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储备肉"到底是个什么肉 猪肉怎么个储备法
国家储备肉是指国家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1)中央储备肉申报扩展阅读:
质量管理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贰』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回格和储存安全,答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叁』 什么是国家储备肉,国家储备肉是怎么回事
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位于莱芜市杨庄镇小埠头村西侧的“得利斯莱芜繁育有限公司”是“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之一。
国家储备肉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事实上,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了初具雏形的国家储备肉制度,只不过在当时这一制度相对还不完善而且它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并不密切,因此很少受到关注。
当时的国家储备肉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储备:一是生猪储备,一是鲜肉储备。前者主要由国营养殖场负责经营管理,后者则是在主要城市建立冷藏库,用低温冷冻的方法储备大量鲜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生猪储备还是冷冻鲜肉储备都是动态储备,随时都有新鲜的储备进来同时也随时都有到期或过期的储备出去。尤其是新鲜猪肉经过一段时间冷藏之后已经无法继续保鲜必须拿到市场上销售或处理掉。
储备肉的主要特点是旺储淡销,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当出现“卖猪难”时,不论有无销路,必须积极收购;而当市场货源丰富,肉价偏低时,又不能轻易出库,以避免价格进一步降低。因此,储备肉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出库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浪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物质供应也逐渐丰裕起来,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生猪供应一直在稳步增长。到2004年中国人均猪肉年拥有量已经达到50公斤,超过了欧洲30公斤的水平。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储备肉制度都没有“大显身手” 的机会。
2004年底,六类生活必须品国家储备制度开始运行,猪肉储备是其中之一。与70年代的国家储备肉制度相比,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无论在管理模式还运作方式上都有了很大进步,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遍布主要城市的无形网络,各个地方上的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和加工企业都是这个网络的结点。而且在运作方式上,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更加市场化,活畜储备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临近到期的冷冻肉也会随时推向市场,这样在减少浪费的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即使无意中买到了“储备肉”消费者也可以放心食用。
『肆』 竟购国家储备肉的流程是什么
竟购国家储备肉的流程为:
一、保证金和手续费交纳。参加交易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预交易数日,按照相应的比例,通过华储交易所出入金转账系统,由交易企业财务人员进入金操作,从本企业网银账户转入到北京登记公司,并查询市场余额显示成功。
二、交易系统。交易企业进行交易,必须进入竞价交易系统,该系统在华储网,点击竞价交易系统即可。
三、竞价报价。交易企业在其交易数量权限内,通过竞卖交易系统从低往高自主竞价。
四、竞价成交。在交易时间内,按照“同等条件下价高者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企业、成交数量和成交价格。
五、出库提货。出库实行先款后货的原则,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企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与承储单位结算货款,货款结算确认后,华商储备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出库单》,承储单位凭此安排出库。
『伍』 公司自建冷库,申请做国家储备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内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容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陆』 中央储备的14000吨猪肉将投放市场,中央是如何储备这么多猪肉的
中央储备的14,000吨猪肉投放市场是为了平衡居高不下的猪肉价格和填补供需上的空缺,那么中央到底是如何储备这么多出售的,是否难以想象,到底如何能够拥有这么大一个储备库的呢?
看到这么多冷库的存在,是不是大家也解开了心中的那个谜团呢?如果按照我们普通人的想象来说,14,000吨铸造可能需要偌大一个仓库,但是把这个仓库分散开来似乎就不是那么难以理解了,最终还是应该感谢自己赶上了好时代,能够生活在这样一个充满幸福感的地方。
『柒』 什么是国家储备肉怎样储备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9日 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 第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 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 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中国食品公司要提前一个月将更新建议计划和价格上报,由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确定后下达。更新出库的价格一经确定,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货款。国家储备肉更新后的补库由国内贸易部批准后实施。
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上海市财办,广东省贸易委,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质量,实现“调动灵活、管理严格、制度健全”的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区、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拟定的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的厂(库)报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附件: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第二章 选点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第六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第八条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储备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第十四条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第十五条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第十六条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捌』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第二十三条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四条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