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男子举报油脂厂倒卖陈化粮,被厂长儿子开车撞死,为何如此嚣张
也不能说是嚣张,这男的把人家的油脂厂内幕给举报了,相当于是断了人家的财路,正所谓断人财路等于取人性命,被逼到这个份儿上自然要奋起反击,不过这厂长的儿子也确实有些年少轻狂,撞人这可是故意的,他真是要钱不要命啊!
最后:估计这厂长的儿子如今该开始后悔当初的冲动了,毕竟当初损失的只不过是钱,如今要赔上的可是自己的后半生!
㈡ 关于陈化粮食的处理问题
你可网络《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由国家粮食局制定下发。陈化粮只能做酒精、饲料。不允许倒卖,购买陈化粮的酿造、饲料企业接受粮食局的执法监督,实施可追溯制度,定期报表。
㈢ 请问 所说的不准非法倒卖陈化粮的政策 包括不能收集陈化粮来做正当用途吗
从事陈化粮购买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饲料、酒精生产企业; (二)饲料生产企业年生产销售饲料2万吨(含2万吨)以上,年消化粮食1万吨以上;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销售酒精0.1万吨以上,年消化粮食0.5万吨以上; (三)只销售饲料和酒精成品及副产品,不经销原粮; (四)连续生产两年以上(不含新注册企业),生产运营正常; (五)企业信誉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省公布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开发扶持企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人;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信誉好的企业
㈣ 中央储备粮轮储陈化粮竞拍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你要办吗
㈤ 中央储备粮轮换是什么意思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代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为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油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
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油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
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
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5)倒卖陈化储备粮扩展阅读:
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
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
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
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㈥ 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介绍
为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制止陈化粮倒卖,必须对陈化粮销售、加工实行封闭运行的机制,建立陈化粮从销售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和打击陈化粮倒卖的力度。
㈦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一)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二)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三)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认定证书行为的;
(七)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陈化、油脂酸败、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五)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㈧ 粮食局对粮食经营者有事什么要求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http://www.lawxp.com/statute/s1751743.html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㈨ 什么是陈化粮
陈化粮是指长期(3年以上)储藏,其黄曲霉菌超标,已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
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定义为“陈化粮”。检测大米是否“陈化”的主要检测指标为:脂肪酸值、粘度、品尝评分值和色泽气味。其中脂肪酸值、粘度、品尝评分值三项中有一项指标达到“陈化”规定的,即认定为“陈化粮”。
陈化粮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特定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并严格进行使用,倒卖、平价转让、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陈化粮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次米”、“线米”、“隔年粮”有所不同,陈化粮需经过严格检测鉴定后,才能确定为陈化粮。
(9)倒卖陈化储备粮扩展阅读:
对陈化粮的质量把关:
为了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这些年有关部门一起把好五道关口:
1、把好粮食收购入库的检验关,不安全的粮食不准入库。
2、把好库存粮食日常的检查关,防止粮食发生霉变。
3、把好政府部门的抽查抽检关,对企业储粮的质量状况进行随即抽查监管。
4、把关好粮食销售出库关,以防止有毒有害的粮食销售出库。
5、把好有毒有害粮食的监管关,对经过检验、认定是有毒有害的粮食立即封存起来,然后再实行定向处理、全程监管。
通过以上五个关口的严控,切实防止这些有毒有害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粮食的食用质量安全。
㈩ 沉化粮卖到国家储备粮库够成违法犯罪嘛
卖方可能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罪,买方可能构成国有企事业人员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