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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应急储备物流方式

发布时间: 2021-03-30 17:48:53

1.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形式有哪些

实物储备、计划储备、资金储备和信息储备。

1、实物储备: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和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以个人防护用品、食物和职业中毒特效解毒药品、疾病特异性诊断试剂为主,以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立即调用。 

2、计划储备:对不便管理,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物资,与企业签订储备合同,随时调用。如含氯的消毒药 品。 

3、信息储备:指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的检索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信息。

4、资金储备:

形态表现为各种库存材料物资和工具等。储备资金通常有定额属于定额流动资金。储备资金的管理,就是对占用在储备阶段中的各种材料物资和工具等。

(1)城市应急储备物流方式扩展阅读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特点

1、超前性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和紧迫性的显著特征,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保障体系,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必须具有超前性的特点

2、科学性

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性质科学地储备应急物资。一是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要适合卫生应急处置要求;二是在数量、品种、规格、储备地点以及各个管理环节上应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三是既要保证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有物可调、有物可用,还应避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动态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时可能发展变化,这就要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动,适应其发展变化,实施动态化管理。

4、信息化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必须依托信息技术的支撑实现网络化和信息化,才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准确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现状,加强沟通与联络,全面、快速、高效地整合资源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什么是应急储备

看你是应什么急了

一般家用应急药物储备有:

速效救心丸 感冒常用药 中暑急用药 防脱水的生理盐水 消炎药 红药水 纱布 肠胃药(健胃消食片之类) 创口帖

3. 如何完善我国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与完善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尽管我国在应急响应、社会动员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并使之成熟,我们就必须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实践探索与理论先导的关系。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我们就必须研究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体系与法规配置的关系、体系与本国特殊性的关系。要加强制度体系内部和谐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提高制度体系的整体质量。要不断深化对立法理论的认识,引领制度体系的完善。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制度的关系。在学习借鉴外国成功制度时,搞好其与我国已有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我国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对外国应急制度借鉴的痕迹。实际上除总体的法治力向的认同外,具体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避免舶来之后、演化之间,出现“橘枳之变”的情况。由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如果简单移植西方制度,则必然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而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无需其他制度配合的“移植”,往往不易走样。
第三,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社会发展使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关系出现新的特点,地方人大和政府通过法规规章寻求地方自主权。事实上,有不少地方立法常常是突破中央法律进行符台当地实际的创新尝试,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何观察这种法律位阶冲突?积极心态评价会认为是“良性”冲突,此后可能会成为全国立法的先行试验;消极心态则会认为是“不良”冲突,突破现行法律会影响国家法治的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在社会转型期,必须使法律成为调节府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以使中央立法权限范围确定后,地方立法权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灵活地使用。
二、应急管理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责任
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有效的与灾害应对相关的法律,就很难在遭遇突发灾害和事件时提供灾害防护和事件处置的方法。有人认为:“应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紧急情形下需要执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极端的战争或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权和活动,我国《宪法》、《国防动员法》和《戒严法》也都作了规定。
(一)战争状态的动员和戒严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戒严法》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二)除战争和紧急状态实行的特殊法律外的应急管理法律
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以及大量地方应急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根据《宪法》的要求,国家采取任何涉及公民权利的行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政府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对灾害,国家采取保护和预防的应对措施,也包括给在灾害中遭受伤害的公民提供帮助,是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国家进行灾害防护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的,防止和应对灾害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灾害发生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社会的大动荡。对于国家而言,最让国民丧失信心的莫过于国家无力预防和应对灾害。在灾害面前可以因为政府应对得当而使国家空前团结,也会因应对不当而使政局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