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版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权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7/06
⑵ 经营大豆的话,免增值税金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
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
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
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
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粮食
免征)的政策性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
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
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
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
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
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
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
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考虑到粮油产区和销区,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
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你公司如果不符合免增值税条件.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用农产口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10%,销项税是13%的税率
⑶ 福星股份至2014土地储备有多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策措施的当前数量
日期:1993-11-05 10:47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 BR p> [1993] 11号?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农村地区总体形势是好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国民经济,农村地区也有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食和棉花生产比较效益降低价格剪刀差扩大工业品和农产品,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的土地占用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减少农业加剧了资金不足的农业发展潜力的问题。中央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特别注意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加强农业,保护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这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成了九十年代的战略任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中国特色的邓小平同志的理论所确定的总体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轨道;坚持农业在所有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本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宏观调控,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一些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紧迫问题。
稳定,提高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综合系统。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综合体系,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力,耕地原合同期满后,再延长,未来30年。土地复垦,建立林地,沙滩和生产的发展,其他土壤改良,合同的期限可以更长。为了避免频繁改变承包地,防止耕地规模不断被细分,并推广“增人不增,越少人不减”的方式在合同期内。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经雇主同意,允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少数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具有地方稳定的收入,你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承包,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实施适度的规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做好对农民的生产,管理,技术和统一服务的其他方面。使用其他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向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加集体经济实力。 ?
二,深化粮食购销体系。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年底粮食购销系统,以适应市场经济正在形成采购制度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深化改革,尽快使新的系统改进。这种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之间的平衡保护稳步增长是巨大的。
从明年开始,国家下令全面推行食品“保量放价”,也就是保持订购的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明年将继续实施提价的方式超越了“三挂钩”,以有效地提供好处给农民。发布食品价格和购买后,国家实行保护价格制度的食品和粮食风险基金,并建立相应的储备制度。
粮食保护价一度由前国家公布每年根据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和需求状况的成本决定的秋粮。鉴于今年的农业生产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上涨更多,明年提高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的保护,改变食品的现状普遍偏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粮食生产。为了支持保护价,从今年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削减食物的票价,补贴款应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体系。除了紧急救援粮食储备,主要用于处理粮食市场调控。当市场价格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过高,以合理的价格出售。通过处理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市场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储备所需的采集由分管安全策略的银行提供资金;发生在由中央政府来解决,在这里发生的设立,以解决地方财政对粮食主产区的风险准备金的损失设立的中央储备风险基金的损失,中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在粮食储备和吞吐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要妥善解决企业融资挂帐粮食问题尽快。 1991年,粮食部门,新的规划断恩怨的落实之年。财务损失的新的更高的水平都扣回;旧账了“限期清理,明确责任,不同的情况下,逐步解决”的原则。国家必须在六月底明年完成计划,制定明确的最长五年期的基础上,偿还的责任利息前清洗。在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信贷政策,可能会被清除后,停止给予关怀。财政,金融,审判果汁,食品等部门加强联合调查小组,解剖模型,提出了具体的治疗方案。
粮食,棉花收购资金,石油主要农产品必须有效保证,决不容许“白条”现象的再次发生。坚持收购农户的交户结,除了收购农业税,其他所有款项将被允许扣除。
经济发展的三个主要领域,以支持粮食和棉花。 ?
主产粮食,棉花占据了中国的粮食和棉花生产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的国家安全和主产区如何保证棉花粮食关系的均衡供应生产状态。目前,大多数这些地区不愉快的矛盾,经济发展的集中。各级政府要支持经济发展的主产区,以确保粮食和棉花生产的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主要粮食和棉花生产坚持以区“粮棉,结构调整,全面发展,提高效率的稳定性”,并确保农村合理调整的基础上,粮食和棉花生产的稳定增长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走生产发展之路,提高改造相结合的价值。从明年开始,全县粮食主产区选择500,150优质棉县,安排由国家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础建设投资,专注于支持。
促进粮食销售面积和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的主产区,粮食主产区可以使生产必要的安排。地区被调出的时间,按时转移到销区,逾期未调整,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购买和销售合同,铁路部门运输粮食,专为粮食仓储,进口食品的出口,应优先以工代赈和食品等救灾食品。
转出省的粮食出口从当前系统到低价供应谈判机构。根据国家统筹安排的出口任务的前提下,给定的粮食进口和出口更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的基调。
四,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中国农业正处于结构调整,优质,高效农业,这是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适销对路的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市场体系,抓好信息服务;加快农业新品种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建立农业标准与监测系统音响系统。调整农业结构,提高我国人民的结构,以适应食品。为了发展优质品种,特别是增加优质小麦,大豆,棉花等农产品。为了鼓励生产优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 ?
为了引导和促进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在不同区域特色的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在技术全面投资的实施,资本,材料和生产,深度开发的品种和质量方面的其他因素。国家应安排专项贷款,以支持它。示范区应采取成立一家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方法,这些贷款承欢,独立,自负盈亏,刺激生产,效率,丰富的经验,发挥示范作用的发展。 ?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生产稳定增长的保障的先决条件。要逐步形成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类民间专业协会(研究)和其他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
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各级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发挥技术,实现技术的结合,扩大服务范围的优势,产中,产后服务,产前延伸。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加快定编容量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稳定农村科技队伍的执行情况。筹资水平为农业金融机构逐年增加。 ?
供销合作社水平应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加强指导制度改革,探索新的方式,以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组织。鉴于农民的供销合作组织,与供销社接受农业人口的指导和协调改革的未来。
农村各类民间专业技术协会(研究),是一种新的力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技术和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通过一系列的龙头企业或服务,农民的生产和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农业在家庭的有效途径,以专业化,商业化和产量变化的社会的基础上运作。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银行的过程中,安排贷款,把注意力集中在一定的基础上,初具规模,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的综合管理机构。
6,乡镇企业的良性发展。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未来,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的繁荣并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搞活乡镇企业管理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乡镇企业要注重技术进步,继续举办“星火计划”的实施,大力发展先进技术和高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支持出口型企业,比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的发展,使更多的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当前布局的碎片大部分地区,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不利于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他们的群体优势,促进第三产业在农村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
加快乡镇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中西部地区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其在资源,积极兴办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企业的优势;在统一规划,矿山开发,建材,小水电,旅游等资源型产业的基础。同时,要积极鼓励各种形式联盟的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促进协调发展。贷款以支持该国新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增加了乡镇企业的发展要抓紧落实,确保全部到位的资金。
7,先进性和实用性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竞争的农产品市场,说到底是竞争力的产品科技含量。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和农业发展战略。 结合,集中力量推进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如农业产量,质量,新品种抗病性强,栽培技术农作物种植结构,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优良畜禽及水产养殖技术,饲养秸秆氨化技术,农业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协作部门要努力看在短期内的效果。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面临的一些周边农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的组织,重点解决一批影响大,效率高的关键技术,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经营支出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单位普遍较低,要适当增加下一年。为了提高国家基础研究,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农业项目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这三只基金的农业部分的比例应该增加。
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农村,必须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
8,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农业,以提高生产能力的发展潜力,我们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纲要九十年代农业的发展。”
水是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维护现有水利工程和重建,同时提高了效率,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新的大型水利工程。引水工程加紧项目,力争尽快开工建设。继续坚持劳动积累制度,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区域治理水土流失严重,水土保持工作的步伐。 ?
林业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屏障高而稳定的农业。要加快发展,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森林结构,木材及林产品供给增加容量。继续在三北,长江,沿海平原和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一些农田林网和住房项目的关键领域。
对于农业生产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材料,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养殖供应体系,预测主要病虫害防治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些关系市场和信息网络,以及作为一个重要的渔港,远洋渔业和建设,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计划,以改善和加强原有的基础。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是实现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要继续组织了“八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目前的各项优惠政策农业发展平稳,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逐年增加。
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发展的化肥和农药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应该是优先级列表。加大对技术创新对农业产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机等行业的升级换代,提高产业素质。加快建设中心农药,高效,低残留农药加快研究和开发。农工企业的业为主,多种经营,某些非农业工业产品的开发,主要产品统一核算盈亏。
9多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为了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提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为此,中央和地方投资和银行信贷应该调整融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库存结构,真正倾向农业。这是当前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内容。
“中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总投入的国家财政年均增长率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将分配信贷计划,确保农业贷款增速高于贷款超过两个百分点,明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新增银行贷款达到比农业贷款的10%以上的大小重要,并完成农业贷款任务的复苏。增加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重点工程,重大农业基础设施,以支持经济发展粮食和棉花的主产区,支持优质高效农业,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建设的发展。要加强各种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挪用和外流。
多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国家即将到来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应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和劳动积累。逐步扩大对外农业用途和范围的数量。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适应农村金融的发展,建立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新的系统。狠抓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开服务的形成,确保对农业的国家的资金可以到位和有效地运作。农村合作基金会实现共同基金,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从事存贷款业务,在社区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
十,扶贫开发重点打好“战斗”。农村地区在中国经济发展之间
很不平衡,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必须有效地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目前,有超过八千人还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山区,边远地区和多灾地区,并有穷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下,它是非常困难的贫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分级责任在于在全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专注于扶贫和发展奠定了“战斗”。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扶贫投入。中央的扶贫资金相对集中,集中在最贫困的省,自治区。从地方政府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扶贫资金是负责这些省,市,贫困地区解决在截止日期的城市,温饱问题。明年,然后从国家食品扩大工作规模,重点扶持最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农田,解决饮用水。扶贫开发资金,以严格的项目管理和审计制度,禁止滥用和盗用确保扶贫效益。 ?
十一,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最稀缺的资源。要坚决贯彻的基本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按照土地的“人民中华民国土地管理法”的管理,保护耕地。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粮,棉,油基地,优,特,新的生产基地和城郊蔬菜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必要的,因为占用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必须从高补救措施?一般区域区分开来。为了加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具体规范的制定。 ?
强加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复垦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的有关规定。所有基金征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对农民
十二一贯良好的监督和管理负担。
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该地区的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要全面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农民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负担必须是“中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严格审核费用对农民,罚款,集资,基金的其他文件和项目的负担;对村级后备,乡镇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管理部门要提高农村农民的劳动力成本和专项审计制度的负担,尽快,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明确废除和取消农业资金,基金的费用,符合在农村地区,管理费和错误需要纠正升级活动,并暂缓执行的项目,区域的,各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
超过十二政策措施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发展的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是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方针。加快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加强党支部的核心,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应当充分肯定,因为农村改革取得,与广大基层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村广大党员干部是好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效的成果。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许多地方确实存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不好的问题,有些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上不去,反而会危及农村稳定,削弱甚至动摇我们党在农村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在农村地区建立基层组织。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农村安全委员会,以加强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健全社会保障在农村,农村经济有一个更大的社会景观改变。 ?
⑷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
一、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税[2013]106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光伏发电。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风力发电。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居民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9、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8、国务院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3、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饲料。
免税饲料的具体范围包括:
A、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B、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C、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D、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国税函〔2005〕1127号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E、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农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3).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滴灌带和滴灌管(财税〔2007〕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6)、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1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一是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是救灾救济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是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企业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
1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则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15〕97号,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16、“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农业产品
(1)、边销茶。财税[2011]89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7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a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b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蔬菜批发、零售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4)、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5)、动物骨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规定,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 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经营业
…………………………………………
⑸ 中央储备大豆是怎么收储的,有什么要求吗
直接从大豆生产基地收购,必须有国家收购许可
⑹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和不征收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概念不同
1、不征收增值税
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
2、免征增值税
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适用时间不同
1、不征收增值税
没有硬性的适用时间段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三、开具发票的权限不同
1、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除特殊情形外,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免征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⑺ 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大豆轮换销售免增值税。其他企业不免税。
2、相关规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2)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⑻ 中国国库储备大豆有多少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十分怀疑你是美国派来的间谍,这种事为国家机密,我们还是不知道好,免得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