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2号):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㈡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求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
3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 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当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4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仍然不足的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5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厂长对企业盈亏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根据企业内部责任制,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
㈢ 企业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支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 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㈣ 企业的工资薪酬科目应如何审计
。企业的工资薪酬科目应如何审计?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开支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计。
应付职工薪酬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62个一级会计科目之一。
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核算“员工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原来的应付福利费已经取消,福利费改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设明细科目-职工福利。
养老保险也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设明细科目-社会保险费。
福利费不再按工资计提14%,应在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据实列支。但超过工资14%部分,应作所得税前纳税调整/
列支员工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按收益对象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非生产人员)
借:制造费用(生产人员)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㈤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㈥ 工资指标怎么计算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
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两个低于”的原则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通过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资机制。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23 22:59 二、工资总额管理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管理范围
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包括省属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子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二)管理方式
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两种方式。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挂钩办法的形式可分为总挂和分挂两种。总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分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分别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2、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具体调控方式以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利润总额作为调控依据。检举(四)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奖励)年薪、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当地同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加以确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
1、对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
2、对于垄断行业(企业),以及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工资水平较高、增长过快,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适当下调浮动比例。
(六)应提工资总额及清算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的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未列入工挂方案的,可按照企业挂钩工资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挂钩的应提工资总额外当年单列,次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应计提的工资总额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应计提的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浮动比例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5、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实际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可提效益工资的比例+速算修正率
6、企业应当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妥善处理工资增长部分的发放与工资储备基金的比例关系,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四、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具体办法
对于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一)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定利润总额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利润总额基数。
(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企业利润总额基数。
2、新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数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企业上年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的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第一年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后确定。
(三)工资增长率的确定
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或下降率)按当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下降率)的50%确定。工资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当年预警线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预警线)。
(四)工资总额使用数清算
1、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应严格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相应的效益工资计算办法计提。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工资总额中当年单列,次年列入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使用数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0.5)}×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0.5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五、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规定,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国资委审批。对于实行工效挂钩总挂的集团公司,应在上报集团总挂方案的同时,上报所属挂钩子孙公司的工效挂钩基数分户汇总表。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做好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企业应当将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工效挂钩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清算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五)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提工资总额,侵犯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㈦ 工资结余 核算内容
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应付工资等结余的财务处理
在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一些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下形成的特定负债(如工资和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极为重要。2002年7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313号文”),首次提到相关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2005年以“313号文”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财企[2005]12号文(以下简称“12号文”)对相关负债按照形成方式加以区分,同时分别
负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2006年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对“12号文”进一步明确并加以强调。本文对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及实务中的应用和涉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具体的规定
1、工资的结余。改建时应付工资的余额分为两类:应发未发的工资和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所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给职工,从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应当作为负债予以清偿;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应转为国有资本独享的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2、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改建基准日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注:在执行财政部财企[2006]67号文件规定后,不再有公益金项目,结余的公益金将转入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3、新旧规定的衔接及延伸。在“12号文”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有股东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同时“23号文”对已经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进行延伸,当该类公司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付工资等余额的财务处理,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实务应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1、结余的时点选择。在企业改建过程中,由于改建的周期较长,从申请到最终改建创立,至少要几个月时间,特殊情况下还可能会跨越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负债的余额会涉及到各个不同的时点,改建过程中的基准日包含如下:
(1)清查评估基准日。这是改建申请过程中,对相关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所选择的时点。企业的改建申请上报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通常是以该评估基准日确定的金额为准。
(2)验资基准日。这是改建批准后,参照评估结果对评估日至被批准日这一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及验资的时点。
(3)设立登记日。这是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的时点。实务中,通常企业的设立登记日与验资基准日选用的会计期末时点一致。
“313号文”规定,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净资产应当以评估基准日确认数为准。评估基准日到设立登记日期间,因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转增资本公积或者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所应分得的股利予以补足。
基于“313号文”的规定,尽管设立登记日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来确认实收资本到资额,但是设立登记日仍旧是企业改建前后净资产的界定点。因此,“12号文”所提到的余额应当是以设立登记日为基准日,但应对设立登记日的余额分两次进行财务处理。
2、具体的处理方法。通过上述对“12号文”所提到的余额分析,对不同时点余额的处理方法如下:
(1)评估基准日的余额处理。评估基准日中所包含的工资基金结余或者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应当在清查评估时作清查调整。清查调整过程中应将相关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对于因医疗费超支而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则应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
(2)设立登记日的余额处理。由于“313号文”提到的评估基准日至设立登记日期间净资产变动的前提是“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实际上,企业有些负债并不能完全在当月准确计算并据以支付,需支付的数额还可能会受到企业全年预算的影响,如全年的绩效情况、发票未冲账等因素。因此,设立登记日的相关负债余额应先在负债明细项目下单独挂账,待日后该期间的负债清偿后,余额再按“313号文”规定,退回原国有股持有单位或者转入资本公积。
3、工资结余的计算。“12号文”提到工资余额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工资基金结余,而应发未发工资的计算是关键,其计算标准是企业的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法。实务中,按照企业的内部工资资金分配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工资,不仅包含应发未发的当月工资,还应当包含按照企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奖金、津贴以及绩效工资,而且大多企业绩效工资的计算是结合全年的业绩来考虑的。因此,在评估基准日的清查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除应发未发当月工资以外的其他工资组成部分的影响。
三.涉税事项的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扣除问题》(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由此,本文所提到的工资基金结余并不能在税前列支,其计提应视为对税后利润的再分配。所以,在评估基准日的清查调整过程中,就相关结转部分并不需要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由于目前国务税务总局未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在税前列支的应付工资结余在企业改建公司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加以明确,实务中较为稳健的做法是在清查调整过程中,将原已在税前列支、计提的负债结余(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等)转入资本公积的同时,作为清查期间的纳税调增事项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㈧ 工资储备基金可跨年度列支吗
答:新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合理工资薪金支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纳税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所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劳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关其支 纳税度内支付指实际发放并员工代扣代缴所税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2008根据新税《实施条例》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2008度前根据原企业所税关律规及规范性文件(简称原税按照权责发制原则计算扣除2008度发放属于前度工资薪金计算2008度应纳税所额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企业2006前度形工资储备基金2008度发放除外)属于2008度2009 发放工资薪金支计算2008度应纳税所额税前扣
㈨ 广东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作了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㈩ 工资薪金扣除是按照计提数还是实发数
问:我单位为工效挂钩企业,在2001年提出当年的年终奖部分,计提数比实发数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