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东省政府盐业改革细则
【2016年将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4股望受益】据中国政府网3月31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其中提到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食盐生产批发管理体制、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食盐储备体系等改革。
据中国政府网3月31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其中提到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食盐生产批发管理体制、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食盐储备体系等改革。
Ⅱ 食盐是否解禁可以自由买卖
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
最近,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方案的核心为2016年起废止食盐专营制度,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2017年起盐业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实行。
Ⅲ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食盐是暴利产品,零售价是出厂价的5倍。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发布的。
公众以为,该办法的废止,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预计食盐的售价将能下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而出厂价一般在每吨300元至500元。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零售价格暴涨。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
解读
咸的味觉来自盐。在中国菜里,盐更重的使命,是调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种肌体的质地。在中国的烹饪辞典里,盐是百味之首……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话说,“人不可一日无盐”,如果没有了盐,不仅一日三餐食之无味,我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有关“食盐”的政策,显得特别牵动人心。从春秋至今,我国始终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食盐;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也对食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食盐专营政策。
取消“盐业专营”是媒体误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取消200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息一出,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报道称,实行了数千年的盐业专营将就此作古,还有评论称“盐业专营百无一用”。不过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记者的调查,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代表取消“盐业专营”。
对于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随后有媒体报道的“我国食盐专营”将取消的说法,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明确表示,这是社会的误读。目前国务院1996年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
于本杰说:“我们现在实行的食盐专营的政策,是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目前《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专营政策没有调整。”
中国盐业协会也表示,国家发改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之所以要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本杰解释说,2008年时我国盐业的主管部门就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转移到工信部,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策。废止这一文件和取消食盐的专营政策没有关联。于本杰说,当时国家发改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加强专营许可证的管理,专门制定的办法。不在它管的职责范围内,所以废止,和取消专营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
于本杰进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食盐专营许可证》仍然存在。食盐专营是一种国家专营的政策,我国在食盐的生产,运输,批发到零售等各个环节,都是实行许可证管理。随着国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事项,从去年年底开始,食盐在专营领域的三个证件审批已经全部下放到省一级。
青岛市委党校教授刘文俭认为,目前食盐生产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这已经体现出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
食盐专营主要考虑国民健康
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税收贡献率已经如此低了,那为什么我国还实行食盐专营呢?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介绍,现阶段我国食盐专营主要出于国民健康的考虑。
于本杰认为,通过食盐这种载体,达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国是碘缺乏病高发的国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国。谁都可以买,谁都可以卖,不能确保食盐加碘的落实。
食盐专营制度还保留着,主要是从考虑食盐质量角度出发的,消除碘缺乏现象。不过对于食盐加碘,社会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研究显示,我国不论是碘充足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都出现碘摄入过量的问题。对此,有盐业人士透露,国家在2012年已经做出调整,在不同地区设定食盐加碘的不同标准,在补碘的同时确保公众安全。
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食盐专营”制度也有利于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公众恐慌。举例来说,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后,国内一度出现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碘盐能防辐射等一系列传言,在不少地区引发抢购食盐的风潮,食盐一下子变成了稀缺商品。还有人囤积居奇,把食盐价格抬升好几倍出售。在这样的背景下,肩负食盐调配的中盐公司立即表态,全国食盐储备量足以满足3个月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公司也纷纷启动应急机制,确保食盐供给。哄抬盐价的现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盐专营”不符合国情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而专营制度并不是中国独有,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食盐专营,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太一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现实情况的不同,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专家指出,中国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已经突破了合法界限,与“垄断越界”同时存在的还有各盐业公司的“暴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盐业体制政企不分,最终导致食盐专营的弊端日渐凸显。
尽管弊端很明显,但彻底取消“食盐专营”也不符合国情,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孙晋教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建议,食盐专营体制的改革应该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盐看起来微不足道,但牵动百姓民生,就是国家必须谨慎对待的大事儿。
Ⅳ 食盐的制度变迁
封建社会的盐专卖制度,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财政收入工具,为其封建统治掠取民众财富,赚取巨额利润。在盐专卖的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各级官吏贿赂已成风气,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受损,从而危机统治阶级自身安全。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因此理清楚盐专卖制度的经济特征和运行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盐专卖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从经济史的角度整理各个朝代盐专卖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状态,较少从经济特征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考察,而在国外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缺少与中国盐专卖类同的经济现象,相关文献很是少见。在封建社会经济的传统分析框架中,劳动人民对统治阶级承担赋税和劳役,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借此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尽管盐专卖制度在形式上与赋税制度有很大不同,阶级矛盾分析方法仍然为这一问题指引了方向。从另一个视角看,根据现代西方国家理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以此换取税收。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国家作为全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征收赋税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统治者是以社会管理者或者说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面目出现,公众是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消费社会管理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根据服务的质量(办公效率)和价格(赋税水平)来决定是否消费该服务。但在盐专卖制度分析中,这一分析框架变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既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生的起因,也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结果。
在盐专卖制度下,各相关经济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重新审视和分析其经济特征对于全面正确的把握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2014年11月工信部确认2016年取消食盐专营,放开盐产品价格。据了解,取消食盐专营、许可经营制度后,将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健全食盐储备体系,确保食盐安全供应。此外,还将加快盐业体制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健全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盐。依照方案规划,将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2017年起盐业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实行。
Ⅳ 2017年个人卖食盐要什么手续
2017年个人卖食盐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办理盐业销售许可证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政府储备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并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5)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Ⅵ 食盐专营办法出台,国家为什么房开食盐价格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
前几年发生过“抢盐”风波,不少人还记忆犹新,大家很关心食盐的安全稳定供应问题。我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过几次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各部门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食盐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国家房开食盐价格,这大家来说都是有一定好处的。
Ⅶ 盐市场要放开吗
国务院关于复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制的通知,要求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Ⅷ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吗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8)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规定:
第三条第八项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第三条第九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Ⅸ 国家对盐有什么政策
盐在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在现代工业中也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制盐工业是集生产盐、盐化工产品、盐业机械为一体的综合性生产行业。在我国,制盐企业数量众多,近几年来,在需求带动、科技推动和投资驱动下,中国盐行业紧紧抓住发展战略机遇期,坚持做强做优,提高核心竞争力,满足民食工需,初步建立了布局优化、调控有序、技术升级、效益提高的新型工业体系,推动了制盐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制盐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盐的产量得到很大的提高。建国初期,1950年盐产量仅为246万吨,到2017年我国原盐产量达到8975万吨,增加超30倍。但近几年来无论是原盐产量还是食盐产量都几乎保持稳定,分别保持在8900万吨左右和近950万吨。
2011-2017年中国原盐产量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智研咨询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盐加工行业市场供需预测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受沿海地区各类园区和工业等项目建设发展的影响,北方海盐区的盐田面积逐年萎缩,海盐产能增幅和所占比例逐渐降低。而井矿盐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技术成熟,投资门槛不高,因此井矿盐产能增幅较快,在全国盐总产能中的比例逐年提高。2017年产能结构中,从盐种来看,井矿盐占比达55.4%,占据第一的位置;从区域来看,华东、中南、西南三大井矿盐区的产能占比超过北方四大海盐区,基本上形成了北方四大海盐区、西北湖盐区和中、东、西南井矿盐区三大产业带,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我国盐产品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体现在盐化工耗盐比例过大(占到73%);道路除雪等行业的用盐比例过低(美国融雪耗盐达到1900万t/a);卤水直接制碱比例只有20%左右,而美国占63%,法国占72%,其它发达国家使用液体盐占工业盐总量的比例均在50%以上。近几年,盐行业虽然开发了八类近百种盐产品,但绝大多数仍局限在食盐中的保健盐、调味盐系列,市场份额小。发达国家多品种盐种类与市场开发程度也大大领先于我国。如美国,工业及家庭水处理用盐325万t/a,畜牧用盐160万t/a,各类用盐品种繁多,档次各异,市场广阔。
Ⅹ 国家为什么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
国家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是为了防止垄断,防止哄抬物价。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10)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总体思路
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