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收储的概念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专营城市,经营土地属”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Ⅱ 什么是土地储备制度
来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在土地自管理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以经营城市为出发点,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的,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土地储备包括土地征购、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土地收购是指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整理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土地进行的整理与包装,土地供应则是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而采取向社会公告、开展招商活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等多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Ⅲ 土地储备概念股有哪些
土地储备概复念股:浦东金桥制600639、中体产业600159、珠江实业600684、金科股份000656、浙江广厦600052、卧龙地产600173、顺发恒业000631、黑牡丹600510、天津松江600225、罗顿发展600209、中天城投000540、罗牛山000735、中华企业600675、ST康达尔000048.
Ⅳ 什么叫做土地储备,它有什么作用
土地储备看从那个角度说了,如果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版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权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如果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则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
Ⅳ 请问土地储备投资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叫储备投资呢
北美土地投资服务中心温馨提醒, 土地储备投资集中于传统房地产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即通过研究重点城市发展沿线的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买入生地,进行概念规划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与政府沟通进行土地发展流程审批确定土地未来的商业用途,持有土地等待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将土地出售给包括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房地产开发者或者政府,实现离场,从而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早期投资者一次性获得连本带利的投资回报。
Ⅵ 土地储备投资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叫储备投资呢
这个土地储备投资来集中于传统自房地产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即通过研究重点城市发展沿线的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买入生地,进行概念规划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与政府沟通进行土地发展流程审批确定土地未来的商业用途,持有土地等待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将土地出售给包括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房地产开发者或者政府,实现离场,从而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早期投资者一次性获得连本带利的投资回报。据我所知这个概念最早是北美土地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的。
Ⅶ 储备土地是指什么性质的土地与一般土地的区别
我想你指的应该是土地主管部门(主要指各地土地管理局)完成收储手续之后的储备土地。这个问题我想了想,很难三言两句讲得特别清楚(当然,可能也是我学识不够),还是需从制度背景来讲,略长,见谅。 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来讲是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产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这是超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奠定了今天的土地市场格局,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最重要前提,完全值得另起一个问题探讨),伴随着招拍挂制度的实施,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土地才具备招拍挂的资格。没错,土地储备制度应运而生,只有完成了收储手续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挂资格。 按原来的土地性质不同,完成收储手续的内涵也略有差异: 一、集体土地(这里包含农村的以及城中村的,主要看土地性质) 1、农用地——完成补偿后征地。 2、农村宅基地———完成拆迁征地。 二、国有土地 带拆迁的完成拆迁,不带拆迁的多半只是补个征地手续。 所以,储备土地实际上只是给征来的地起的一个暂时性的名字,一句话来说就是待嫁新妇。 至于性质嘛,看最后博弈结果吧。
Ⅷ 企业的土地储备如何定义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编辑本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Ⅸ 什么是土地储备投资,是什么意思这种项目是否有发展稳定性如何
要明白什么是土地储备,就得了解土地怎么进入市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买卖土地,土地进入市场得先由政府收储,然后以招拍挂等形式出让给房地产商或单位个人。这牵涉到权属转变的问题,个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具有使用权,政府收储后,权属为国有所有,出让给开发商,权属为国有使用权,所以有年限。原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为熟地(包括批而未建),非建设的为生地。土地储备投资说白了就是投入大量资金,先获得使用权(一般为生地),等政府来收储,政府补偿你,赚取其中差额。这种项目可以获得较大利润,原因为差额较多,但影响收益的因素太多:1、需要有预判性的眼光,地段是否好,政府是否会收购;2、你只是N多储备人中1个,你的钱有打水漂的危险,比如人家收完钱后走人了;3、投入多、周期不确定。
再次提醒:有很多人都是这样骗钱的,谁谁谁要用地了,我们先买下来再卖给政府,结果卷着钱就跑了,即是真的要开发,企业拖7、8年再开发,你的钱也拿不出来。
所以这类项目如果是土地收储投资中心,长期的稳定的,可以投资,回报不错,如果是小型的,风险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