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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土地储备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3-21 16:35:00

⑴ 2016济南北湖拆迁安置政策

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是滨河新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将成为北部城区的城市副中心,重点规划建设成以休闲旅游和文化传播为特色,集商务办公、商业休闲、文化传媒、居住生活为一体的都市活力中心。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天桥区政府决定实施本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是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为: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
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2]5号);
4、《关于做好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建发[2011]1号)
5、关于印发《北湖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细则》的通知(天城执发[2015]3号)
二、房屋征收目的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及区域脏乱差现象,影响了该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北湖改造项目及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加快该区域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确定的征收范围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水园小区40、41、46、47、48、49号楼、水屯路62、64、66、68、70、72号楼、阳光小区1-9号楼、阳光小区11-18号楼 、芙蓉小区17、18、23、24号楼等。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收项目涉及7个村居(沃家、黄桥、杨庄、白鹤、水屯、柳云、边庄)和阳光小区的5094户住宅,建筑面积约39.2万平方米;附属房屋建筑面积约3.06万平方米;非住宅19宗,建筑面积8.69万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方案公布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和征收决定一并公布。
(二)有关事项: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将被征收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及附属物、户口、年龄进一步进行核对,对年龄、面积有异议的,核对后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及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7日起,可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安置区分为北湖核心区东侧片区、北湖核心区西侧片区、北湖核心区南侧地块三个片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对于北湖片区安置地块总平面及户型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安置户型共计15种(安置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十、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公示。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它费用: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1万元,2016年5月21日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提前搬迁奖励费2万元,2016年5月21日后(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拖后1天的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2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不能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补助: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拟定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便下一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如果隐瞒相关房产信息,违规取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资格的,所签协议视为作废,应重新签订。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如举报人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每户仅限奖励一人次)。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奖励费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特殊研究。
本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处理。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一砖院墙



50-80

燃气炉



300-500

条砖院墙



70-100

太阳能热水器



500-800

砖石(乱石)院墙



50-100

电热水器



200-300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30-70

电表



200-300

防盗网



60-100

院内电灯



10-30

栅栏式防盗门



300-500

水表井(外表)



200-30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800-1000

分户水套表



50-70

塑钢、铝合金窗



100-150

水管

M

8-10

营业房卷帘门



150-200

水嘴



10-25

玻璃钢防雨罩



50-80

水池



50-80

雨搭



30-50

洗手盆



60-80

铸铁暖气片



80-150

蹲便器



80-100

钢质暖气片



300-600

坐便器



200-350

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宽带网(住宅)

宽带网(非住宅)

空调

太阳能热水器





端口

端口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

单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⑵ 济南:住宅用地原则上不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

济南土地市场从宗地出让到供后监管将更加科学、规范。
3月1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拟供应土地出让前要满足的规划、建设、功能、运营和建筑与节能要求做出全新规定,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的参考因素更加透明化。对于诚信异常企业,将被限制或禁止参与土地交易。
拟出让土地入市前进行研判
哪些经营性用地适用意见稿?据了解,对于市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都要按照意见稿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等情形参照执行。
与以往不同的是,意见稿从土地储备供应、出让要求、实施出让、规划建筑方案管理、供后监管五个环节实行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
在土地储备和供应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土地统一供应。
商办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产品
在经营性用地的以往供应中,拟出让地块须满足一定的规划条件,以此作为出让要求。而在意见稿中,今后的土地出让要求更加详细,将建设、功能业态、运营管理、绿色建筑和环保等要素与其他出让条件纳入合同管理,由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转变。
以拟出让土地建设管理要求为例,在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管理上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约定延期开工、竣工的违约金金额。对逾期未开工满一年的项目,合理界定土地闲置形成原因,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节能环保、配建租赁住房、公共服务、保护保留建筑、绿化、国家安全、地下文物保护等要求一并纳入合同管理。
在功能管理要求上,商业用地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结合区域功能、社会需求、土地用途等情况,提出休闲娱乐、大众零售、酒店旅馆等商业功能业态。出让合同中未经约定,商业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商业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确保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在商业用地出让前,发展改革、投促、商务等部门应综合区域配套、房地产市场、项目功能定位等因素,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
住宅用地原则上不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年限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对功能实现、运营管理、建设条件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出让地块,可通过拟供应计划公示、预申请、招商信息发布等形式,提前公开入市信息。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确需搭配供应的,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市政府批准。位于城市重要特定地区、具有重要功能性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可采用附带规划设计方案、基础设施要求、功能建设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的方式实施出让。
在土地出让价格形成方面,意见稿提出,出让人应根据土地熟化主体意见、土地评估价格、土地市场情况等,在市场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供后监管方面,意见稿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拿地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依法进行预销售、转让等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履行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时应符合相关条件,文件中对需符合的条件做了详细说明。

⑶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怎么样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是2018-12-0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专分公司(国有控股),注属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西路6号国贸大厦。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900MA3NPQ6B9A,企业法人靳庆新,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隶属企业联系以下业务:土地储备市场化运作;土地综合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填海造田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要素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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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济南高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哪些

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15个
发表日期:2010-04-20 创建者:admin
1、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调研、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网络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负责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外事工作。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行政科、接待科、车管科、物业科。负责高新区机关后勤事务和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2)档案馆,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

负责高新区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以及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工作。

2、组织部

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考察、选拔、任免,干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及领导班子配备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录用、考核、任免、奖惩以及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才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统战和工商联工作;负责管委会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中共济南市委党校高新区分校,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教务科。负责高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和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业务科。负责高新区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工作。

3、宣传部

负责制订宣传和文化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区宣传报道;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组织全区精神产品生产、群众性文化活动和文物、图书馆管理工作;负责出版物市场和印刷、音像出版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初审及监督管理。

管理1个事业单位:

新闻宣传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业务科。负责高新区宣传策划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4、纪工委(审计监察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工作,受理控告、检举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和纠风工作,监督投资软环境建设;依法对财政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和所属单位财务、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管理1个事业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审计科。负责高新区经济责任审计事务。

5、政法委员会(信访局)

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协调、支持、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相互制约并密切配合;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及行政复议、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管理1个事业单位:

法律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负责高新区法律普及、援助、咨询等工作。

6、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物价管理;负责指导企业体制改革及上市等相关工作;负责金融监管及驻区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

7、科技经济局

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业经济调度;负责科技计划、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负责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创新基金项目的征集、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认定以及各类技改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负责节能降耗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服务;负责科协工作。

8、商务局

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拟订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经外贸及第三产业规划发展管理工作;负责台湾事务和侨务工作。

9、投资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引进内资指标的牵头、内资项目的引进和入区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煤矿行业监管;负责地震相关工作。

管理1个事业单位:

招商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招商服务一科、招商服务二科、招商服务三科。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收集、高新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等工作。

10、财政局

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管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税源培植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管理;管理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协调税务部门工作。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经费管理科、建设资金管理科。负责高新区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与结算等工作。

(2)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资金投资评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投融资科、投资评审科。负责高新区投融资管理和财政资金投资评审工作。

11、建设局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施工图纸、管理建筑市场、监督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管理和发展公交、通信、电力、供气、供热、供排水及防洪排涝等公共事业;负责市政道路设施维护管理及农村道路建设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负责人防工作;负责气象工作。

管理1个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安全监督科、质量检测科。负责高新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2、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人防、市政公用、房产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稽查、监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协调驻区交警单位。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

(2)市政绿化管护中心,为财政补贴处级事业单位。负责高新区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养护工作。

1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负责各种建设用地的管理、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测量、测绘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违法用地查处及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征地收储中心,为财政补贴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拆迁科、征地收储科。负责高新区国有土地收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地上物的清点、登记和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开展高新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14、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

负责民政、残疾人、老年人事业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负责劳动行政管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力培训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管理2个事业单位:

(1)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业务科。负责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各类职工的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收缴管理工作。

(2)劳动监察大队,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负责依法查处高新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15、社会事务局

负责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民族宗教等工作。

管理1个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负责高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

16、机关党委、总工会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体育工作。

⑸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委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承担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信访、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监测,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全市促进经济增长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组织推进全市风险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组织研究全市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负责企业融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或转报工作;承担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的调研与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承担省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承担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贸易及国际资本的动态,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拟订开放型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并负责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查、上报;承担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的相关工作;负责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查上报。
(八)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防灾减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并协调实施全市资源环境相关领域的规划;组织拟订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审核或转报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以及转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农业利用外资重大项目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及转报工作。
(十)能源交通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市能源、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发展新能源和相关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以及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
(十一)工业与高技术产业处
分析预测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研究全市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相关领域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工作;统筹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参与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及审核、转报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拟订和衔接平衡全市社会发展规划,汇总编制全市人口、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十三)财政金融处
参与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有关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转报工作;参与全市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承担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十四)招商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包装、策划及推介活动,参与协调其他招商工作;承担市招商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经济合作处
拟订全市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组织协调国内重要经济技术交流洽谈及产学研合作活动;拟订对口支援的政策措施,并督导实施;协调对口支援项目的实施,安排政府对口支援资金;负责地区间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及友好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承担全市异地商会驻本市办事机构登记材料的初审工作;组织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调研和信息联系工作。 (十六)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经济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承办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展规划研究室(副局级)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协调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承担相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挂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副局级)
负责拟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组织对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争取进入国家、省重点序列项目的审查转报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调度;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市南部山区管理办公室(副局级)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南部山区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组织、协调、论证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的建设项目;负责安排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市服务业办公室(副局级)
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粮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调控措施;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查、转报工作。

⑹ 山东聊城昌元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山东聊城昌元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是2016-07-07在山东省聊城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聊城市前许街18号。

山东聊城昌元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500MA3CDEC767,企业法人张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聊城昌元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山东聊城昌元土地储备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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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济南:宅地原则上不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

3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教育设施用地应先行供地或与关联地块同步供地,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让,商业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征求意见稿》称,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包括济南市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在土地储备和供应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实施土地统一储备,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于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统一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管理。未经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得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供应。济南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一对储备土地进行入库和出库管理。
另外,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由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依法依规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前期开发之前已完成的不再开展。
《征求意见稿》认为,要加强项目开竣工时间管理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筑体量、规划建筑设计、管理要素等条件,合理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并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约定延期开工、竣工的违约金金额。对于逾期未开工满一年的项目,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认定,合理界定土地闲置形成原因,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明确租赁住房的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等要求。
在土地出让价格方面,出让人应根据土地熟化主体意见、土地评估价格、土地市场情况等,在市场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该意见稿中对后续商业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的开发面临约束,其不能建设公寓式酒店项目和公寓式办公项目。此类产品是这两年打擦边球比较多的产品,也干扰了市场交易秩序。通过此类规定,有助于提前警示房企,真正规范相关项目的运行。另外,住宅用地后续更强调单一属性用地的供应,尽量不采取混搭的模式。对于此类住宅用地来说,往往也是开发商比较欢迎和喜欢的。过去一些土地混搭了商业和办公用途,导致了新的库存出现。所以在土地出让方面明确此类要求,能够促进此类用地的更好交易,也比较吻合房企的投资心态。

⑻ 山东省土地储备中心待遇怎么样福利怎么样前途如何平时忙不忙

山东省土地储备中心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直属的单位,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享受的是公务员的待遇。福利待遇当然好。平时工作不忙的,前景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