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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阳土地储备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3-22 15:31:16

❶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土地政策具体实施措施农民的房屋土地被征用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❷ 北京市平谷区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一年工作回顾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区发展外部环境最严峻、面临困难最多、工作压力最大的一年,也是我们在危机中抢抓机遇,在困境中迎难而上,最终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团结带领全区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生态立区”理念,大力实施“三产带动”、“工业强区、旅游富民”发展战略,奋力拼搏,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以“保增长”为主线,全区经济在困境中破浪前行,取得了快于预期、好于预期的发展成果
三次产业齐头并进,新兴业态彰显活力。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8亿元,同比增长10%。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高。“四位一体”300万只蛋鸡项目开工建设。峪口禽业新建5个蛋种鸡基地。完成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和防控水平保持全市一流。大桃增甜工程取得实效,特色果品面积继续扩大,实现果品收入10亿元,同比增长27%。发展设施蔬菜1400亩。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44家,全区累计达到432家,农民社员2.1万人。工业强区效果明显。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54.5亿元,同比增长12.4%。兴谷开发区支柱作用更加突出,产值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同比增长32%。一批韩资汽配企业增资扩建,国际食品工业园加速建设。北京市绿色能源产业基地(1)正式挂牌,总投资9.5亿元的中锦阳非晶硅薄膜太阳能(2)一期项目实现年内开工、年内投产,清大天达、坎普尔等项目开工建设,一年之内新能源产业快速成长为我区工业领域的新生力量。电控和普析科技园建设步伐加快。东高村镇被评为“中国提琴产业基地”。品牌建设取得实效,4家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建筑和房地产业快速发展。预计完成建筑业产值49.7亿元,同比增长21.4%。房地产业实现税收9.6亿元。旅游产业逐步壮大。丫髻山、大峡谷分别晋升为3A和4A级景区,千佛崖景区对外开放,渔阳国际休闲俱乐部建成营业。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积极打造精品村和示范户,新发展市级接待户100家。全年预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6.4亿元,同比增长15%。口岸物流(3)实现突破。马坊口岸型物流基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建成联检大楼和各项监管设施,北京平谷国际陆港(4)启动运行,与天津港通关对接,区域经济开放程度大幅提升。总部经济蓬勃发展。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较高知名度的总部企业27家,注册资本30.3亿元,总部新城聚集效应初步显现。
固定资产投资勇攀新高,财政实力显著增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的不利局面,准确研判发展形势,成立扩大内需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强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调度,实施一系列确保完成投资任务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充分发挥了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亿元,同比增长34.6%,剔除2008年高速路投资因素,实际增长120%。投融资工作取得实效。加强项目引进和包装,狠抓前期工作,为项目及早落地创造条件,有力促进了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29%和43%。39个项目进入市、区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完善融资平台,增强担保能力,全年融资19.3亿元,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土地储备实现突破。紧紧把握全市投资重点,争取市级土地储备资金20亿元,高于其他生态涵养发展区总和。全区完成土地储备面积1342亩,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长,为有效拉动投资、新城开发建设和重大项目落地创造了良好条件。财政收支均创历史纪录。面对财政增收困难的复杂形势,下大力气挖掘税源,建立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不断加大组收力度,财政收入快速增长。预计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2.2亿元(5),同比增长36.1%,首次突破十亿元大关,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全年财政支出50亿元,同比增长45.9%,在保基本、保运转的基础上,有效推动了全区重点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创新力度明显加大,发展动力更加强劲。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完成,进一步优化了机构设置,提高了行政效能。重构了新形势下的涉农管理和服务体制,强化了政府对“三农”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职能。搭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和服务网络,建立一批土地信用合作社,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断健全。12个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试点。组建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完善银农合作平台,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50个。积极支持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和推广,普析通用公司成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检测、监测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科技型企业服务力度,15家企业纳入市科委重点支持项目库,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申请国家专利90项,建成市级创新型科普社区2个。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区工作通过科技部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向农村延伸,农户电脑普及率达到31.6%。
二、以夯实基础为抓手,新城组团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城镇承载能力明显提升
规划编制取得成效,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所有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城10个街区控规深化方案编制完成,实现了区、镇、村三级规划全覆盖。金海湖景区和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待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即将获得批复。平关路改建、胡黑路南延等4条道路工程基本竣工,京平高速马坊、夏各庄联络线等8条道路建设有序推进。兴谷集中供热站建成运行,滨河集中供热站进入调试阶段。金海湖和马坊消防站建设进展顺利。天然气长输管道一期工程竣工。110千伏盘峰变电站完成改造,110千伏金海湖变电站开工建设。
土地一级开发加快推进,分散式多组团新城建设(6)翻开新的篇章。加大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力度,岳各庄旧村改造一期工程破土动工,江南山水生态社区、垄上人家、胜利家园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洳河西岸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新城1号地块顺利成交,白各庄村回迁楼主体完工。新城组团建设迈出坚实一步,夏各庄4个地块和马坊城建区北区土地一级开发全面启动。金海湖特色小镇回迁楼开工建设。
三、以创卫创生为目标,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推进,涵养和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生态区创建全面启动,卫生区创建初战告捷。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形成了全民创建的良好氛围。改造老旧小区6个,封堵垃圾道2924个;整修城市道路18条,建设市容环境示范街10条,整治马路市场4处,增设机动车停车位2300个、自行车停放处500个;拆除广告牌匾2905块,规范门前三包商户2000余家;传染病和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食品卫生等各项指标全部达标,成功荣获北京市卫生区称号,为创建国家卫生区和生态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态和环境建设卓有成效,节能减排扎实推进。颁布了《平谷区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平谷新城环境整治规划》,为有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完成造林1.75万亩,绿化公路河道30公里。治理清洁小流域80平方公里,建设雨洪利用工程30处。积极开展迎国庆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创建5个市级环境优美镇、65个文明生态村。下大力气整治私建墓地,新建乡镇公益性公墓17处,平迁坟墓6.5万座,形成了文明丧葬、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良好风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和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拆除了一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1590辆,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7)达到81.6%,创造有监测数据以来的历史新高。继续推广新能源利用,建成太阳能浴室22处,安装太阳能路灯2000盏,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农村住宅节能改造300户。发展节水灌溉2万亩。万元GDP能耗和水耗分别下降1%和8.8%,我区被市政府评为节能目标考核“超额完成”等级。完成全国首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城区医院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关闭2家化工企业,对60个规模猪厂进行了粪污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四、以“保民生”为宗旨,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长足发展
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环境逐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760元,同比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870元,同比增长11%。预计城乡居民储蓄额达到113亿元,同比增长19.7%,消费潜力不断积累。商业市场不断繁荣。认真落实家电、汽车和摩托车下乡政策,广大群众得到了较大实惠。北大市场完成改造,西寺渠和胜利街综合市场投入使用,建成便民菜店20个,新增农村连锁便利店41家,商业便民设施更加完善。“平谷大集进京城”(8)活动获得良好反响,我区特色农副产品广受欢迎,大桃销售工作圆满完成。预计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42.7亿元,同比增长9%。
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镇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召开第一次社会建设大会,圆满完成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正式启动,成立一批社区服务站,6个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林荫家园、怡馨家园分别获得“首都花园式社区”和“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称号。紫贵庄园、渔阳公馆等住宅小区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新建和改建城市绿地20万平方米,安装座椅300套。进一步完善城乡公交系统,新购置公交车40部,缓解了百姓乘车难问题。积极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肃处理一批违法建设和用地行为。农村发展条件日益完善。多种模式的新民居建设分批分期推进,黑水湾民俗接待区对外营业,井峪、向阳村、将军关二期工程主体完工,罗汉石一期、张家台、东四道岭、大东沟等村庄改造进展顺利。“五项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硬化街坊路180万平方米,完成垃圾分类处理177个村,改厕9000座,新建公厕190座,实施了10个民俗村污水治理工程。
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长抓不懈。完善就业工作机制,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健全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多渠道扩大就业,推荐劳动力成功就业1.4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9%。企业帮扶工作效果明显,稳定了职工队伍,未发生大规模裁员。完成农村实用人才培训840人、绿色证书培训2000人,农民转移就业能力稳步增强。“五项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率先在全市完成公费医疗改革试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为785户社救和优抚对象翻建和修缮危房。城乡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发放优待卡3.3万张。为无保障老人发放福利养老金1.29亿元。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顺利通过市级验收,完成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000户。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协调发展。甲型H1N1流感得到有效控制,未出现爆发疫情和重症病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一步完善,24家医院和86个社区服务站推行随诊随报制度,参保率达到99.3%。区医院病房楼工程主体完工。坚持“六个一”办学目标(9),强化教师和校长队伍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分析、通报、奖励等机制,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稳步推进。高考本科上线率、总上线率和录取率分别达到41.2%、96.7%和85.6%,三创历史新高。学校教育布局调整步伐加快,撤并中小学校10所。完成中小学操场改造7个,15所学校达到新颁办学标准。着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实施“村村月月有演出”文化惠民工程,积极开展“红歌会”、“桃花大舞台”、“同一首歌闹元宵”、“大众健身舞场”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全年农村电影放映2.3万场次,送戏下乡3600场次,送书下乡6万册。区图书馆晋升为国家一级馆。丫髻山庙会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组织第五届全民健身体育节、篮球联赛等体育活动,举办区、镇、村三级运动会和体育赛事459场。国内首条国际标准徒步大道落户平谷。竞技体育再创佳绩,获得市级以上金牌8枚。大力开展“婚育文明靓桃乡,幸福家庭促和谐”活动,新建和完善人口文化园地317个,80个村和社区达到婚育文明标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率达到96%。精神文明建设迈入新阶段。以“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6家单位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感动平谷60人”、“文明平谷人”等评选活动,树立了可学、可比的文明典范。实施百场宣讲到基层、千颗星报告讲文明、万件好事惠百姓的乡风文明“百千万”工程,着力推进智能广播联网建设、大众读书等13项乡风文明建设工程,农村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双拥共建、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工作扎实开展,征兵任务圆满完成。妇女儿童、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五、以“保稳定”为前提,民主法制和依法行政得到加强,“平安平谷”建设深入推进
坚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与区政协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取得实效,政府信息公开有序推进,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得到保障。综合行政服务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办结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4.3万件。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制村长”工程,“五五”普法取得实效。成功组织国庆游园活动,积极参与国庆阅兵和群众游行。深入实施“国庆平安行动”,大力开展“六大专项整治”(10),启动环京平谷段“护城河工程”(11),全面落实社会面防控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营造了和谐喜庆的社会氛围。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坚决与等邪教组织做斗争。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排除和化解了一批信访问题。加强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监管,全区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应急管理,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部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执行力进一步提高。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防腐拒变能力显著增强。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成绩,这是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区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心、抢抓机遇、埋头苦干、共同奋斗的结果,是社会各界鼎力相助的结果。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工作。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民主党派、驻区部队、驻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总量规模较小,人均水平不高,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二是产业结构不够优化,支撑经济快速发展的高端产业相对匮乏,加快增长方式转变要求更加迫切。三是财政收支压力持续加大,刚性支出呈现较快增长,巩固和壮大税源十分紧迫。四是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明显不足,需要下大功夫提升消费环境,加快建设一批中高档商业设施,及早解决消费外流问题。五是城市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违章建设、马路市场等问题尚未根治,解决城市环境顽疾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六是节能减排压力日趋凸显,环境保护需要长抓不懈,生态立区步伐应进一步加快。七是住宅开发滞后,群众购房压力日趋加大,急需加快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八是少数部门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风懈怠,建设服务型政府力度需不断加大。九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还需倾注更多精力。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❸ 四川绵阳土地和房屋征用的赔偿标准 跪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统一征用、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规划、劳动保障、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本辖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负责协助落实被征地拆迁户新宅基地划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员等工作。
第二章 统一征地
第四条 本办法的统一征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用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征用工作,由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县(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统征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一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 统一征地采取分批次征地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两种方式。
统一征用的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分批次统一征用土地,征地资金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支付。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国家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商征地事宜。
第九条 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执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统征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拆迁
补偿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误或阻挠。
第十条 征用的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用耕地(粮地、菜地,下同)的年产值,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57号文)执行。
征用成片果园、茶园、桑园、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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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绵阳市应急机械储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应急工程机械的储备,工程机械的租赁、维修,应急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和回填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土地整理,工程机械销售信息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吴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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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绵阳市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