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粮食储备的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
①储备数量:1997年,省级储备粮食2.5亿斤(折原粮食局3.4亿斤)、食油5000吨。2004年,省委回、省政府决定答,新建省级储备粮食6亿斤(含食油5000吨),对原有省级储备粮食进行了处理。
②粮油权属: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都不得动用。
③储备库点:必须具备国家储备库的条件并拥有自主产权的粮食储备库。
④粮油补贴:其保管费用、利息补贴、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损失损耗由省政府对省粮食局包干,包干金额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支不补,节余由省粮食局按有关政策规定掌握使用,并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省级储备粮风险补偿金,在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实行监督。
⑤粮食轮换:实行滚动储备、动态管理,承储企业每年必须按储备粮食规模的1/3进行轮换,但当年10月至次年3月间,必须保证6亿斤的储备。对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及价差盈亏由省粮食局及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储备数量:省政府规定,县、市储备粮食12亿斤,其中,武汉市5亿斤,其他县、市7亿斤。
县、市储备粮食所有权、动用权属当地政府,其储备粮食的补贴、轮换等由各地制定,也可比照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进行。
⑵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调用
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⑶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理制度
中储粮总公司实行两级法人、三级管理制度。总部位于北京,截至2012年底,已在全国设立24个分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另有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公司4家。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直属库。直属库是第三级管理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领导人员、财务和国有资产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总公司所属的直属库达到338个。中储粮总公司除充分利用直属库存储中央储备粮外,还委托一部分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库代储中央储备粮。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中央储备粮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储粮总公司在搞好国家粮食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负重大职责。总公司工作目标是:切实落实国务院对总公司提出的“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不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按照市场发展、企业发展规律,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调控能力、市场化运作水平、企业管理运行质量,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
鲁晓东
鲁晓东,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河南潢川县人。1991年6月入党,高级经济师,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第二届九大优秀青年社科专家。
现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共渭南市委常委(挂职)。
⑸ 什么是粮食储存制度
一、食品储存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内有害物质。专人负责管理并建容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不知是不是这个
⑹ 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一符”指_____、“三专”指____、“四落实”指____。
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二专”“四落实”
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是我国粮食储备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当前粮油储备工作的根本任务。为推动储备粮油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帐实相符。帐实相符是管住管好国家储备粮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储备粮油的地方,都必须做到帐与实物相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内、专卡相符。
二、专仓储存。专仓储存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基础。在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储备数量较少的,要集并到大库实行专仓储存。储存储备粮的仓必须是质量完好,能保证储粮在较长时间安全储存的仓库,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仓外要挂牌,用代号标明储粮性质,“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国家专项储备粮用“ZZ”代表。牌子挂的部位、尺寸、横竖全省必须统一。
三、专人保管。专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关键。各级粮食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既要管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准确,又要管库存粮油安全,经常保持在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储备粮油保管人员,要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要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储备粮油的保管员。缺乏保粮经验的,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保管员不得分配各种经营任务和利润指标,不得随意变动工作岗位,确需变动时,要报县(市)粮食局储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离任交接手续。
四、专帐记载。专帐记载是确保储备粮油在帐务上独立的重要条件。地(市)、县(市)、库(所、站)要逐级建立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帐卡上反映出来。帐卡全国要规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统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专卡一式五份,市、县、库(所、站)、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一份挂在储备粮油仓(囤、垛)、罐上,进行轮换或出库时,必须抽出旧卡,重新填新卡,同时上报市、县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各一份。
五、数量落实。数量落实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起码的要求。国家储备粮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国家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须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转引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出入库通知书字号。储粮单位接到有国粮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要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出入库。
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国家储备粮油时,凭国家粮食储备局机要电报出库,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补发《国家储备粮油出库通知书》。
没有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库通知书》,不准出库。待其他手续要求办理国家储备粮油出库的,储粮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接收、发运国家储备粮油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在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填写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的品种、数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及时寄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并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以便准确、及时掌握实际数量。
六、质量落实。质量是衡量国家储备粮油好坏的重要标志。国家储备粮油储存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收购入库作为储备的粮油:其质量要求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入库前,粮仓要整理清洁,储存期间,要加强检查和监测,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粮情检查制度,要注意害虫、粮食水分变化等情况,各项品质指标每半年至少要检测一次,要随时掌握储备粮油的质量变化情况。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储粮单位,要结合收购、销售,有计划、有步骤地轮换储备粮油,使储备粮油的质量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七、品种落实。国家储备粮油的品种是按需要配置的,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落实。个别地区粮食品质接近储备粮油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时间接近保管期限,而本地区同品种粮油轮换有困难,确需兑换成其他品种的,须报经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
八、地点落实。国家储备粮油的布局是一个战略问题。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地(市)间调整库点,要报经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储备数量较少的库点和低洼易涝地区存放的储备粮,要向国家粮食储备库集并。
⑺ 粮食仓储监管公司的职责。
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储粮安全,根据总公司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指粮食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包括国家临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等)。仓储监管就是监督承储库按规定对粮食实施仓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
第三条各承储库必须落实和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对其仓储管理行为的监管,非直属库还要接受中心库的监管。
第四条监管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中储粮事业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粮食仓储监管工作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全系统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对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对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对分公司、直属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中心库、直属库承担第一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中心库的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三)合理设臵和调整中心库,完善仓储监管网络;
(四)组织对辖区内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⑻ 储备粮库的管理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 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 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 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 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 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 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 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 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⑼ 各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