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局地楼市现“小阳春”,房企为何纷纷逃离三四线
如果你关注房地产市场,你会发现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已经控制了两年,但是房价没有下降太多。2019年清明节将改变春节的低迷局面,一些一线和二线城市将呈现“小阳春”趋势。然而,远见卓识的开发者正在“逃离”第三和第四线城市,或者他们中的许多人从未深入到第三和第四线城市中。
一些分析师指出,在不久的将来,一级和二级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主要是由刚性和改善的需求驱动的。三级和四级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巩固期,这也符合住房和建设部制定的稳定土地价格和房价的目标。未来区域市场差异将越来越明显。短期内看不出三线、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仍将处于盘整期。无论是2018年的财务报告还是第一季度住房企业“抢地”的数据,都生动地展示了住房企业“逃离”三四线的路径。
㈡ 土地储备概念股有哪些
关注土地流转概念
国研中心“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将土地改革作为八大改革领域和三大突破口之一,再加上地方财政支持和土地流转政策陆续出台,土地流转概念或再起波澜,可关注亚盛集团、罗牛山、辉隆股份、北大荒等股票。
亚盛集团(600108):公司拥有亚盛科学院、甘肃植物资源化工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甘肃省啤酒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先后承担过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公司有权属的土地面积为342万亩(其中耕地47.51万亩,宜农未利用地48.17万亩,牧草地184.9万亩,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0.64万亩,冰川5万亩,其他用地55.71万亩),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啤酒花种植加工企业。
罗牛山(000735):2010年2月,公司公告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土地11014.48亩,其中,农业用地9615.11亩,商住用地666.46亩,其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市场用地、教育用地等)732.91亩。2011年7月,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肉类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海口力神咖啡饮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单价256元/平方米竞得49.6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辉隆股份(002556):2013年9月,公司在深交所互动平台披露,公司在安徽省全椒县和临泉县参与了土地流转,全部采取租赁方式,承租面积2万多亩,承租年限为15年-20年。主要用于传统农作物种植及园林苗木培植。2013年4月在该平台披露公司于2010年与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水面承租协议》,参与八波村的土地流转,协议为1.4万亩土地承包权,期限15年。公司计划引进全椒县新型农业项目对八波村流转的土地进行治理,改善种植环境,规划将该块土地打造成集农业种植与园林经济苗木种植为一体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北大荒(600598):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农业类上市公司和商品粮生产基地,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在税收、银行信贷、配股融资等方面获优惠,农业机械化、水利化、良种化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装备优势和技术优势。公司下设16家农业分公司、1家化肥分公司和8个子公司,拥有耕地936万亩。
海南橡胶(601118)
公司日前在上证e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承包使用农垦集团国有土地总面积总计为351.55万亩,每年支付承包金,主要分布于海南岛中西部,主要用于种植橡胶林等林木以及从事相关的生产活动。资料显示,公司是我国最大天然橡胶生产企业,橡胶产量占全国产量30%以上,并计划择机参与、控制海南岛以外乃至境外胶林资源。
申银万国表示,公司海南农垦各国营农场拥有土地资源1127万亩,其中划入海南农垦集团及其所属农场投资公司的土地资源为393.7万亩,受益于“土地流转”主题。此外,随着天胶主要消费地区下游汽车、轮胎行业产销旺季,以及国内新一季天胶收储计划的推出,天然橡胶价格阶段性将维持震荡向上走势,上调公司至“增持”评级。
岳阳林纸(600963)
日前,岳阳林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目前拥有林业面积近200万亩,将继续坚持“林、浆、纸”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收购等方式进一步扩展林业经营规模。公司将密切关注林权流转相关的新政策,研究适合公司发展的最佳林业经营模式。
据了解,目前公司造纸产能101.6万吨,纸浆基本自给;2015年末公司计划达到林地面积458万亩,木材资源总蓄积量达到1658万立方米。公司大股东为中国纸业,实际控制人是诚通控股。公司变身央企,将享受信息、资金、资源、政策等方面的优势。申银万国给予其“增持”评级。
永安林业(000663)
公司是一家集林木培育、木材生产、木材加工为主业的资源型企业。在2013年半年报中,公司披露了现有森林资源(财苑)总面积177万亩,包括生态公益林20万亩,商品用材林148万亩,经济林等其它林地9万亩。分析普遍认为,随着林权改革逐步深化,林业公司的估值也相应提升。
东北证券认为,应该关注公司的资源属性。公司主业当前盈利依然较差,鉴于行业环境在未来有望好转,且公司177万亩林地储备,对应当前市值,价值被低估,给予公司“推荐”的投资评级。
福建金森(002679)
公司主要从事森林培育营造,森林保有管护和木材生产销售,经营的森林资源面积达44.19万亩、林木蓄积量362.07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为全国和福建省国有林场平均水平的7倍和10倍。公司的木材生产销售位居将乐县首位。
分析人士表示,国家林业局有关领导近日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未来要规范林权流转,加快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确权率达95%以上。福建金森估值也相应提升,股价可看高一线。
㈢ 津滨发展与海泰发展有什么不同.哪个发展潜力大一点.
津滨发展(000897):公司是天津滨海开发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的旗舰企业,具有区位优势和土地储备优势。目前公司有土地和项目储备约120万平米,在滨海新区拥有土地超过40万平米,在天津市区拥有土地超过60万平米,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且获取成本较低,未来存在较大幅度增值潜力
作为滨海地产龙头的津滨发展(000897),未来发展无疑值得期待。
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局长、党委书记:刘子利
负责局党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党委办公室(窗口办)、组织部、老干部处、人事处。
党委副书记:马根英
负责宣传、工会、团委和机关党委及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分管宣传部、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副局长:路红
负责科技教育和外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房屋安全使用工作。分管科技教育处、房屋管理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处)、天津市公房公用管理处、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风貌建筑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国土房屋职业学院、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天津市风貌建筑整理公司、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
纪检组长:张庆星
负责纪检监察和纠风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
副局长:许 南
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工作。分管住房保障处、拆迁安置办公室、天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共租赁房屋中心)、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天津市公积金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局长:王莙
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土地测绘和房屋测量工作。分管房地产市场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天津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联系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协会。
副局长: 张凤和
负责土地规划管理、土地资源、地籍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分管规划管理处、土地资源管理处、房地权籍管理处、执法监察处(裁决处)、天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天津市地籍管理中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研究中心、执法监察总队、天津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联系天津市土地学会。
总经济师:张志升
负责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土地利用处、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结构收购中心、天津市成本审核中心、信息中心。联系天津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副巡视员:周国忠
负责政策法规、督查、信访、财务、审计及综治、应急管理、防汛抗旱和机关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督查室、信访处、财务处、审计处、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办公室日常工作。
副巡视员:王德铭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分管地质矿产环境管理处、地质勘查管理处、地热资源管理处、天津市地质事务中心、天津市地质资料馆。联系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天津市矿业协会。
副巡视员:陈恒斌
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分管物业管理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物业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联系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
㈤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回估机构进行土地价答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因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或者资产处置等情形,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整理、储备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核中心在哪里求详细地址
在河西区,工作挺累的,待遇很一般,还算是比较锻炼人吧
㈦ 天津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5年,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新组建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标志着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局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初步彰显国土资源与房屋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的综合保障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按照“保障重点、促进发展、保护耕地”的思想,保障全市经济发展。2005年共审批农用地转用3 080公顷,其中耕地2 250公顷。同时开垦耕地3 600公顷,实现了全年耕地占补平衡,储备耕地1 350公顷,为今后天津市土地利用预留了空间。
通过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形成土地交易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新局面。严格实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制度,提高土地供应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土地无偿划拨范围,逐步改变了以往协议为主的多头供地方式,推行经营性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不断提高土地供应的市场化程度。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按照2005年地籍管理调查统计,天津市年末土地总面积为119.17万公顷(1 787.60万亩)。其中:农用地70.73万公顷(1 061.00万亩),占59.3%;建设用地34.63万公顷(519.40万亩),占29.1%;未利用地13.81万公顷(207.2万亩),占11.6%。
(1)2005年度耕地减少量为1 748.42公顷(26 226.3 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 615.57公顷(24 233.5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126.99公顷(1 904.9亩),其他原因耕地减少 5.86公顷(87.9 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 1 621.43公顷(24 321.4亩),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2)2005年度建设用地变化量为:新增建设用地2 794.11公顷(41 911.7亩);存量建设用地329.43公顷(4 941.4亩);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82.67公顷(1 240.1亩)。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农用地2 322.37公顷(34 835.5亩)、占用未利用地471.75公顷(7 076.2亩)。
(3)未利用地较2004年减少1 979.67公顷(29 695.0亩),开发为耕地的1 476.61公顷(22 149.1亩),变为其他农用地31.31公顷(469.7 亩),建设占用471.75公顷(7 076.2亩)。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2005年末,全市农用地707 330.33公顷。其中,耕地445 502.90公顷,占农用地的62.98%;园地37 101.02公顷,占农用地的5.24%;林地36 631.41公顷,占农用地的5.18%;牧草地604.4公顷,占农用地的0.09%;其他农用地187 490.6公顷,占农用地的26.51%(图1)。
表1 天津市2005年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注:石油、天然气储量数据为2004年底数据。
2005年,勘查新增查明金矿资源量364.7千克、水泥用灰岩资源量544.86万吨、砖瓦用页岩资源量10 319万立方米、建筑用白云岩资源量2 209.51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资源量 34.22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资源量 702.28万立方米、矿泉水储量 432立方米/日,地热可采储量3 494.48万立方米/年。2005年矿山开采非金属矿产357.8万吨、377.442万立方米,石油1 452.17万吨、天然气8.85亿立方米、地热2 500万立方米,矿泉水31.12万立方米。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1.地质勘查投入、主要投向及勘查资金来源构成
2005年地勘工作以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天津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地质勘查投资133 704.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 151.0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 343.00万元,企事业单位投资131 210.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额为33 759.00万元);完成机械钻探岩心工作量124 854米,坑探工作量1 506米。属地化单位地质勘查经费主要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2 042万元,商业性项目2 125万元,科研项目235万元。主要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951万元、地方财政1 383万元、自筹资金2 068万元,与2004年同比分别增长188%、23%、12%。
2.新发现的重要矿产地及资源情况,新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1)2005年度新发现矿产地4处,其中水源地1处,预测资源量1 866万立方米/年;砖瓦用页岩1处,预测资源量7 984.55万立方米;地热2处,控制的资源量1 841 190万立方米。
(2)2005年度新查明矿产资源水泥用灰岩605.33万吨、砖瓦用页岩13 027.07万立方米、金矿2 307千克、矿泉水432立方米/日、地热3 290.8万立方米/年。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底,有效地质勘查许可证共11个,其中新立2个、延续6个、变更3个。
截至2005年底,全市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429个,其中非能源矿产205个。在非能源矿山企业中:国有企业10个、集体企业69个、私营企业5个、联营企业4个、有限责任公司1个、股份有限公司2个、股份合作企业1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个、其他企业110个。按登记类别分为:新立13个、变更8个、延续138个、其他46个。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开发利用的矿种有14种,矿山从业人数19 879人,产值348.3亿元,利润总额168.1亿元。与2004年相比,矿山总数基本持平,从业人数增加了906人,矿业总产值增加了125.5亿元,利润总额增加了61.1亿元。从业人数、矿业总产值和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和基础工程的建设投入,建筑市场正在逐渐升温,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刺激了建筑石料的开发及石油价格上涨所致。
2005年全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数额首次突破6 000万元,达到6 450万元,同比增长了59.30%。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5年,在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不断提高土地资产管理能力和运行质量,为加快全市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市场,结合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领域”的要求,实行全市经营性开发用地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做到“统一交易场所、统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统一评标、决标标准和出让合同文本”。
(1)按照资金收取渠道不变,区县收益不减的原则,区县经营性开发用地集中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区县经营性开发用地公开出让前,须将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并对社会公布交易结果。未经备案的,不得实施出让。
(2)开展土地隐形市场治理。近年来,一些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冲击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还导致政府土地收益的流失。经对中心城区范围内180多条主、次干道两侧调查,发现5 823宗土地涉及隐形交易,土地面积653.2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06.6万平方米。
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2005年集中开展市内六区土地隐形市场专项治理。对和平区南京路、河西区大沽南路、河东区津塘公路、河北区中山路、南开区长江道、红桥区咸阳北路两侧等六个重点地区的341宗、45.4公顷土地隐形市场开展治理。
(3)建立土地、房屋证书查验制度。在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及变更登记等环节,通过土地、房屋证书的查验,掌握每宗土地的实际用途。对与原批准用途不符的,要求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予办理土地、房屋转让等手续。
2.土地一级市场
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的主要特点:①着眼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供应,加大普通住宅供地比例。按照建设部和天津市普通住宅标准,为普通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地248公顷,占中心城区供地总量的81%,比2004年上升了12个百分点;②认真落实《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中心城区土地全部实现“净地”公开出让,土地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投资环境的改善,2005年,全市房地产投资额227.5亿元,同比增长24%;③加大土地出让金管理力度,对1991年以来拖欠土地出让金的46 家企业、9.72亿元拖欠款,通过公告催缴、司法程序、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监管账户等多项措施进行了追缴,共追缴出让金6.93亿元,连同当年收取的出让金共计实现政府收益33.04亿元,保证了还贷需要;④土地资产价值进一步显现。
2005年底,全市土地出让830宗,4 449.33公顷,土地成交价款128.45亿元,政府收益55.88亿元。其中:招标土地出让11宗,46.84公顷,成交价款13.94亿元,政府收益5.14亿元。拍卖出让土地26宗,121.38公顷,成交价款7.52亿元,政府收益3.33亿元。挂牌出让土地139宗,904.58公顷,成交价款79.51亿元,政府收益20.65亿元。
全市土地划拨130宗,面积788.43公顷;租赁3宗,面积0.92公顷,租金45.45万元。
3.土地二级市场
2005年,全市土地转让147宗,面积309.59公顷,转让金8.48亿元。土地抵押共2 845宗,面积6 473.83公顷,抵押价款379.61亿元,贷款金额265.73亿元。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已于2003年开始了探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在勘查登记的13个项目中,多以市地勘单位为主,只是在变更和转让中有民营企业,但均为无偿转让。主要是宝坻区珠江温泉城的开发,区政府与珠江实业(后为合生创展)之间有协议。说明市地勘投入仍以国家投入为主,集体及个体其他经济类型少,地勘筹资渠道不多。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天津市于2003年对蓟县陈家园水泥灰岩矿区进行了探矿权挂牌出让,并以63万元成交,实现了首次挂牌的成功。2004年又初次对地下流体探矿权有偿出让获得成功,出让汉沽区八卦滩地区1平方千米探矿权,获探矿权价款16万元,为今后地下流体探矿权有偿出让取得了经验。2005年探矿权一级市场,未进行。全市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3宗,比去年同期增长50%,出让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出让价款159.45万元。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2005年共办理探矿权转让2宗,天津市蓟县气鼓山地下水普查(0.66平方千米)转让,由天津开发区鑫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偿转让给天津市津京洪旅游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县周良庄地热田地热资源普查(0.66平方千米)转让,由天津市仁诚创业有限公司无偿转让给天津市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天津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健全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并积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动态巡查与快速反应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查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按照“四公开”原则,加大了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市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66件(其中历年隐漏案件14件、本年发生152件),共涉及土地188.43公顷(其中耕地130.11公顷),立案数与2004年的184件相比减少了10.84%,涉及土地面积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56.43%,占用耕地面积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 64.01%。在本年立案中涉及个人违法用地的案件 113件,占立案总数的68.07%,涉及土地面积34.01公顷,占总涉及土地面积的18.05%;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案件33件,占发案总数的19.88%,涉及土地面积85.82公顷,占总涉及土地面积的45.54%;村集体违法占地案件19件,占发案总数的11.45%,涉及土地面积63.8公顷,占总涉及土地面积的33.86%;乡级机关违法占地案件1件,占发案总数的0.60%,涉及土地面积4.8公顷,占总涉及土地面积的2.55%。
截至2005年底,2004年未结的22个案件全部结案,本年新立的166件案件中结案146件,结案率达87.95%,共拆除构建物2.70万平方米,收回土地36.21公顷(其中耕地19.96公顷),罚没款总额1 506.29万元。在本年立案中,尚有20件未办结,涉及土地面积8.66公顷,均已提出处理方案,现正在落实之中。
2005年全市对1人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对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土地违法案件的特点
从各区县的情况看违法主体出现多元化,当前土地违法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既有村组集体又有乡镇机关。
从发案数量和涉及土地面积来看,个人违法用地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显著升高;而企事业单位、村组集体和乡镇机关违法用地案件在数量和比例上全面回落,说明法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守法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及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初见成效。但个人违法用地案件则呈现反弹趋势,应继续保持治理整顿期间对土地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遏制个人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全年未发生县级以上机关违法用地案件。
在违法案件总数缓步减少的前提下,涉及土地的总面积比2004年锐减了56.43%,大案的发生率继续保持明显减少的势头,各级政府机关违法用地案件基本杜绝。
从违法占地的地点来看,主要在交通干线两侧、城郊结合部、村庄繁华地段和经济发达地区。边远经济落后地区发案率虽在低位徘徊,但已初显增多征兆。
从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的时间看,个人违法用地案件在春夏建房高峰季节比较突出;此外,节假日违法用地发生率也较高。
各级地方政府对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对全市范围的园区(开发区)各类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的集中查处,将园区(开发区)用地全部纳入市、区县统一管理,使管理更加规范,土地集约利用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全年土地违法案件总数较之2004年平稳回落,在利用卫星遥感成果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坚持一季一查的制度。通过大密度的遥感监测并辅以对案件的快速反应与快速查处,以及加大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处理力度,对违法行为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3.土地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1)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个别干部明知在土地管理方面有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土地犯罪差之甚远,最多不过是罚款、批评了事;个别人认为集体组织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可以自由支配、处置土地;有些人认为土地的农用经济产出效益不高,存在“牺牲土地换取发展”的错误思想。少数政府部门急功近利、企事业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各类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为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举办了乡镇长土地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长们反应强烈,在实际工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土地违法案件调查难、处理难、制止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目前,土地监察体制滞后,交通与通讯等基础设施虽在不断改善,但距离工作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土地执法专项资金缺乏,很难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制止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大部分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编制在乡镇政府,当触及本级政府利益时,土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经常受到各方面的干预,给依法行政带来很大困难。由于部分区县基层土地监察人员变动频繁,造成三级土地监察管理网络不稳定。当前,亟须推进土地监察体制改革,提高执法监察规格,加速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的垂直管理进程,以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壮大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总队,并要求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监察科的基础上成立专职执法队伍,并保证区县局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3)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力,执法标准不一,亟须提高人员素质和统一办案流程和查处标准。
(二)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12个区(县)进行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蓟县关停了4 家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查处了13起盗采页岩和采砂的违法行为,处罚了越界开采的2个石料厂,责令51个非法采砂点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遣散人员;宝坻区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陶粒粘土作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联合执法采取停电、吊证等措施,关闭了41 家陶粒生产厂,遏制了乱挖土的现象;武清区关闭了5家高速公路两侧的砖瓦厂;大港区关闭了4家无资源的砖瓦厂;静海县和东丽区等也将要逐步关闭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砖瓦厂。
全年新立案17件,其中,16件是无证开采,1件是不按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年结案12件(含2004年未结案件),未结案件6件。
地矿违法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①少部分管理人员学习28 号和104 号文件精神不够,积极主动性差,存在畏难情绪;②基层的矿管机构编制不足,大部分区(县)的矿管部门是合署办公,无专职管理人员,造成矿管工作不到位;③基层对地热管理的职能和权限不明确,积极性不高,监管不力;④基层经费不足,特别是塘沽区由于用车制度改革,无交通工具,不能实行对地热井的有效监督管理,“三查”工作进展缓慢;⑤各区(县)普遍反映取土无管理部门的问题,尤其在新四区和塘沽区的矛盾比较突出,乱取土、乱卖土的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全市的建设速度加快,滨海新区、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和重点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土资源,目前耕地取土由土地部门管理,在非耕地中取土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也没有管理依据,造成了资源的严重破坏,管理严重失控,也成为农民上访的焦点问题。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审结12件,其中4件为2004年结转2005年审结的案件。2005年受理新申请并审结行政复议8件,主要涉及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土地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等。经审理,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均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2005年末天津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有15个(1个省级,14个地市级),年末从业人员494人(全部为行政编制),其中研究生学历以上19人,大本和大专学历439人,高中及中专学历 34人。全年经费总额 2 672.49万元,管理经费来源中:地方财政2 477.16万元;其他收入195.33万元。拥有直属单位36个,职工610人。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2005年参加两周以上培训班的有10人次;完成学历教育的有19人次。
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分工是怎样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抄屋管理局的领导分工方面,由于可能随时会有人员变动,建议您查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来详细了解,以下为步骤:
第一步:打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网页链接,点击中间红框里面的“机构设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022-23300613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工作信箱:[email protected]
㈨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介绍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市 长 黄兴国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㈩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