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级土地可以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吗
你们可能没搞清楚土地储备的概念。
所谓县级还是市级土地储备,就是谁出钱去收购,然后完善一些三通一平,就可以去出让了,两者的差价就是储备的收益。
如果有两级储备机构,一般是由县级储备机构 收储土地的。但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也要生存,所以他们也可以在市政府的批准下到县里面去收储土地,赚的钱就是市政府的了。
2.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的操作模式和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的规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业主到供水公司、电力公司办理开户,并施工一条进出场地的简易道路,达到三通一平和条件后,与乙方(开发方)进行三通一平验收,并报国土局建工科备案,以申请施工许可证。
3. 工程施工上所说的“三通一平”是什么意思
三通一平是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等条件的简称。
示例: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
三通一平是一种工程开发建设,一般是包括在工程造价里面的,而且一般由业主负责外围协助。大部分的土地局建工和房地产开发都是需要进行三通一平工程的,这个工程的造价也是比较高的。
三通一平是基本建设项期准备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建设工程进行发包或招标所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
(3)土地储备与三通一平扩展阅读:
在生活中的应用:
业主到供水公司、电力公司办理开户,并施工一条进出场地的简易道路,达到三通一平和条件后,与乙方(开发方)进行三通一平验收,并报国土局建工科备案,以申请施工许可证。
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给水、通讯、通排水、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给水、通讯、通排水、热力、燃气、土地平整。
4. 土地出让三通一平有哪些规定
一、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三通一平的并没有对具体标高做出规定,需要根据现场的需要而定。
二、三通一平的规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
1、水通——施工、根据建筑规模、结构、檐高、工程地点(城近郊区以内不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计算出生产用水,根据民工进驻工地施工的人数计算出生活用水,以及消防用水等累计出日须用水量,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几吋(直径多少毫米)的水管安装到红线以内,施工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需要以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装临时管网、在安装临时水管时,尽量利用红线内的正式管网,如果可以利用异取而代之,应在破土动工之前先把红线内室外管线铺设到室外检查井再接通临时管网,以便节约现场管理费中的临时设施费用。
2、电通——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施工工期,建筑物的高度和跨度,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最大重量,确定安装几台什么型号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以及施工现场需要设置的中小型机械和施工方案中计划使用的施工电动机具,施工照明计算出生产用电,根据施工进驻施工现场办公,操做(干活)人数计算照明,生活用电等累计出多少千瓦供电量,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满足需求的变压器或电闸总表,施工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后设计(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线接通电源安装临时电线或电缆,亦可把红线的室外线路铺设安装到位,再接通临时线路,节省费用开支。临时线路要用合格产品防止漏电确保生产安全。
3、路通——公路交通(汽车或火车)能否直通施工现场以满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的进出厂。如果建筑物建在山丘上或半山腰或湖泊中,公路不能直通,施工组织设计中就要充分考虑不通距离的运输方案。如果通往施工现场有段道路松软,难以载重车辆通行,得在开工前将松软地段采取加固技术措施满足道路通畅。以上诸多因素造成的活动物化劳动的消耗,施工要在商务标(经济标)的开办费中或在方登记的技术经济洽商中给予量化并用货币形式计取出来。
4、场地平整——场地内的障碍物已经全部拆除,满足施工在标后设计中(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生产区、生活区在施工活动中的平面布置,以及测量建筑物的坐标、标高、施工现场抄平放线的需要。
5. 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啊,真是迷糊啊
1、收储就是政府先把土地收回,统一规划后,再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有什么可以追问哈 希望帮助到你 ~\(≧▽≦)/~】
6.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转让到底能不能加扣20%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转让到底能不能加扣20%[复制链接] 答: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些开发企业对购进的不动产不进行任何开发,便直接转让销售,却不知这种销售方式比先开发再销售可能要缴纳更多的税收,实现的效益反而会减少。究其原因,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没有进行开发,不能计算加计扣除,从而造成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具体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不能予以20%的加计扣除。二是对于取得了房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发或改良即再行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或取得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也不得予以20%的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的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除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外,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四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除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外,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举例说明: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土地使用权,价款为200万元。随后,在未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直接以400万元价款转让销售给乙房地产企业,取得转让销售收入差价200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万元(200×5.5%)。乙企业取得土地后,需要花费“三通一平”开发费用100万元,才能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利用。假如企业其他扣除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则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收计算如下: 扣除项目=土地价款+其他扣除费用+税金=200+200×10%+11=231(万元)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400-231=169(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169÷231×100%=73.2%,增值率超过50%低于100%,适应40%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项目×5%=169×40%-231×5%=56.05(万元) 假如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自己先对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开发,支付开发费用100万元后,再以500万元价格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销售收入价差还是2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万元(500-200),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6.5万元(300×5.5%),甲公司比原方案多负担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假如企业其他扣除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甲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增加加计20%扣除,计算如下: 扣除项目=土地价款+开发费用+其他扣除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0+100+(200+100)×10%+16.5+(200+100)×20%=406.5(万元)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500-406.5=93.5(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93.5÷406.5×100%=23%,增值率低于50%,适应30%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0%=93.5×30%=28.05(万元)。与不进行开发直接转让土地相比,甲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28万元(56.05-28.05),扣除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仍少缴税收22.5万元,实际为企业税前净利润增加22.5万元。虽然乙公司因此将多支付100万元加价形成的契税,但是甲公司承担了100万元加价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双方应是可以接受的。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的原因主要是增加了开发成本,从而实现了增加加计20%的扣除项目,并扩大了扣除项目基数,同时降低了增值率,进而降低了税率。纳税人在转让销售不动产时,应该按照接受转让方的要求,据此参照计算分析,寻找一个合理的开发费用和增值率,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进行土地或房地产开发时,切不可盲目进行不切实际的开发利用,以免付出的开发费用得不到被转让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