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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储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3-21 22:29:17

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在的贷款利率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我找到的利率规定,暂时没有找到更新的。
中文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形式: 部门规章
类别: 经济法 金融 银行
原文文件
原文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8号文《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精神,现将我行有关利率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率

(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及粮棉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

(三)粮棉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0.98%。

(四)粮棉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1.7%。

(五)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及技改贷款分别按现行的基建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基本建设贷款1年期以内(含1年期)年利率11.7%;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技改贷款年利率11.7%。

(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仍执行年利率2.88%。

(八)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8.4%。

(九)林业贴息、治沙贴息贷款按年利率10.98%执行。

(十)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利率双方暂按年利率10.98%计算。其他同业往来利率由各分行协商确定。

(十一)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总行不加利差,暂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执行,即1年期年利率10.98%,6个月期年利率10.71%,3个月期年利率10.44%,20天期年利率10.26%。

(十二)关于加收利息的规定

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息幅度分别是:逾期贷款为20%,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为50%,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挤占挪用,可择其重,不能并处。

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处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十三)加收利息的范围

1.粮棉油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特种储备及其调销贷款逾期部分原则上不加收利息。

2.粮棉油议价收购、加工企业、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3.对挤占挪用的贷款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十四)改变贷款计算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为界,利率调整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5年3月21日起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1995年2月18日 银复〔1995〕3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4)18号文《关于利率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以及粮、棉、油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粮棉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

三、原则同意你行农发行字(1994)18号文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内容。

四、利率调整时间为1995年1月1日,调整后的各项贷款利率的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日期
颁布日期: 1995-03-21
实施日期: 1995-03-21
现行效力: 有效
分类号: D922.281
主题词和关键词: 信贷管理 利息率 银行法

⑵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文件规定,高危行业按营业收入或产量一定的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因此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问题所述,煤炭、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这与金融保险业计提的一般准备在会计核算中是基本一致的,也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依据上述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净资产份额核定或依法净资产额评估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净资产应包括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

⑶ 金融企业计提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以下简称《解答》],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终结了实务中模棱两可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是: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3号解释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算是一波三折,变化多端,财会人员不知所措,虽然3号解释将安全生产费的科目设置、使用、确认以及报表的列示进行了公允的处理,操作性较强,但对安全使用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为此实务中也经常演绎着不同的操作的结果。
(2)《解答》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⑷ 安全生产费用怎么进行财务记账

1、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贷:专项储备 2、费用性支出时: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资产性支出的: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折旧时作分录: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4)专项储备公告扩展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⑸ 跪求: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尽快发给我吧,谢谢各位大侠了!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用由集团公司相关直属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直接提取和使用。
1.2 各企业就中国境内相关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2.1 油气田勘探、开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1.1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1.2.1.2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1.2.1.3 卤盐矿、地热、温泉等地下非金属矿山按每吨4元,若属于露天矿山按每吨2元。
1.2.1.4 物探业务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1.2.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2.1 石油工程(不包括物探)业务为2.5%。
1.2.2.2 石油化工工程(炼化工程)业务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2.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产品列入国家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并对本企业事业部内部、本企业事业部之间互供原料的销售收入予以抵消,按超额累退的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分事业部计算全年计提数,平均逐月计提:
1.2.3.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1.2.3.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1.2.3.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1.2.3.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4.1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1.2.4.2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买断货物的销售收入按危险货物规定的超额累退方式和标准提取。
1.2.5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5.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1.2.5.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1.2.5.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5.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1%提取。
1.2.5.5 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1.2.6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1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计提依据,按照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1.3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必须先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再按正常渠道在成本中列支。对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TOP
1.3.1 油气田、非金属矿山开采企业及物探业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1.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1.3.1.2 完善油气田、非金属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1.3.1.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1.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1.3.1.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1.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1.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1.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1.9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3.1.10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3.1.11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1.3.2.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2.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2.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2.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2.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2.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2.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等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1.3.3.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3.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3.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3.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3.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3.7 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3.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3.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4.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1.3.4.2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1.3.4.3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4.4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4.5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4.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4.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4.8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4.9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4.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5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5.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1.3.5.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5.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5.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5.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5.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5.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5.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5.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通过“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1.4.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安全生产费用(成本中心)
贷:专项储备
1.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
1.4.2.1 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上线企业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4.2.2 ERP上线企业使用PS+PM模块进行业务处理。
借: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实际成本中心)+安全生产费项目统计型WBS或者网络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生产成本结转(实际成本中心)
1.4.3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提足折旧费用(零残值),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月末对此折旧费用予以全额冲销,并冲减专项储备余额。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2 预算管理 TOP
2.1 总部对各企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分事业部(管理部)、分项目专项列报安全生产费用,经事业部(管理部)审核确定后,报集团(股份)财务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提取数、使用数和储备余额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2 安全生产费用当年使用金额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视同预算外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3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来源,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增强安全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发生后,年度有结余的,应作为专项储备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同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3 部门职责及管理规定
3.1 各事业部(管理部)、各企业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排。各企业责任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和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使用前需报事业部(管理部)审批,各事业部(管理部)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3.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或下级单位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协助财务部门及时做好项目进度结算、财务处理和实物资产使用、盘点和管理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3.3 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要严格区分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情况,规范资金渠道,原则上不安排资本性支出项目,确需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经报集团(股份)财务部审批后,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3.4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要符合规定。在计提与列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核算清晰,符合国家会计、税收等法规政策的规定。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TOP
集团(股份)财务部牵头,安全环保局、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各事业部(管理部)配合,定期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其他规定
各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5.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业务范围。
5.2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5.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帐务处理方式。

⑹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6)专项储备公告扩展阅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⑺ 下岗职工 有医疗补助吗

下岗职工如何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成都一下岗职工昨日问老蒋,他今年50岁了,又得了糖尿病,因有病无法打工,他想住院治疗,可否申请住院医疗补助?老蒋就他所问,咨询了相关部门,现回复如下: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12号)的规定:住院医疗补助申报审核程序:本人或家属填写《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申请表》(附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并鉴章后,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缴费人数7人以下的单位参保人员申报住院医疗补助时,其本人医疗保险申报工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二)申报时限;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申报手续。(三)审核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及初审,对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出具住院医疗补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本次拟补助金额; 2.申请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政府,应将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补助公告张榜公示7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公示结果。困难人员在1年内再次申请医疗补助时,以上次公示结果为依据。3.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补助金支付手续。经核实不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在市本级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市级及其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除外);在区(市)县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按区(市)县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就医。第七条 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办理住院医疗补助支付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住院病人: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2.户口簿; 3.社保卡。(二)家庭病床人员: 1.《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3.户口簿; 4.社保卡。(三)特殊疾病门诊人员: 1.《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3.户口簿; 4.社保卡。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⑻ 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⑼ 按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果年底没用完,要结转回0吗,否则会越来越多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规定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因此,你可不再计提,原已经计提的,待使用完后再按实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