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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财政补贴

发布时间: 2021-03-20 11:20:28

⑴ 什么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财政补助一类拨付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财政补助二类拨付指二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有三种:

一是全额拨款的,就是财政补助。

二是适当比例财政拨款的,这样的单位通常自己有赚钱的能力,就是财政适当补助。

还有一类就是全部自收自支的,也就是国家没有财政补助,全看单位效益,工资也跟效益有关系,最后这一类的以后有改制为企业的可能。

(1)储备粮财政补贴扩展阅读:

财政补贴的种类

财政补贴以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分为生产补贴、流通补贴和消费补贴。

(1)生产补贴

又称生产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的项目主要有粮、棉、油加价款补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工业生产企业亏损补贴等。

(2)流通补贴

又称商业经营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流通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粮、棉、油价差补贴,平抑市场肉食、蔬菜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以及国家储备粮、棉、油等利息费用补贴。

(3)消费补贴

又称消费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消费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房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水电煤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⑵ 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为多少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⑶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⑷ 财政补贴的三种形式

财政补贴以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分为生产补贴、流通补贴和消费补贴。
(1)生产补贴。又称生产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的项目主要有粮、棉、油加价款补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工业生产企业亏损补贴等。
(2)流通补贴。又称商业经营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流通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粮、棉、油价差补贴,平抑市场肉食、蔬菜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以及国家储备粮、棉、油等利息费用补贴。
(3)消费补贴。又称消费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消费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房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水电煤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⑸ 为什么中储粮储存粮食还给储存费中央财政补贴, 地方的省级和市级的

储备粮都有,省市县储备都参照中储粮的费用补贴。但中储粮公司有的扣除一部分费用后,让中央直属库以外的粮库代储,

⑹ 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是不是财政拔款

不算,中储粮每年收粮的时候,都是按规定,去指定的银行贷款,据我所知,大部分省份都是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并不是财政补贴

⑺ 有没有2011年度关于储备粮食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版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国权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已全文失效(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本文2008.12.3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文件“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⑻ 2011年中央储备粮各直属库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财税[2011]94号文件没有相关规定)

财税[2009]151号文件已经废止,以前只是暂免征收营业税,现在当然要征收了。

⑼ 乙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1、如果收到的财政拨付的补贴款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应于收到当期计入当期损专益中,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属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收到的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前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分录为:(1)在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专项应付款 ——××项目 (2)分配递延收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⑽ 国家怎样补贴粮食储备库

我国粮食储备实行分级管理,即国家是中央储备粮,成立中储粮总公司,为央企,国家拨内款。省级容是省级储备粮,由省财政拨款。市、县(区)的地方储备粮分别由当地财政承担。国家不对地方储备粮补贴。但可通过发改委系统申报建仓项目,补贴建仓资金。对储备粮本身不补贴。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