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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条例行政法

发布时间: 2021-03-24 08:24:33

Ⅰ 宪法中关于行政法的法条

  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4.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5.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6.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7.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8.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9.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0.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11.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13.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Ⅱ 法律、法规、规章、暂行条例怎么区分啊

1、范围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的范围不一样,法律法规范围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单独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3、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适用普通民众;部门规章同样不适用普通民众,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自己调整内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

Ⅲ 谁知道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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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直接进行拆迁么与它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储备中心是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为宗旨设立的一个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编制单版位,你权可能住在城乡结合部,一般而言对农村的土地要先进行征收,征收使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动迁。没有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则拆迁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如果提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后则可能政府机关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你提到的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合乎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受委托拆迁人,即土地储备中心的受托人,你家则为被拆迁人。
建议你一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集体土地动迁,但明确了参照该条例适用。如果有时间你可以再网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迁条例,也可以在网络HI上详细向我咨询。

Ⅳ 行政法规、行政法、行政法律规范的区别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只不过是行政法的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规范则是行政法的内容。

Ⅵ 条例G是什么意思啊

1、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Ⅶ 请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有什么区别呢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区别:1,制定的主体不同,2,效力层次不同。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具体包括哪些法

提问不少天了,没有人回答,是因为没法具体回答。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种类繁多,您要找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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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中外合资企业对法定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的提取有比例要求吗在哪个法规里明确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一般为税后利润的%左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净利润的10%,如果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可以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该计提盈余公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之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但对外资企业而言,则应当提取储备基金,而非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