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中储粮里轮换储备粮的依据什么
中央来储备粮轮换是指以符合标准自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中央储备粮主要品种的储藏参考年限为: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均为1-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科技储粮手段的可根据其储存品质情况适当延长储存年限。
② 地方储备粮只能储存或轮换,不可销售空仓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保证仓库储备粮数量不能变化的情况下,只允许进新粮替换旧粮出来销售。这样保证了粮食的新鲜,也保证了粮食的安全。假如哪一年遇到灾荒年,粮仓又被卖空。赈灾粮去哪拿呢!
③ 中央储备粮轮换是什么意思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代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为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油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
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油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
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
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3)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公告扩展阅读:
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
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
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
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④ 储备粮 轮换 简报
你好,可以告知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程序吗?我的球Q四午零妻是陆是。谢谢。
⑤ 粮食竞价交易报名要带电子印章吗
吉林粮食市场拍卖手续,《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吉林省储备粮轮换销售采用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出卖人,负责签订交易合同,并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交易交割、资金结算、商务处理等工作。吉林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具体负责所属企业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出卖人指定的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为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竞买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交易的,须在交易日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中心,网上交易手续。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入市保证金1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具体详见《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六条交易中心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交易中心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出卖人须于竞价交易会前一周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销售交易委托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出卖人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应包括承储企业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货位、等级和近期的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以及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实际储存库点管理归属等情况。第八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一周在有关网站发布《公告》、《交易授权书》、《交易合同》(样本)、《实物交割协议书》(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竞价交易细则的解释。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公告。第九条竞买人在取得竞价交易资格并按预买数量交纳保证金后,可在《公告》公布的看货期限内,持交易中心出具的书面看货通知到出卖人承储库实地验看粮食(验看粮食数量应与交纳保证金相匹配),相关承储库应积极予以配合。竞买人如需取样带走,出卖人承储库可根据《公告》要求收取相应费用。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第十一条交易地点设在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长春市建设街1249号)。第十二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三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要按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打电话等行为。第十五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六条严禁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七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库内货位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从库内货位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按买受人交割数量收取汽车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由收款方开具发票。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及万来粮库的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统一收取,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不含万来粮库)的由收储公司统一收取。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般以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第十九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以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第二十条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二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销。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在新的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须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第六章交割与结算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出卖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省储备粮出库工作,确保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第二十六条每笔成交合同的交货期为自合同成交起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超过7000吨以上,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第二十七条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超过7000吨以上,付款时间可延长15天。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买受人要求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通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安排出库事宜。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企业代。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如需使用出卖人承储企业内铁路专用线运输,在交纳30元/吨的出库费用后,须另行交纳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承储企业。第二十九条出卖人承储企业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出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第三十条买受人提货时应派人在出卖人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参考,具体以实际出库时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共同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同一合同的粮食质量经过双方确认后,买受人必须全部接收,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因此产生的质量纠纷。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验收出库粮食无误且开具收取发票无争议的,一次性签署《实物交割协议书》。如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的,由买受人将《实物交割协议书》送至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确认;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的,由买受人将《实物交割协议书》送至收储公司、管理公司和交易中心确认,交易中心据此货款结算手续。出卖人应严格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交割期限内,出卖人承储企业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受人签署《实物交割协议书》。第三十一条管理公司应会同收储公司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企业及时出库。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并按每月10元/吨标准支付保管费用,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事宜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低于或高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企业要当场签署《实物交割协议书》,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如承储企业是代储企业的,由管理公司与承储库、买受人三方协商解决;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库的,由收储公司与承储库、买受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入市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可转为货款或退还。出卖人交易手续费由交易中心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扣除。第三十五条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保证金收据》和《保证金返还委托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入市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入市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第三十六条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交易中心仍未收到《实物交割协议书》,由承储库根据出库进度折合标准水、杂数量单方面出具《实物交割协议书》并附情况说明,上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审核盖章后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买卖双方核实后,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结清货款。第七章违约及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如发生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对方,合同终止。第三十八条买受人不能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未交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结付给出卖人,合同终止。第三十九条出卖人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企业部分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违约部分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将从出卖人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出卖人承储企业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交易中心会同管理公司、收储公司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三)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⑥ 县级储备粮轮换存储企业委托代储企业自行轮换,存储企业没有资金进出,存储企业会计需要要做账吗
如果没有资金进出,就是没有业务发生,做账就成了假账。
会计是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核算和记账,而不是根据你说的需要。
⑦ 中央储备粮大米一般储存多长时间轮出轮换出来的大米是入市销售还是当饲料用
中央储备一般是稻谷,地方储备有的是大米,大米一般不超过1年就轮换,轮换大米可以入市销售,要是超过3年可能导致陈化,陈化粮只能做饲料和酿造
⑧ 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怎么样
简介: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其专主要职能是:承担县属级储备粮等地方储备粮食任务;按照上级计划、及时、保质保量储备各级要求储存的各品种粮食;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认真执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法定代表人:黄勇
成立时间:1998-11-30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50123000002519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隆安县城厢镇民安街55号
⑨ 县级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县级储备粮是否需要实行政府采购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是否产生费用?费用是否由政府出资?是否申请国家资金?
如果使用了国家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服务采购,需要走政府采购流程。
⑩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购销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