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防交通规划具体包括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等。
B. 国防交通经费归谁所有
国防交通经费归国防部管理。
C. 国防交通条例的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三)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D. 交通战备办公室职责
交通战备办公室职责是: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等。
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国防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坚定和竣工验收。
(4)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是交通准备是战争准备的重要内容;交通动员是现代战争军队大规模机动和作战的根本保证;交通线斗争空前激烈要求提高交通线的防护和再生产。
交通战备办公室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通信畅通,在思想、组织、物资和技术等方面所进行的各种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E. 什么是 国防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基地主要作用是干嘛的
国防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基地:主要是保存,储藏(储备),对交通运输通道的施工,维修相关的设备,技术,材料,人员等资源.
主要作用是保障国防交通运输通道在任何情况下可用.
F. 市政建设=市政工程
两者不同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工程、燃气管理及管线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市政工程、燃气和道路综合管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市政工程和燃气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工程、燃气建设项目的前期技术储备;协调平衡综合管线计划。
三、负责编制市投资和市、区联建市政工程、燃气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汇总审核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等的建设、运行、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储备器材的管理;对市政工程建设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城市和郊区城镇供气管理、燃气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燃气安全、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道路范围内各类综合管线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损坏事故的仲裁。
七、组织协调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的抢修,以及突发性事故的处理。
八、根据燃气管理、管线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制定市政工程、燃气业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成果鉴定;制定市政工程、燃气、管线有关的技术规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推进行业现代化管理的发展。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对式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或协调起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国防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或协调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国防交通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筹措和安排城市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建筑业(含装修装饰业)、建材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建材市场;负责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
(六)组织、指导、协调并督促市重大工程的实施;组织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组织权限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查。
(七)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国防交通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系统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负责管理委内外事工作。
(十)指导、协调住宅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十一)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和管理领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协调、开展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