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一类新药1.3是什么意思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❷ 国家一类新药总数
很少,一类新药应当是原料药都是新开发的。
我知道的有塞隆骨入药、蛹虫草入药,是否有其他,不详。
❸ 国家储备药物的定义
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政府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制定该《目录》的目的是要在国家有限的资金资源下获得最大的合理的全民保健效益。基本药物是公认的医疗中的基本的药物,也是对公众健康产生最大影响的药物。基本药物不是最便宜的药品,但可以说是最好的药品,好在基本药物是经过综合考虑,能满足临床基本和必要的需求。由于疗效好,使得治疗总成本最低,即具有临床最大治疗效益的同时又兼顾保证大多数人民整体保健的最佳选择。
我国自1992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的工作。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各种疾病的药物。随着药物的发展和防病治病的需要,每三年调整一次。
❹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哪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1、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2、二类精神药品
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二类精神药品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3、放射性药品
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放射性药品与其它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都称为放射性药品。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4)国家一类药储备扩展阅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制定。2005年7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本在普通药店就可买到的安定等精神药品将被限售。2005年11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日前,记者就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1、定点生产经营统一零售价格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条例》同时明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2、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
《条例》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
《条例》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
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专用处方制度流向实时监控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条例》强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运输、邮寄证明方可运输、邮寄。应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信息网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❺ 国家级三类新药一类二类是不是好一点,还是别的意思
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版;
(权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二类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三类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
四类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 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五类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六类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❻ 国家1类新药和保健品哪个好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 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 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 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 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不同类别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上有不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药监局:新药审批办法www.sfda.gov.
❼ 什么是国家1.2.3类新药
新药定义: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
属新药范围。
根据国际、国内药品分类标准,国家药监局按药品管理要求把新药分为以下五类:
国家一类新药:是指在世界上首创发明的一种全新原料药品物质成分及其制剂;或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
制剂,且疗效显著,“一类”新药是代表目前疗效最好的药物。
国家二类新药: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国家三类新药:用几种已有成分联合加工而成的药物制剂,包括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国家四类新药:用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造的药物;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家五类新药: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❽ 国家一类新药的分类哪有
新药定义: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根据国际、国内药品分类标准,国家药监局按药品管理要求把新药分为以下五类: 国家一类新药:是指在世界上首创发明的一种全新原料药品物质成分及其制剂;或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且疗效显著,“一类”新药是代表目前疗效最好的药物。 国家二类新药: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国家三类新药:用几种已有成分联合加工而成的药物制剂,包括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国家四类新药:用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造的药物;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家五类新药: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❾ 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是怎么定义的,什么区别
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症的药品。
二、 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它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
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9)国家一类药储备扩展阅读:
新药的质量标准:
1、新药经批准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其标准试行期为三年,其它新药的标准试行期为两年。
2、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3、新药质量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技术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两家以上生产须统一质量标准的同一品种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4、同一品种如有不同单位申报,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并须进行实验复核。对标准试行截止期先后不同的同一品种,以最先到期的开始办理转正。试行期未满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
5、新药试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我国现行版药典的规定执行。
6、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取消其批准文号。
7、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或中药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