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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7 20:26:58

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有关资金账簿、书立的合同印花税是如何征收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第一条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 县级粮库代储其他县市地方储备粮取得的储粮费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等税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1、对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答的相关政策按财税[2006]105号规定执行。
2、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3、地方储备粮公司的其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我单位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种植,和销售,要申请免增值税,请问有可以依据那些相关政策,文件有那些.

投创涉农产业 享受轻徭薄赋——解读国家涉农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6-9-25 来源: 编辑:Gary

今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

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它们分别是:在收益环节征收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属于对资源性质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特定目的性质的城市维护建设、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属于对财产和行为征税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即意味着连同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并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至此,我国对农业或涉农行业、产业征收的税收仍然有十余个。

废止农业税所废止了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牧业生产直接征收的税为“三税”和“两附加”。其征税基本规定如下。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有五类。分别是:(1)粮食作物收入。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2)薯类作物收入。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3)经济作物收入。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4)园艺作物收入。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

一、烟叶税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

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

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包括;(一)购销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六)货物运输合同;(七)仓储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财产保险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产权转移合同;(十二)营业账簿;(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

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

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这也可以从下边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出来。现将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分别归纳列示如下:

在分税种介绍之前,先把国家近期出台的几个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予以专题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指出: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一、在增值税政策规定上

一是对农民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品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3)边销茶免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财税[2006]103号);(4)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5)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二是对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农业产品的,统统执行13%的低税率政策。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2005年起,三年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4. 有没有2011年度关于储备粮食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版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国权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已全文失效(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本文2008.12.3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文件“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 财税2016年28号

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6. 国家粮食局关于免征所得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6.营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8.宁波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岛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16.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17.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6.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三、国家直属储备盐库
中国盐业总公司新郑206库

7. 承担国家临储粮的民营企业有哪些税务优惠

财政部发布《关复于部分国制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两年时间内,储备粮、食用油等6类产品的储备库,可以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储备公司是指,受中央和地方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6种商品的储备,并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除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储备公司还可以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表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以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可以免交印花税,此外,储备公司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订立的购销合同也可免交印花税。

8.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有关资金账簿、书立的合同印花税如何征收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第一条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9.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专2016〕28号)的规属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0. 财税2009 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