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方粮食局与地方储备粮的关系
地方粮食局管理同级别储备粮,并管上级的储备粮。
储备粮多储存在粮食储备库里。多数粮库受粮食局的隶属管理,中储粮储备库受中储粮公司的管理
B. 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怎么样
简介: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其专主要职能是:承担县属级储备粮等地方储备粮食任务;按照上级计划、及时、保质保量储备各级要求储存的各品种粮食;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认真执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法定代表人:黄勇
成立时间:1998-11-30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50123000002519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隆安县城厢镇民安街55号
C. 县粮食局是政府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县粮食局是政府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工作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职能为: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组织和督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等。
D. 请问县级的粮食局属于什么性质单位,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
粮食局是行政机关,粮食局下属的粮食行政执法队是事业单位,下属的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也是事业单位,在粮食局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县级粮食局一般设有这两个事业单位,但是粮食局本身是行政机关,属于发改委下属的,不过在地方上不需要听从地方发改局的指示。
(4)县级储备粮管理扩展阅读:
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 南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怎么样
南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是1997-03-10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民行街313号。
南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1221708722527C,企业法人梁万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储备粮的收购、储备、批发(经批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南丹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F. 县级的粮食局和粮食储备库。哪个单位好
国家储备库是企业,要是上化归中央储备粮公司收入可以,但一般管理专严且一般职工收入不太高,高属的是主任年薪和中层的灰色收入。县粮食局属于公务员系列,要是能进入特别是女生还是不错的,
我认为还是去粮食局,最好列入公务员系列
G.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