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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发布时间: 2021-03-30 19:44:51

1.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成为目前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的建设,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甚至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主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一种趋势。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拆迁人资格作了具体解释:“虽然大多数拆迁人均为建设单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设单位需要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例如,目前,对国家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成为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托从事拆迁的单位,并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都可以完成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储备机构却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条例释义》初步表明了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作为拆迁人。 其次,从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2007年国土资源部等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还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都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法》还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而说明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人。 再其次,从工作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实好拆迁工作。由于拆迁工作只是供应土地前的一项前期开发工作,此时还未供地,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也不会受到开发商的干扰。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2. 国土资源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部内各司局:

办公厅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调控和监测司

规划司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地籍管理司

土地利用管理司

地质勘查司

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司

执法监察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

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

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把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

3. 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一级开发“退出令”是什么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请高人指点!

部细化“两整治一改革”目标任务
明确4个方面19项任务完成时限;13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2010-09-14 | 作者: 刘振国 吕 媛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明确,“两整治一改革”的目标任务细化为开展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开展整纪纠风专项整治、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4个方面共19项任务。各项任务确定了完成时限,部机关13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在各项任务中,有多项需要尽快拿出对策、方案。今年9月底前,土地利用管理司要提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产开发管理司要提出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10月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工作情况检查。

今年12月底前,要完成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并进行总结、分析、报告,对开展地方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集中整训作出计划安排,完成对现有审批事项的梳理并制定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综合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实施方案,完成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情况的清理并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管理规定,制定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

有多项任务规定明年完成。其中,2011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从2011年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并公开年度职能转变的具体工作目标,对大额资金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施等实行在线全程监管。

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5. 土地储备机构的介绍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016年2月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6. 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土地招拍挂单宗供地最大面积是多少

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镇)7公顷。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公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第六条规定

大中城市和小城市(镇)的土地出让面积分别作了上述具体限定。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首度设定明确上限: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镇)7公顷。

土地局招拍挂的面积必须与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面积包括容积率一致,如果土地局擅自改变,土地证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扩展阅读: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统筹管控、严把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开展违规项目用地清理、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等七项措施,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管控,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发挥土地规划、矿产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和配置矿产资源。

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

7. 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如何开展土地储备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

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8. 资本土地供应商有哪些机构

资本土地供应商的机构就有一家。

9. 农村土地荒地承包后抵押需要哪些流程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稀土高新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建成区、希望园区、滨河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下,以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条件:
1、委托的评估机构要具备土地评估资质。
2、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土地登记,并未被法院查封;
3、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4、地上房产等权属材料齐全;
5、抵押权人具有融资担保的业务,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的规定;
6、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储备机构要列入国土资源厅的资质名录,抵押贷款条件要符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
第六条 土地融资抵押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企业或个人,向高新区国土局提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申请。
2、组卷审批。高新区国土局经办人负责初审,收集有关材料进行组卷,逐级审批。
3、登记发证。高新区国土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价值确认书;
6、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
8、土地证原件(含宗地图)及复印件;
9、地上构建物一并抵押的,需出具地上构建物权属证明材料;
10、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并附融资银行的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名录的批准文件;出具承诺函,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1、权属有争议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3、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4、“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类保障房用地;
5、土地评估价值严重背离市场真实价值的;
6、商业或住宅用地项目已经办理预售的;
7、以部分土地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土地抵押登记条件的,高新区国土局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抵押人应以整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不得分割宗地。同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时间顺序设立多个抵押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将已经设立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注销土地他项权证的申请后,依法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双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到高新区国土局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不再重新评估,可以以当时出让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必须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估价。对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低价高估等行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土地估价诚信黑名单中,限制其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开展土地估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土地融资抵押登记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国有土地抵押融资登记资料,对失职、渎职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