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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26 10:37:28

1. 土地收储和征地、土地出让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怎样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储请智者赐教,谢谢!

1、行为不同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应方式不同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供应方式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

土地储备制度有在批准范围内对土地取得使用权。

(1)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土地收购

土地收购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收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2、土地储备

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3、土地供应

对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

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

2. 工业用地如何收储

工业企业用地收储,土地使用权人被收储土地后如有安排工业用地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新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如被收储土地后不给予安置工业用地或虽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转产转型。

3.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区别,在使用权限、年限上有何差别

1、使用年限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价格不同

工业用土地价格低、商业用地价格高。

3、使用权限不同

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即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商用用地从事工业活动。

4、区位不同

商业用地主要在市区内、工业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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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2、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相关部门咨询。《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3、《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参考资料

网络-工业用地

网络-商业用地




4. 工业用地在用地审批上有哪些规定

1、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和协议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提出: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2、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预申请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保证推出的土地及时得到开发利用。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3、对旧城区改造中涉及的工业用地应该分类处理,凡是由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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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工业布局的问题:

1、工厂用地面积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有些工厂,由于历史原因无集中用地,一厂分散几处,使生产过程不连续,生产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运输条件。有的厂位于小巷深处,道路不通畅,运输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区与工厂混杂。在中国现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厂形成工业区外,市区大量的旧有工厂混杂在居住区中。噪声、烟尘、废气、废水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

4、工厂的仓库、堆场不足。有的工厂侵占道路面积,造成“马路仓库”,影响交通和市容整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两部委:农用地转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

5. 政府收回国有出让的工业用地给企业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只规定了适当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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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的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6.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进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工业用地供应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最近,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工业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各市、县在编制保障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也要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和供地时序等,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工业用地供应规模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二、对具有社会效益综合目标或因特定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用地,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中,可以设定专项条件。经政府批准公开出让时,在符合专项条件最佳者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的受让人,可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属于省级项目的应在9个月内完成,属于省辖市级项目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属于原国有划拨(承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调整或不适宜在原厂址继续生产的工业企业(项目)确需迁建的,可以采取协议或租赁的方式为迁建的工业企业重新安排生产用地。

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政府统一实施收购储备,经整理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对城市规划条件限定的紧邻出让宗地边界的边角零散地块,在不具备整宗土地出让条件且无法独立建设使用的情况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照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同一土地使用权人。

五、违法占地案件依法处罚后,宗地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被处罚人申请继续使用且地上工业项目符合省定优先发展产业和供地政策,经市、县政府认定确需补办手续的,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和政策允许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承建)单位拖延不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办通知,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逾期据不申请办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市、县政府后按违法用地处理。

七、建立企业用地诚信档案,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竞买成功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八、规范法律文书签订。“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明确出让合同签订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签的法律责任。要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开竣工时间、延建时间、违约责任等。上述重要条款缺失的,追究出让人的责任。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反映,以促进我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7. 土地性质是否可以变更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难度在哪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工业用地如何申请转为商业用地的全部内容,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8. 出让的工业用地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适用法律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9.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有哪些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出让计划信息。每年年初,市政府依据莱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确定用地范围及用途,由市国土局公布出让计划信息。
二、提交用地预申请。有关单位及意向用地单位依据国土局公布的出让信息,向市国土局提交用地预申请,并缴纳3万元保证金。
三、确定用地条件。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预申请确定的用地项目,组织国土、城建、环保、发改、外经、招商等部门及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上报地块。
四、组织进行土地报批。对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用地,由市国土局组织进行权属确定、测绘、清点青苗及附着物,并与被用地单位及个人签定补偿协议,及时组织上报审批。省政府批复后,发布二次公告,市财政局将征地费在3个月内拨付到位,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庄在补偿到位后1个月内清障结束。
五、签署土地利用意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预申请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有关部门签署《莱西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联系单》,外经、发改、环保、城建等部门对这些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和规划签署意见,市国土局以此为依据将土地纳入储备,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出让。
六、办理相关手续。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国家发改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省发改、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市、县(市)发改、经贸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10. 工业土地从何时开始必须实行招拍挂政策,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设定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
2、《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78号)。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