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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回收

发布时间: 2021-03-25 15:26:47

Ⅰ 什么是中水,再生水,它们有区别吗

1.中水的叫法起源于日本,主要是指城市内一个小区或确定的大型建筑物系统内的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它以水质作为区分标准,其水质介于生活自来水(上水)与排入管道内污水(下水)之间,故命名为“中水”。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浇灌绿地、树木、清洁道路、冲洗车辆、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2.再生水在我国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
19923-2005)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中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污水再生利用是污水回收、再生和利用的统称,包括污水净化再用、实现水循环的全过程。
可见,中水和再生水区别并不大,中水是对应给水、排水而得名的,对应的翻译名词有中水道、回用水、杂用水、再生水等。一般称中水设施。再生水处理一般指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成为再生水。再生水用于建筑物内杂用时,也称为中水。

Ⅱ 混床再生的酸碱中和水怎样处理才能回收利用

阴阳床的酸碱水统一排入收集池就达到了中和的目的,中和后的水PH呈弱酸或中性就可以进行回收。

Ⅲ 自己设计的家用中水回收方案可行吗

可行,太复杂,不是很经济适用。
中水水源(洗手池、淋浴房等)——蓄水箱(0.5立方米)顶部——过滤栅——蓄水箱底部——加压泵(水位感应自动)——高位水箱———独立管道—坐便器
蓄水箱定期清理即可
家庭单独做,其实并不合算:
1、加压泵频繁启动容易坏,噪音也大;
2、蓄水箱占地少则比较高,需要考虑承重,占地大又不合算;
3、管道需要单独设置,成本高;
4、从经济角度,水钱和设备费、用电费用等比较,不经济;
5、从环保角度,节约的水和增加的资源比较,更不经济。
这种一般在小区,或大的庭院式别墅(多房间、多卫生间)或整体楼房使用,如果你仅仅是住家,不建议考虑。

Ⅳ 再生物资回收经营范围问题

以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例,经营范围: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气机械及器材、汽车零部件、电脑及电子产品销售;机电设备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拆除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

公司创办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投入“节约型社会”建设,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先进设备,利用技术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

初步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发展格局,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作出贡献,公司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4)再生水回收扩展阅读

企业精神:

1、诚信为本,勤奋为基 诚信为本--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诚信是道路,随着开拓者的

2、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 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

3、勤奋为基--勤奋是成功的基础,不仅要善于工作,还要善于寻找工作;不仅要善于学习,还要把学习作为终生的事情;把你的努力、我的努力集中起来,企业的现在才会更美好,企业的未来才会更光明。

Ⅳ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啥意思这个固体废物是指哪些

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情况里面说的固体废物指的是资源当中有一定的固体材料,不能够进行回收操作利用,所以它是属于废料的一些内容。

Ⅵ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据测算,目前我国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350亿元。每年约有500万吨左右的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的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有回收利用。由于我国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加工、运输费用高,销售价格低,致使部分品种回收量减少,与实际生成量相差较大,资源流失严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如我国每年丢弃的镉镍电池(二次电池)2亿多支;废旧家用电器、电脑及其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还未能提上日程。
(2)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质回收行业的发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仍旧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资金投入少,技术开发能力弱,导致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技术及装备水平极低,一些与再生资源加工处理相伴的环境污染物未能妥善处理。即使是先进适用的技术,也由于缺少资金而难以推广应用。大部分再生资源的加工处理技术还十分落后,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差距甚远。

参考资料: 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Ⅶ 再生资源回收是不是很麻烦

是有一定困难,因为多会遇到以下问题:①缺乏专业、规范化的回收网络体系内,无组织、无管理、容不环保的小回收主体在整个回收行业中占较大比重。
②行业产品繁杂标准欠缺,部分品种甚至无标可依,给分类回收利用增加难度。
③行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规模优势,再生资源利用能力受限。
④如同垃圾分类可以有标杆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也是有有实力的公司,只是大多因为价格因素,或者因为地区区域限制,对再生回收公司不了解,而出现的再回收困难问题。

Ⅷ 国家对再生资源或废旧垃圾回收再利用的补贴以及政策扶持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核心,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早在1985年国家就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长远战略方针,199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发布后,明确了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和余热余压回收和合理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三大重点领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资源综合利用规模日益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因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8)再生水回收扩展阅读:

为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宏观引导作用,“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的主要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两部分。

其中,在合理分析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看待国际差距和国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三大领域的9项具体定量指标:

到2015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其中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和70%。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和领域,为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指导意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的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稀贵资源为核心,以排放量大、堆存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产业整体水平为突破。

确定了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的传统重点领域以及海洋废物、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等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新兴领域在内的31项重点领域。

Ⅸ 求最新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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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什么是再生水(回用水)什么是中水

再生水又被称为回用水,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再生水用于建筑物内杂用时,也称为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