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有什么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❷ 悬赏一遍论文,题目:融资型投资业务的资产运营效率与风险防范,要求,正式论文格式,题材随便,时间很紧
在较长时期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是我国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阵地,主要投资方式未来可能从信用借款转向PPP等项目融资方式。
2006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目前,保险资金主要采用间接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投资计划,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
截至目前,保险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计划,投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超过万亿元,主要投资项目有中石油西气东输项目、南水北调工程、京沪高铁等国家重大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重大民生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已经发展成为企业年金、银行理财资金等保险业外资金争相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利润来源。
未来一段较长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巨大,均对中长期投资资金的需求很大。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部门相比,保险业可以提供期限更长、供应更加稳定、资金成本较为合理的巨额资本,有条件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外部环境挑战
从外部投资环境看,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还存在一些挑战因素: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投融资主体,以平台债务融资为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不可持续。大部分平台主要从事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和园区建设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难以依靠项目及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偿还贷款,维持资金链条主要依托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提供的各种显性或隐性担保是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向平台提供融资的主要动因。
从长期看,地方财政收入有下滑趋势,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可能进一步下降。部分地方政府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较为淡薄,还款意愿较低,甚至存在“新官不认旧账”、“管借不管还”以及通过行政手段逃废平台债务的现象。
在部分区域,地方政府通过多个融资平台集中举借巨额债务,借新还旧、平台相互担保等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城市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已经远超过其可支配总财力。近年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普遍大幅度下降,土地财政难以持续,区域性投资风险逐步显现。
二是股权投资权益保障机制难以落实。
例如,2007年平安资产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成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并委派了董事和监事。由于京沪高铁存在治理结构、关联交易、核心资产划分等问题,影响了京沪高铁的发展质量和运营效率,京沪高铁作为优质资产会计报表连年亏损,极大损害了保险等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
三是缺乏配套支持政策。
例如,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收益为目标公司的税后分配收益,应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税收法规存在滞后性,实务中保险公司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投资积极性。又如,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资产抵质押登记制度尚未明确,在国内大部分地区无法办理不动产抵质押登记,严重限制了投资计划的风险管控和权益保障能力。
监管政策制约
从监管政策层面看,2012年10月发布的系列监管政策大幅度拓宽了险资投资计划的运作空间,政策效应已经显现。从市场主体反映的情况看,还需要进一步修订监管政策。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监管政策立法层级过低。
目前投资计划主要依据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些非正式的监管口径,缺乏上位法支持。监管政策对微观具体事项规定过细过严,修订不及时,缺乏制度弹性,限制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创新空间。
二是投资行业范围较窄。
监管政策限定了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5个可投资行业,与实体经济的重点投资行业并不匹配。现有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不动产3个行业,合计占比超过90%。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中,投资额占比前五名的行业依次是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用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三是高度依赖外部信用增级。
符合监管政策免于信用增级要求的偿债主体较少。按2013年中国500强公司排行榜,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的公司不到100家,其中还有部分公司净资产低于300亿元,不满足监管要求。如此,绝大多数债权投资计划都需要有非常强的外部信用增级,显著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造成对信用资质好的融资主体的挤出效应。一方面,降低了专业管理机构选择优质偿债主体的空间,降低了投资计划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债权投资计划的第一还款来源普遍较弱,形成风险隐患。
市场主体问题
从市场主体层面看,保险机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行业文化的制约。
保险业长期存在重视前端销售、强调当期激励、忽视能力建设的文化缺陷,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领域的负面影响表现为:低价竞争与同业抢夺项目,投资协议不规范而存在法律风险,以高当期激励争夺行业内有限的专业人员,普遍忽视后续管理与风险管控,急于拓展业务而忽视能力建设、风险控制和投后管理等。
二是投资管理能力普遍不足。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投资模式单一、投资期限较短、创新意识不强、专业团队相对分散、投资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投资期限较长,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和投资风险,协调管理成本较高,投资风险难以控制,需要积聚行业力量来对接重大项目,提升专业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
三是保险资金负债成本逐年走高。
近年,保险与券商、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竞争加剧,推高了保险产品的渠道销售费用和负债成本。保险资金对投资计划的收益率要求超过企业年金和银行理财产品,制约了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能力。由于投资计划的收益率不能覆盖其负债成本,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大量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信托计划,潜伏了较大风险。
创新路径思考
首先,保险机构需要加强能力建设。
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证其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准备金,是中产阶级的风险储备金和养命钱。与信托、私人银行、私募基金等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金融产品相比,保险资金更加强调投资安全性。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较低,存在较大投资风险,因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对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远高于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品种。
为有效管理投资风险,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产品销售、后续管理等重点业务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建立具有项目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方面从业经验的专业团队,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减少对个人专业能力和业务资源的过度依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实现专业化运作,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运作流程,积聚专业人才和资源,有效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保险机构需要加强业务创新。
最近几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力开发准标准化的债权投资计划金融产品,锻炼了队伍,积累了业务资源,建立了销售渠道。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及刚性兑付逐步打破,地方融资平台面临转型与分化。财政部与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可以预计,符合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可能主要通过PPP方式进行融资运作。
保险资金要顺应这种变化,适时将投资计划的发展重心从公司融资或平台融资转变为项目融资,创新交易结构和产品形态,以项目本身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减轻对银行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的依赖。通过投资计划直接对接优质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与项目投资回收期相匹配,偿债安排与项目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相匹配。由此减少偿债主体的再融资风险及保险资金的再投资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提供中长期稳定性投资资金的比较优势。
再次,保险行业需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行业协会需要发挥更大作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已经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注册查验工作将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监管部门将更多关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行业协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好维权、服务、创新和自律的功能作用,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是尽快建设投资计划交易清算平台。由于投资计划个性化特征较强、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流动性较低,缺乏市场化定价估值机制,亟须建立相应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建立或选择资产交易场所,让资产流动起来,盘活存量;要有专门机构进行产品登记和确权,建立登记中心和行业管理平台;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连续性、全面性。
三是建立行业性母基金。保险业通过成立行业母基金的方式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可以构建行业平台和公司平台两级专业投资管理平台,统筹行业力量,提升行业整体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还能有效实现投资分散度,平滑投资风险。
最后,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与机制。
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尊重市场主体,鼓励行业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及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整合及简化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和弹性。在政策层面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投资空间,丰富投资工具,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加强与国土、住建、财政、税收、环保等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是加强风险管控。持续监测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❸ 2004年到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
2004年
4月: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期房限转,打击上海房地产投资行为,打压房地产泡沫。
5月:对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进行清理,对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抑制房地产投资过快的增长
8月:出台《上海市土地储备方法》。地方产业法规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将“毛地出让”,并对预期不开发土地依法从开发商收回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05年
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3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旧国八条)
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5月:《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税收入手整顿房地产市场
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地产信托
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年
2006年
4月: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
5月: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5月: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从供应环节改善房地产供求关系
5月: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开始着手整顿二手房市场
7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规范房地产期房预售制度 7月: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打击房地产投资
7月: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打击房地产投资
8月:土地新政出台——规范土地市场,清查土地违规
8月:央行再次加息——宏观调控动用金融手段
8月: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逐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
9月:房地产市场整顿,规范交易秩序
9月: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涨幅相对平稳,中小户型增加。
2007年
1月:建设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
1月: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标志2007年新一轮调控的开始
3月: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执行
3月: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次加息,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
6月: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
8月:国发〔2007〕24号文件,回归保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标志着政策调控思路的转变
9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10月: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10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12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2008年
1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
3月:免征出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
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房地产企业预交的税金额,但是总的税率没有改变;
6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7.5%)
9月: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10月:财政部《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降低真实购房需求的置业门槛,降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降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宣告着政府由“控制”向“救市”的态度转变。
2009年
1月: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1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
其中全面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两条被普遍认为是2009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主线,也是2008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明确了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两部委将重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规划许可的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部门责任人从严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月:研究开征物业税
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2009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
5月:研究开征物业税
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2009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开始实行资本金制度时的水平,从而预示着紧缩了数年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6月,查处“小产权房” 国土资源部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6月:国土资源部45号令
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并从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
7月:加强贷款资金监管
银监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
9月: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集土地行为。
12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意见》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此举旨在对炒房现象进行遏制。
12月14日: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设部邀请600余名副市长进京,共商抑制房价政策。
12月17日: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等五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将开发商拿地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了五成,且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而此前各地方土地出让大多执行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首付政策。
12月: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政策收缩幅度小于预期,对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进行了区分:5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5年以内,普通住宅差额征收,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
12月:督办处理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召开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情况,并强调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监管,同时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项措施监督土地使用情况,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促进已供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透露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其中因规划调整为主的政府部门原因和司法查封的约占55%。
市场反应:短期内现观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年春节后市场恢复上涨。
2010年
1月:国十一条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贷首付不能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同时要求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等。省级政府负总责是该政策的重要关注点。
市场反应:继续产生高价地王,3月后房价飙升。
9月:史上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
<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消费性贷款的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部分城市限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囤地捂盘房企将停发股票债券不给贷款>: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❹ 2019年11月南京当地保险公司近期出台的重大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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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重组兼并案例评析
编者按企业间的重组兼并正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亮点。从去年开始,光大集团、青岛啤酒、海南航空、万科房地产、达能集团等众多企业频频成为新闻热点,动辄上亿元的兼并案屡见不鲜。
早在几年前,中国的冶金、化工等行业也曾进行过大范围的兼并重组,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拉郎配之嫌。
而2000年以来企业兼并重组开始出现了一些变化: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逐渐加强,政府有形之手正悄然淡出。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自发、自觉起来进行的重组,具有不一般的意义:一是企业开始利用市场的手段,也就是积极利用并购方式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产业战略。二是运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有了显著的增强,直接融资比例显著上升。三是一些如航空、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纷纷开始重组。
选择以下几个例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各自领域都非常具有代表性,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反映当前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的一些时代特点。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市场的力量正在增强,企业的行为来自这两方面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当然都是做为一个成熟、理性企业的必经历程。
A、民航宣布整体重组-跑道上跳出黑骏马
去年7月,中国民航总局对外正式宣布,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三大骨干航空公司为母体,组建三大航空集团的重组计划。按照该计划,它先在民航总局直属的10家航空公司之间进行,至于地方航空公司则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
一个月后,南方航空公司与中原航空公司正式签订价值15亿元的联合重组协议。这是民航总局宣布组建三大航空集团之后的首宗并购事件,同时也是国家骨干航空公司与地方航空公司的首次“联姻”。
几乎在同时,经常能在业界掀起波澜、且在三大集团之外的海南航空公司宣布控股陕西长安航空公司,两公司联合之后,海南航空将逐步投入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支线客机,飞行长安航空目前的40多条支线航线,并建立起以西安为枢纽的支线航空网络。
2001年3月初,从上市公司海南航空的一则公告中得知:海南航空公司控股了地处北京的新华航空公司。海南航空有关人士说,新华航空现已开通自北京、天津、深圳始发至国内40多个城市的近50条航线,这对地处海南岛的海南航空构成了足够的吸引力。
时至今日,中国民航的整体重组计划仍迟迟不能出台,有关方案仍在报批当中。
点评:中国民航痛下决心实施重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面对即将加入WTO的竞争,中国民航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的特点难以对付国外大航空公司;二是中国民航自身改革的需要,非政非企的计划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要求。
尽管对中国民航的种种诟病非常之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民航毕竟是改革开放之后发展非常迅速的一个行业,由于体制改革的步伐和认识的滞后,民航不得不再次作出巨大调整,而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由于投入巨大和体系固定,民航的“路径依赖”似乎更强一些,利益和关系的调整就显得更复杂一些,这也是目前重组计划还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多给一些时间也许会更有好处,政企不分、冗员严重、恶性竞争、效率低下这些“帽子”应该会一个个摘去---市场使然。
体制之外的改组则让人为之一振,颇具野心的海南航空一向以“善于资本运营”著称,起家时资本不过1000万,不够买一架波音737的翅膀,几年来引资、上市、兼并,长袖善舞,迅速崛起,在民航大重组的背景下,海南航空迅速入主美兰机场,联合长安航空、新华航空,欲做航空业“第四把交椅”几乎是路人皆知。海航的经验告诉我们,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会有多么强大。
B、华润增持万科-谁是房地产“巨无霸”
香港华润集团去年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次性受让深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持有的5115.5599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万科总股本的8.1%;加上华润集团的间接控股公司北京置地已持有的2.71%万科B股股份,华润已经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
北京置地还控制着北京华远房地产公司70%的股份。这次并购可望实现双方强势资源的整合,并且造就中国房地产业的“巨无霸”:北京华远拥有大量土地储备,而万科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有深刻的管理内涵和极强的资源运作能力。
2001年,华润集团增持深圳万科的新重组方案出台,主要内容是以华润集团以及华润北京置地的部分资产及少量现金来增持万科的股权,增持结束后,华润持有万科的股权应在30%上下,但是重组方案目前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点评:万科可以说是中国为数不多的“优质”企业之一,在房地产界常常给人振臂一呼群者应的印象。但是作为深圳市场第二家上市公司,万科发展多年也有自己的隐忧:一是万科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无法达到规模效应。2000年万科的年销售额只有香港新鸿基销售利润的三分之一,20多亿的销售额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实在太小;二是万科缺乏足够的土地储备,万科在深圳的土地资源就不多,在全国就更难找好的项目了,要想成为全国性的大房地产商,这一点已成为瓶颈;三是股权结构分散,1993年-1997年,万科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到7%,这样分散的股权结构极易成为证券市场的收购对象。这是一个诞生于市场、成长于市场、又受制于市场的企业发展典型。
于是尽管万科在市场上表现不错,但是清醒的董事长王石几年前就吆喝着“我要卖万科”,2000年万科终于成功的换掉了自己的大股东,背靠上一个实力更加雄厚的新东家,并且打通了向国际市场融资的渠道;如果华润最终持股达到30%,在证券市场被人收购的担忧也烟消云散,万科自去年开始的重组可谓是多赢。
资源的整合来自市场的力量,虽然在这里我们仍然看到了资本的作用,但是没有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万科是不会重组的。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万科尽管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但是在去年的重组中,中层干部的流失率达到了14%,可见重组之艰难,不得不慎。
C、青啤强势扩张-啤酒业进入“战国时代”
青岛啤酒集团耗资约4亿元收购了全国各地的8家啤酒厂,其中最为著名的有两起:斥资1.5亿元收购上海嘉士伯75%股权、以225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亚洲战略投资公司在“五星”62.46%的股权和在“三环”54%的股权。
至此,青岛啤酒集团通过并购使自己的生产能力达到180万吨,约占全国啤酒市场的8%,成为全国市场上的“啤老大”。早在1994年青岛啤酒集团就开始了自己的收购计划,1994年收购扬州啤酒厂以后,6年来共投入4亿元先后兼并了西安、平度、鸡西、马鞍山、上海、广东等地的26家啤酒企业。
2001年3月20日,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这已是燕京啤酒在山东的第三次合资,此举将使啤酒双雄在全国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点评:啤酒业进入“战国时代”是本报2000年报道青啤收购大战时对该行业做出的判断,据说此种说法已经得到相当业内人士的认同。
从群雄并起到目前的诸侯割据,啤酒行业究竟还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亚洲战略投资公司董事长杰克是一位资深投资银行家,记者对他多次的采访中都谈及这个话题,尽管他在中国投资五星啤酒失败已经成为外资退出中国啤酒业的一个标志,但是相信他的判断还是有一定道理,否则也不会有大量外资仍然虎视眈眈盯着中国啤酒业。杰克先生的判断主要有两个:一是啤酒行业利润相当可观,中国啤酒消费潜力巨大;二是啤酒行业会不断重组,垄断集中程度不断加强,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几家全国性大厂商。
熟悉世界啤酒业发展趋势的人都能认同杰克的观点,同样在中国,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完善,中国啤酒业也在走相同的道路,所以未来几年里,中国啤酒业还会爆出各类大大小小的兼并新闻。
青啤的发展纵然是大势所趋,但是在这一系列兼并案中,我们同样也存在一些担忧,是否有优秀的投资银行顾问在为其整体策划,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继续完成收购计划,是否有优秀的管理人员整合资源,是否有统一完善的企业文化覆盖到被收购企业。毕竟兼并重组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一种“高级游戏”,需要高超的技巧和能力。
D、达能左右开“弓”-是水是乳正交融
2000年12月6、7两日,法国达能公司先后宣布收购上海梅林、海虹股份所持有的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及正广和网上购物公司10%的股份。两次收购涉及金额将近1.8亿元,使达能在国内瓶装水、桶装水市场上成为了当之无愧的老大。
几乎又是在同时,达能集团又以现金参股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光明乳业5%股权。达能还正在与光明乳业洽谈,将其在广州、上海的酸奶公司和在上海的鲜奶公司交给光明乳业经营,光明乳业可以无偿使用达能的品牌。
截止到目前,法国达能公司已在国内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达到了10家,包括赫赫有名的娃哈哈和乐百氏。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说,中国市场在达能全球业务中现在还不到5%的比例,总部希望在5年内达到10%,再过5年达到20%。可以想见,达能在中国市场的布局远未完成。
点评:法国达能集团并不像宝洁和联合利华那样在中国深入人心,也并不是非常有名。去年以来达能在中国的表现更加证明,达能集团进入中国的方式与其他跨国公司迥异。
事实上,达能集团在世界各国的策略几乎是一致的,以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迅速进入该国领先的饮品企业,迅速占领市场,并保留原有品牌。从实力来讲,达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食品公司、第一大乳品公司,而30多年前它还没有跨入食品行业。1973年,法国知名的啤酒、矿泉水和婴儿食品的制造商BSN与达能合并,形成法国最大的食品集团,上世纪80年代达能集团卖掉了玻璃业务,集中发展食品,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合资与合作,达能打入欧洲其他国家的市场。近10年达能的经营重点转向全球化,进入亚洲、拉美等市场。
达能集团70%的营业额来自当地的领导品牌。由此可以看出,达能全球化的一个策略就是与当地领导性的品牌进行并购、合资或合作,实现达能品牌的本土化销售,并从对当地领导品牌的战略投资中获利。可以认为,达能实质是一家有实力的资本运做高手。
这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另一种方式,肯定让中国许多企业着实开了一番眼界,特别是那些急于扩张或是急缺资金的企业。这里没有必要讨论这种方式是否会对中国有利,是否会冲击民族工业,因为这些问题并没有实际意义。尽管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但是作为追逐利润的企业个体,他们之间的交易肯定是非常理性,并且是双方都能接受交易价格和条件,否则交易不会成功。能交给市场去做的,尽量交给市场去做,这是达能进入中国这种方式的启示。
E、光大进入申万-混业分业起争议
中国光大集团去年正式从上海财政局受让原为中国工商银行持有的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24640万股股份,占申银万国全部股份的18.67%,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国光大集团是国务院直属的、以金融为主业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下有中国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等,在香港和新加坡拥有6家上市公司。申银万国为新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13.2亿元,是中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王明权近日提出集团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三年时间,使光大集团进入一个以金融为主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点评:事实上,光大入主申银万国并不能充分说明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之争,因为光大集团自身就有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但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在2000年,正是国际金融业大兼并如火如荼之时,有关国内金融业的混业与分业之争也正激烈。这一事件被认做是国内对此争论的一个试点。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可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这个法案结束了美国金融业60年的分业历史,也被认做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是走向混业的标志。但这是否就是永久的结束呢?并不见得,记者在翻阅美国金融历史书籍时发现,金融业在美国也是分了又合,合了又分,多有反复。确实此次金融业走向混业有着与以往不同的条件:跨国公司兴起和全球化趋势。
中国自然也要面临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冲击,还要面临加入WTO后的挑战,金融业走向混业也将是趋势,但是要循序渐进,尽快提高监管水平。如果未来几年政策一旦松动,国内金融业必将也会产生一股兼并重组浪潮。
❺ 学习山东经验 进一步解放思想 提高土地管理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
(2005年8月20日)
2005年6月1日~9日,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协主席艾斯海提·克里木拜,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率领的新疆党政代表团,在山东省、河南省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先后到山东、河南学习考察。我作为代表团的成员,通过几天的学习和考察,耳闻目睹了山东省和河南省的大发展、大变化。特别是山东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上呈现出高速度、跨越式和超常规的发展局面,以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优势运用到位,把潜力挖掘到位,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位,全力以赴发展经济的干劲给人以深刻印象。此次学习考察,使我进一步解放了思想,理清了思路,找到了差距,坚定了信心。我要认真学习山东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创造的宝贵经验和做法,尤其要借鉴山东省国土资源部门正确处理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经验和举措,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实现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山东省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
(一)认识到位,思想解放
党的十六大以来,山东省委连续在全省各地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省委、省政府提出,在新的形势下,要想在发展上不落后,首先在思想上不能落伍,要加快发展,关键看思想观念、看机制运作、看措施落实,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形成集聚效应,创造发展奇迹。山东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抢抓机遇,锐意改革,正确处理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做到既不“撞车”违规操作,又不“刹车”等待观望,更不“误车”坐失良机。2004年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收入达256亿元,特别是在提供用地保障上,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通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变压力为动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山东省认真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对近几年出台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489个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对省、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执法监察、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和处理。全省共撤销各类开发区739个,保留各类开发区251个,核减了3/4;处理相关责任人员1000多名;对先上车后买票的违规用地,进行了查处,补办了用地手续,使占用地总量一半的违规用地完善了手续。在补办用地手续中,实行补办用地手续的不占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政策。借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东风,变压力为动力,解决了多年遗留的问题和矛盾,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三)灵活掌握政策,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山东省也和全国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日渐突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呼声高涨。山东省及济南市、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根据国家规定,没有进行过调整,但其他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山东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划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仍由设区的市审批”的规定,山东省规划的调整主要是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为建设项目大部分落实在乡镇。在规划调整中,主要做法是调整布局和用地方向,多个项目集中,一并调整,原则上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
截至2004年4月,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至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已经用完。国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下达后,采取用计划指标替代规划指标的办法,相应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同时,对于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批准的城市规划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山东省政府于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各县(市、区)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不低于法定倍数的16倍。一些市针对因征地降低生活水平的,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费由财政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7 1号),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征地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土地补偿费入股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以采用留地安置的办法,按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五)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储备中心存地、客商用地”的机制。由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及时保障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缩短项目落地的时间,项目一到就可落地,而不是常规的选址、征地。有些暂无项目的耕地继续由农民耕种,有项目及时收回。极大的方便了招商引资工作。如济南市2004年投入40亿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青岛市对308国道两侧的土地全部进行了储备。威海市通过红线储备、协议储备、实物储备等多种方式,逐步将企业搬迁腾出的土地、政府收回的违法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其他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六)盘活存量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针对用地空间比较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建设项目用地多的实际,加大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一是认真开展了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向存量建设用地要发展空间。2004年以来,青岛市共清出678宗存量建设用地,面积5万余亩,近期可挖潜利用近l万亩。二是“海、陆、空”并进,即:填海造地、整理复垦折抵建设用地、建多层厂房提高利用率。通过上述措施,解决了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只有18万亩、实际用地达40万亩的困难,保障了土地供应。三是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圈大院、搞“花园式工厂”、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划分区域强化投资强度,土地投资强度标准为不低于100万元/亩,同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七)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解决各业用地矛盾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整理,节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和其他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的耕地面积,等量置换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和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建设,以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兖州市大力推进“合村并点”,全面实施“小村并大村,四百变一百”工程,力争利用15~20年时间,将全市400个多个行政村合并建设成100个中心村,预计可节约土地4万多亩。
(八)新增用地向工业倾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在招商引资中,山东省看重的是企业落地后增加的税收、就业的机会、带动的消费和科技的进步等对国民经济发展拉动的长期效益。特别对工业项目用地,采取倾斜的供地政策,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全部采用协议方式。并根据各地财政的实际情况,予以补贴或返还。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但对具有带动作用和凝聚效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在有意向投资者后,则以挂牌方式供地为主。
在征地工作中,为减轻企业负担,由政府埋单,是山东省的一大特点,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由财政补贴。具体实施中,政府只收取评估地价的20%出让金,主要用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费。
威海市提出了“只要你来干,手续我来办”的服务理念,投资者确定项目后,由市招商局和服务中心代理企业办理落地的所有手续,受到客商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山东省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只进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而不征为国有。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时,多采用租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这样,不但有利于企业及时落地,也有利于农民集体长期稳定地增加收入,化减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困难和矛盾。如企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5年后可申请征为国有,并办理出让手续。
(九)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形成凝聚效益
近几年,山东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整合优势园区,集中连片开发,充分发挥重点园区的带动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是开发区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主要选择荒山荒滩搞建设。如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成经济开发区、乳山银滩旅游度假区90%以上的用地是沿海滩涂,避免了占用大量耕地。二是采取资源共享的办法,积极引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到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集中。如乳山市出台了园区招商的“飞地政策”,即不论哪个乡(镇)引进的项目落户开发区,便实行税收“五五分成”,调动了各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节省了大量基础设施投入,达到了集约用地的目的。
(十)夯实基础,为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高效、科学的国土管理必须以现代科技为支撑。山东省下大力气开展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投资上亿元建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开展农地分等定级,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也取得丰硕成果,山东省2004年上缴国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2亿元,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落实整理项目,争取了全部上缴经费的返还。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山东省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准备工作,完成了规划实施评价和8个专题的研究工作,争取省财政安排规划修编经费660万元(已落实,不含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各市、县(市、区)的规划修编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通过下大力气夯实基础工作,为科学决策、管理和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巩固成绩,学习先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促进我区土地管理工作
与山东省比较,在土地管理工作方面,我们也有我们的特点,学习山东省的长处和经验,取长补短,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进一步。所以,有必要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一次回顾,和山东的工作进行一次比较。努力做好结合的文章,抓好落实的工作,实实在在地将我们在山东省学到的经验落实到新疆的发展中。
(一)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回顾
自治区的土地管理工作自2000年8月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受到国土资源部的肯定,为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是积极开展土地调查、评价、规划和科学研究等基础业务工作,奠定了土地管理的基础。完成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过对新疆后备土地资源及坡耕地、沙化耕地的调查,查清我区2030年以前有水源保证的可开垦后备资源4978万亩,摸清了新疆土地资源家底,为自治区和国家提供了翔实可靠的数据;组织编制完成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及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使全区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85%以上。
二是正确处理土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保障土地供应,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服务。按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为自治区能源、水利、交通、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重点项目以及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开展了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的工作,查清了全区城镇闲置土地、空闲地和批而未用的土地7.08万亩;制订了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减少各项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7.23亿元,2004年达到25.365亿元;增强服务意识,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了国有企业结构和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
三是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法监察。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健全征地程序,依法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拓宽征地安置途径,落实征地制度改革措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的监管,防范征地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加强动态巡查,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发生,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制定配套政策和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核减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13个;违规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现象得到遏制,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纠正和解决;自治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已通过国务院的初步验收;抓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核心的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为自治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新疆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已转发各地执行,收到良好的效果。如荒山绿化优惠政策,使乌鲁木齐周边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在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方面,采取灵活优惠政策,促进了新疆优势产业特别是林果业的发展。如,喀什地区1999年还只有60万亩林果,到现在林果面积已经扩展到253万亩。
五是抓机遇,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科学规划的基础是,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2000~2003年,自治区申报国家项目55个,总规模15327公顷,总投资21190.18万元,到位资金9157.415万元;2003~2004年,申报自治区项目28个,总规模7171公顷,总投资9344.01万元,到位资金8589万元;2005年1~4月,申报国家投资项目43个,总规模37124.34公顷,总投资61427.22万元。特别是完成了伊犁南岸大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为启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奠定了基础。在全国耕地面积逐年锐减的情况下,2001~2004年自治区耕地增加157.76万亩。
六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完成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2004年作风建设在自治区8个被评议的部门中名列第一,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开展“文明处室创建”、“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等一系列活动,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二)学习山东经验,促进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建议
纵观山东省经济快速发展,得益于历届山东省委思想观念的解放,持之以恒、全力以赴抓经济建设的落实。通过2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意识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在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是层层要求土地上有什么优惠政策,而是充分认识到土地既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更是政府所要经营的主要资产,将土地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依照法律程序办事。通过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改善投资环境,使以地聚财、以地生财落在实处,增加了财政收入,也推动了招商引资。
通过学习考察,我深刻感觉到山东省各级干部思想解放,勇于实践,创新务实的工作精神。与山东省相比,我们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观念和认识方面,许多地方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管理工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不清、认识不到位,缺少敢于实践、敢于超越的气魄和勇气。二是在灵活运用政策方面,自治区已经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等政策,但许多地方对文件学习不够、领会不深,没有用足、用活、用到位。三是在服务意识方面,在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明确土地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还在要求分权。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是靠审批权的下放,招商引资需要的是良好的资源和环境,只有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才形成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学习山东省的经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最根本的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把改革、发展、稳定紧密联系起来,抢抓机遇。增强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认真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积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
国务院28号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理解和执行政策上、要结合自治区实际,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既要认真严肃,也要思想解放。对28号文件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实事求是的制定出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要着眼于运用政策去推动工作和事业的发展。对具体问题的处理要着眼于发展的全局,采取更加灵活方式和方法。在土地供应上,要充分发挥新疆未利用土地多的优势;在建设用地上,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只要是有利于新疆发展的,就支持、保护和扶持。
2.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上,既要严格执行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也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实事求是的依法进行调整,使规划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大局。在目前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还未正式开展的情况下,对没有突破规划目标的,可以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区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对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批准的城市规划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影响项目落地的问题。
3.充分利用新疆未利用土地多的优势,招商引资
结合我区实际,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号),对荒山荒地、绿化用地、退耕还林还草用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畜牧业发展用地、农牧民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发展服务业用地、企业(转制科研机构)改制用地及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优惠政策,为充分合理利用资源提供政策保证和支持。
尽快出台《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用地意见》,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支持自治区的工业发展。
4.继续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在新疆尤为重要。要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安置补偿基数和标准应及时调整,尽可能采取高限,必要时政府可以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补贴。目前,征地安置补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民政、社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安置失地农民的途径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5.进一步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资金投入、规模和周期。要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存量建设用地也纳人土地储备的范围,建立“政府投资,储备中心存地,客商用地”的机制,对工业用地可采取集中连片的储备形式,形成“地等项目”的格局,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及时供给。
6.用活政策,支持项目建设
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按市场方式进行配置;对工业生产型项目的用地,仍以协议供地。在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中,根据评估地价,明确政府收益比例,使政府收益能够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直接费用。其余涉及征地的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农民集体和政府有关部门。能够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的,可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
7.统筹规划,加强开发区建设
自治区已通过国务院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开发区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对开发区建设应当加强研究论证,在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形成一批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产业关联,具有凝聚效应和带动作用的产业聚集区。
8.加大基础工作投入,提高工作水平
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下大力气开展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65个县(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的调整奠定基础;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尽快应用农地分等定级成果,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新疆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西部生态建设也需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因此,需要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编制科学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做好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充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投入,为新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肩负着国土资源管理、评价、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是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我们要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各级的推动作用。在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开放这个大局,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坚持一手抓保护,一手抓保障,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疆土地资源的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用足、用好、用活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上下功夫,使这些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合理开发利用的力度,确保建设用地的供应,发挥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赴山东省学习考察报告,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
❻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❼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❽ 重庆八大投具体是哪些公司
重庆八大投:
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
重庆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水务集团。
重庆市地产集团。
❾ 企业创新平台有哪些
论推进政府投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现代集团 丁伯康)
一、金融制度创新
1、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发展资本市场是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决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围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要加快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要鼓励地方优质公用事业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再投资建设;要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对于城市基建设施而言,所需资金额度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无法满足。这是与它们的资本实力、科技水平、机构布局以及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有关。如果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了中小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资金,将不仅影响银行的风险管控,也会影响到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压力较大,竞争弱势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后劲和空间,无法为该地区的城市建设融资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因此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发挥其在撬动社会资金中的杠杆作用。相关省份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级大型企业集团为基础,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大投融资功能。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上市,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等,发挥这些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推动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
3、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政府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结合地区实际,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样对于规制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通过放松规制来激励创新并在创新中改善和强化规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优势型的市场化筹融资环境,不断创新融资手段。为使城市建设能够融到足够的建设资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设资金,应积极推进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设市场化筹融资平台。
二、信用制度创新
1、加强政府的示范与推动
在信用主体结构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以树立政府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创建政府信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政府政绩考核目标,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和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和维护全社会的信用平台。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在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十多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针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专项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政府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以突出政府必须守信利民的执政观念,并有效遏制和惩戒政府信用缺失行为。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漏洞明显,法律的严密性欠缺。地方政府可以从我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信用体系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细则和补充,从而为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3、加快建立信用公共数据库
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的基础设施。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成为一个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此基础之前,逐渐把信息库组的信息扩大到公检法机关,实现政府、金融机构、业、个人等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共用,使失信者无处可藏可骗,守信者处处可得到授信。地方政府应加快做到完全开放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端口与国家征信服务平台正式对接,与国内其他各地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连互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
4、要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
信用中介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中介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是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客观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既要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扶持信用中介的建立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对不讲信用,出具虚假评估、审计、验资等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土地储备制度创新
1、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的联动机制
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建立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的联动机制,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的效率和收益,减轻土地储备的资金压力。例如土地储备中心和规划局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经营中的规划问题建立联动机制。城市规划区依法实行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储备,统一规划和统一出让。先由规划部门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2、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财政拨款,二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拨款金额太少,专项资金落实困难,因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将有助于打破土地储备工作的资金困局。例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中提出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杭州市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也提出在坚持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开发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协议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单位)进行储备地块的开发整理,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市场准入制度创新
1、探索新的准入思路
首先需要指出,市场准入规制并非基于行政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也并非依资本的身份进行规制,而是基于社会效率的考虑而对自然垄断性领域中企业数量的控制。市场准入制度是城市公共事业经营多元模式有效运行的首要的制度需求。传统的大一统的自然垄断经营模式将可竞争性环节与自然垄断性环节混同在一起进经营,抑制了竞争活力,也制约了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改变政府单一投资的窘迫局面,必然要求探索适应市场结构的准入思路,变革产业组织形式。
2、健全准入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明确开放的领域,也就是明确哪些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允许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进入;明确进入的条件,也就是明确哪些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可以进入;明确相应的程序,也就是明确设置能够保证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平等竞争的程序,保证进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没有健全的准入制度的支持,城市公共事业经营多元模式的有效运作只能是一句空话。
3、实行差别化准入
通过将基础设施领域业务进行分解,可以把目前独家经营的垄断性市场结构变为多家经营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即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垄断性业务仍由垄断企业独家经营,而在竞争性业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基础设施领域业务分解的具体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把业务沿业务流程纵向分解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垂直分解。另一种是把业务按区域或业务类型分解,称为水平分解。当然,不同行业的分割做法可以有所同,同一行业也可以同时采用垂直分解和水平分解两种形式。事实上,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业务分解引入竞争和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已经运用,但是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这种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推行。
五、投资回报制度创新
1、实现公共产品的合理定价
其目标是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修正为能够收回本的水平,以反映供需关系,并起到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如排污、用水等)。依据实际情况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服务价格水平。一方面,要取消价外加价,将各种基金或收费并入价格中。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提高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使生产经营企业能够基本上作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水平意味着既得利益的重新调整。在人们将公共产品和服务视为福利的心理定式下,提价势必会招致各方的压力,主要的压力可能来自于低收入阶层和消费大户(如城市企业)。对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而言,需求对价格的边际效用较小,如果提价能带来更好的服务,他们会更偏向于支持改革。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价格上升意味着生活成本的增加,抵触情绪在所难免。解决的一个办法是对低收入者进行价格补贴。但价格补贴存在较大的实施成本,包括对低收入者的统计、补贴的发放等。
2、实施公共收费制度
对于还没有收费机制的、社会效益不大、福利意义不强的项目,应建立公共收费制度。公共收费是按在接受公共服务时按受益程度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按垃圾重量或体积收费),体现了受益的直接性和受益与负担的对称性,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它的作用在于弥补公共服务成本,是一种补偿性收费机制。公共收费的实质是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能够较好地引导消费者偏好,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公共监督机制,促进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因此,实施公共收费制度既有利于实现公平,也有助于增进效率。但是,由于公共物品的福利性质不可否认,因此在建立公共收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起针对城市低收入阶层的补贴机制。
3、用好政府补贴
价格改革和收费制度并非灵丹妙药,一般的城市基建项目的投入往往数额巨大,又受制于许多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社会福利性,如果依照市场机制来提高价格会损害社会福利,可能招致各方的反对。因此,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办事适得其反。此时,政府按照私人投资成本与平均利润率进行生产补贴是吸引社会资本的有效措施。生产补贴是政府公共投入的一种形式,其关键问题是补贴多少,一般言,单位产品或服务的补贴量略大于社会平均成本与产品、服务价格的差值,即企业略有盈余。与政府一次性投入相比,生产补贴形式与私人企业生产或服务数直接联系,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投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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