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银监会对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2%,非系统重要性银行8.5%;而总的资本充足率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4%,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0.5%”,且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2012年达标。新监管指标将导致银行新一轮融资,并促进银行进行业务转型。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❻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分层推进:
分步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