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购农民粮食卖给粮食储备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收购农民粮食卖给粮食储备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免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粮食在流通环节免交增值税。
❷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❸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中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❹ 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如何纳税
周书文粮食企业在代国家储存、保管、销售和平抑市场粮价过程中,因执行国家限价而产生的购销倒挂差价和发生的政策性业务费用,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统称政策性补贴收人。在执行新的税收政策后,各地税务部门对这项补贴收入如何纳税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按发生额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二是既不征营业税,也不征所得税;三是不征营业税,但并入损益后计征所得税。因纳税处理不一,导致同类企业间税负不平,并引起税收政策混乱。笔者认为执行第三种意见,更适宜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代国家储备粮油,平抑市场粮价,是企业代替国家行使的政府职能,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不属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二是在现时的补贴管理办法中,国家给企业的补贴原则上是一种保本补贴,而很少包含企业的合理盈利因素。如专项储备粮利息补贴,与金融部门发放的优惠贷款利率是一致的。粮食企业平抑市场粮价的补贴是按企业的保本点给予补贴的,区粮食企业用于市场供应销售的粮油是免税的。
❺ 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品种有哪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❼ 国家粮食局关于免征所得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6.营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8.宁波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岛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16.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17.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6.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三、国家直属储备盐库
中国盐业总公司新郑206库
❽ 国家粮食储备单位销项税怎么抵扣
国家粮食储备单位,销项税用进项税抵扣
粮食储备单位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凭收购发 票计提进项税;外购的粮食,凭进项票抵扣进项税
❾ 国家粮食储备库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承担储备国有储备粮油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❿ 关于粮食的税收
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49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这里免税的粮食是指政策性粮食,而非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加工费收入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也就是说,经营粮食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分为免税和征税两种对象,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一)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一)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