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黄金储备 » 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
扩展阅读
类似于金条 2021-03-31 20:26:33
何兰黄金市厂 2021-03-31 20:26:32
蒲币对人民币汇率 2021-03-31 20:26:27

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

发布时间: 2021-03-18 02:01:25

㈠ 请教我是刚接行政单位会计通过自查发现上年有一笔其他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结果没有上缴需要调账今年上缴

2014年1月1日行政单位开始执行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 财库[2013]218号),如果单位已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年初科目调整并建账录入期初余额,那么,上年的“其他收入”科目余额按照旧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2013年末应该结转到“结余”科目中,2014年初在建账时,结余中的这部分其他收入应该调整记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期初数中,所以现在要调整出来,分录为: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贷:应缴财政款
旧的会计制度的调整分录为:
借:结余
贷:应缴预算款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到时应该上缴财政国库,所以在旧制度中要用“应缴预算款”科目,不能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财政专户款的提法已经过时(有教育收费的学校除外),所以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 事业单位取得先上缴财政专户,再返还的收入时,如何记账。写出分录

事业单位取胜了,上缴财政的专业户,再返还收入时如何记账写出飞入?我认为你在按照他的程序一步的记账,再把你个人收入和六下的所有账目写清楚

储备粮油销售环节中价差等于零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直接结转成本即可,如果有价差时入其它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同时应记入补贴收入

㈣ 关于非税收入上缴的问题

《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本条第(二)、(三)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演出团体或个人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具体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演出团体及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演出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税款,并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述依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纳税的演出团体,在全部演出活动结束后,可在与其签订演出合同的中方接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手续。
(三)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其向演出团体、个人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各项应纳税款。凡演出团体或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所欠应纳税款。对于未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后的七日内,应将合同、资料报送各有关演出、表演活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逾期不提供合同资料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㈤ 坐支应该上缴财政的钱违反了什么规定

坐支应上缴财政资金,主要违反:1、1999年6月14日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财综字[1999]第8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2、1997年3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文字[1997]第29号《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此外,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其中,(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㈥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是什么类会计科目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是损益类类会计科目

损益类科目,会计科目的一种,这类版科目是为权核算“本年利润”服务的,具体包括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这类科目累计余额需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这些账户的余额应为零。
企业损益类科目是指核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科目,它具体包括:
①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②费用类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③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营业外收入
④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㈦ 开粮油店需要向国家交那些费用

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721

【实施日期】 19980721

【章名】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28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
、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辽宁
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辽宁省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辽宁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经省政府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题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局 辽宁
省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章名】 全文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
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
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
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
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
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
,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
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
、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
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
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
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
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
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
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
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
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
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
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
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
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
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
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
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
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
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
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
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
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
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
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
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
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
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
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
化水平

㈧ 事业收入要上缴财政吗

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部门编制收支预算,而且从政策上说,支出不应与收入挂钩(尽管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这就是常说的“收支两条线”。

事业单位的收入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介服务的来源是客户,只能计入经营收入,同时相关支出计入经营支出。

㈨ 收取伙食费上缴财政这部分钱属于国有资产吗

收取伙食费上缴财政这部分钱属于国有资产吗?这部分钱那就肯定属于国有资产了,只要你上交财政

㈩ 国企利润是否上缴

不是全部上交给国家的。

企业的盈利,上交给国家的部分是以税金的形式上交的,以税金形式上交有一定的固定性,也就是不管你的企业是否有利润,都必须缴纳。

另外,也有部分利润是以“上缴利润”的形式交给国家的,但是,它的缴纳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有关,如果企业没有利润,可以不交。

拓展资料: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 - 指中国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在国家、企业、职工之间进行的分配。

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原则 总的要求是:要适应国家计划管理下国营企业的相对独立地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既把经济搞活,又加强宏观调节。具体要求是:

1.理确定企业利润分配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收入分配的数量界限,对企业的原有利润和逐年新增长的利润,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2.采用的分配形式,要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能有计划地调节企业利润,促进企业认真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使职工的所得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多劳多得。

网络--国企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