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与土地储备中心签了房屋搬迁安置协议要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签了安置协议就不能随意撤销了,除非土地储备中心也统一你撤销才有效,否则不能。
Ⅱ 土地储备中心可否成为拆迁人
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版证的单位。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拆迁人资格作了具体解释:“虽然大多数拆迁人均为建设单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设单位需要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例如,目前,对国家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成为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托从事拆迁的单位,并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都可以完成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储备机构却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条例释义》初步表明了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作为拆迁人。
Ⅲ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成为拆迁人是否违法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成为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Ⅳ 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对待的,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附属于于土地征收的,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征地是合法的,拆迁并不是必需拆迁许可手续的。
Ⅳ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成为目前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的建设,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甚至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主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一种趋势。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拆迁人资格作了具体解释:“虽然大多数拆迁人均为建设单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设单位需要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例如,目前,对国家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成为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托从事拆迁的单位,并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都可以完成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储备机构却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条例释义》初步表明了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作为拆迁人。 其次,从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2007年国土资源部等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还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都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法》还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而说明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人。 再其次,从工作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实好拆迁工作。由于拆迁工作只是供应土地前的一项前期开发工作,此时还未供地,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也不会受到开发商的干扰。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Ⅵ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合法吗
一切土地都是国家的,国家《宪法》有规定,土地储备是国家行为,所以是合法的
Ⅶ 最高人民人法院审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案例
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
诉讼代表人:杨建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龚小平,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叙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展光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廖荣华等6户。
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人杨建华等4户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01)渝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为实施县城旧城区改造,于1999年6月7日作出垫府发(1999)63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县城东方花园建设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至桂溪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该《通知》含有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房屋拆迁及补偿标准、安置的办法和方式以及优惠政策等内容。原告认为该《通知》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0年12月24日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经审查认为:该《通知》属于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复议决定的内容涉及廖荣华等6户被拆迁人的利益,故受诉法院通知廖荣华等6户被拆迁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垫府发(1999)63号《通知》未发给小区内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而是泛指位于小区内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对小区内的不I司单位和个人均可反复适用,对被拆迁人将来的行为有拘束力。《通知》虽然对限期搬迁、补偿标准、奖惩手段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并未针对具体的被拆迁户和单位,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须借助拆迁公告、限拆决定、对安置补偿不服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使该《通知》所规定的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通知》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垫府发(1999)63号《通知》所针对的对象是东方花园旧城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人数是确定的。该文件只适用于东方花园旧城区内确定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将被依法强制拆迁,因此该《通知》可以直接进入强制程序。综上,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9)63号《通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垫府发(1999)63号《通知》所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只要小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建设、买卖、“农转非”指标的安排等事项没有结束,该《通知》将在东方花园旧城区范围内反复适用;该《通知》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该《通知》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也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本案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有: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9)63号《关于认真做好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行政复议通知书》等。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符建明、杨建华等人均系重庆市垫江县东方花园旧城区改造被拆迁户。符建明不服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9)63号《通知》,在杨建华等人申请复议前,已于2000年7月18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驳回符建明的起诉,符建明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渝高法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符建明不服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9)63号《通知》,于2000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杨建华等人就同一行为又于同年12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但是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该《通知》属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同样理由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1)41号行政复议通知,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41号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代理审判员 甘 雯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伟
Ⅷ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直接进行拆迁么与它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储备中心是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为宗旨设立的一个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编制单版位,你权可能住在城乡结合部,一般而言对农村的土地要先进行征收,征收使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动迁。没有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则拆迁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如果提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后则可能政府机关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你提到的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合乎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受委托拆迁人,即土地储备中心的受托人,你家则为被拆迁人。
建议你一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集体土地动迁,但明确了参照该条例适用。如果有时间你可以再网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迁条例,也可以在网络HI上详细向我咨询。
Ⅸ 土地储备中心把我组上五十多亩全部征收但房屋没有拆迁请问土地储备中心合法吗
这个要看它的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至于征收以后实施的拆除时间,或者拆除与否不影响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