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學生時期開銷最大的支出是什麼
一、大學生的消費現狀
(一)大學生理性消費是主流
通過問卷調查和個別訪談可以概括地說當代的大學生的消費觀念有些理性因素,突破傳統的只求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觀念。
1.在消費結構中發展資料占的比重呈擴大趨勢。他們更多的注重改善自身的學習條件,滿足對於精神文化的需要。根據本次調查顯示被調查的大一的男女同學中有1/2多數每學期在教育學習方面的投資在200元以內,而被調查的大三的男女同學中則約有半數的同學在這方面的投資在400元以上。這說明剛入學的大一的學生已經有了要完善自己的追求,但是在為自己設定目的和計劃的同時,投資比較謹慎;而大三的學生經過了兩年多的大學生活,多數為自己設計了確定的目標(考研、攻讀各種資格認證、英語過級考試等等),這些教育投資對他們就業及實現自我價值是必須的。
2.大學生也重視健康消費。調查的數據顯示35.5%的男同學在每月的消費上注重營養消費,女生的比例更大一些佔到42.2%。學校內設置的健身中心很受學生歡迎,通過調查和訪談部分學生,30%的同學選擇定期的體育鍛煉,他們中有利用校內的體育資源的,也有參加校外休閑健身俱樂部的。大學生的健康消費也涵蓋了運動器械用品、衣物等內容。
3. 消費呈現多層次化。月消費達到800元以上的佔7.8%,低於350元的佔15.9%,44.3%的學生月消費在350-500元之間,31.9%的學生月消費額控制在500元到800元之間。可見,大學生的消費層次分化比較分明,中間層次的比重占絕對多數,既反映了我國當前劇烈轉型的社會大背景,也說明了大學生的消費主體是趨向理性的。
從總體上看,大學生的消費觀念正逐步向開放化、前衛化發展,但傳統的理性消費觀念仍是主流。絕大多數學生在消費時考慮最多的因素是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錢,追求物美價廉。因為87.5%的大多數學生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父母供給,雖然8.9%的學生自己兼職,但掙的錢不多。由於消
(二)當代大學生消費狀況存在著若干問題:
1. 過分追求時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通過個別調查和訪談,我們得知:為了擁有一款手機或換一款流行的手機,有的同學情願節衣縮食,不惜犧牲其他必要開支;有些同學為了一件名牌衣服、名牌鞋帽,甚至向別人借錢以滿足慾望。反映出一些學生不懂得量入而出,受虛榮心的驅使極易形成無休止的攀比心理。
2. 人際交往消費過度,主要體現為通訊支出和戀愛支出。通訊開支大,擁有手機的同學占被調查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強,月消費高於80元的佔40.3%,將近被調查人數的一半。說明學生手機消費不理性、高開銷的情況存在而且頗為嚴重。16.2%談戀愛的大學生每月大約多支出100-200元左右,他們大多承認追求情感需要物質投入,經常難以理性把握適度消費的原則。
3. 經濟獨立意識較弱,理財觀念淡薄。在被調查的345人中有39人根本沒有作過家教或兼職,而那些作過家教或兼職的同學也是抱有不同目的,1/2的學生是為增長社會經驗,14.2%的學生以渴望獨立為目的,以「補貼日用」為目的的比例佔到23.2%,如果把「渴望獨立」看作是主動的獨立意識的話,那麼「補貼日用」則可以看作是被動的獨立意識。把前兩者合計到一起來看擁有獨立意識的學生比例也只佔到被調查者總數的1/3強。當然也有12.5%的學生是抱著閑著沒事的態度。顯然,大家這方面的意識比起歐美發達國家的同齡人16歲就要求經濟獨立來說,差距較為明顯。
B. 歷史上回族的名人有哪些
1、賽典赤·贍思丁(1211~1279) ,元代著名回族政治家 。是元代初期一位優秀的政治家。他一生的政治活動,對元初社會生產的發展起過一定作用。
尤其是在擔任雲南平章政事(官名,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的六年間,對雲南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建設都作出了重大貢獻。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南行中書省後,派其為雲南行省的首任平章政事。
2、阿合馬,回族,元朝大臣,世祖忽必烈時期近臣之一。初為察必皇後之父按陳那顏的陪嫁奴隸。中統二年(1261年),出任上都同知。三年,領中書左右部,兼都轉運使。至元元年(1264年),拜中書平章政事,主要掌理財政,推行清理戶口、推行專賣制度、發行鈔票(時稱交鈔)等方式,增加朝廷收入。
元朝滅亡南宋之後,繼續在江南地區實行發鈔和葯材限制專賣政策,大大增加財政收入。激發大臣不滿,導致武將王著聯絡僧人高和尚,趁世祖北往上都(今內蒙古境內)時,假傳真金太子之命召喚並刺殺。
3、鄭和, 回族,本姓馬,世稱「三保太監 (又作「三寶太監」),雲南昆陽州(今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昆陽街道)人。中國明朝太監,航海家、外交家。
鄭和早年經歷不詳,據推測於明平雲南之戰中為明軍所擄,1385年隨傅友德等前往北平,隨即進入朱棣的燕王府從侍。後因在靖難之役中有功,被賜姓鄭,升任為內官監太監。
4、米喇印,中國清代順治年間甘肅回民起義領袖之一。回族。原為明朝駐防甘州(今張掖)軍官。素有勇略,清朝統一甘肅後,任甘肅巡撫張文衡標下副將,駐守甘州。他對清廷實行的民族壓迫政策深為不滿。時清廷在各地推行剃發令,並嚴令軍中剃發,自軍官開始。
5、哈國興,回族, 直隸河間人,清朝將領。哈元生之孫,哈攀龍之父。乾隆十七年武進士,授三等侍衛。歷任東川營參將。國興也代將家,行兵有紀律。
常以先禮後兵之策行於邊夷,故所至外夷輒與議話,而無識者往往構之。國興卒於軍,賜白金千,存恤其家,加贈太子太保,謚壯武。祀昭忠祠,圖形紫光閣。文虎授陝西提標右營守備,從軍攻木果木,陣沒,從祀昭忠祠。復官次子文彪千總。
C. 麥爾理財項目的群解散了!麥爾今天開始跑路了嗎
建議選理財產品選安全可靠的。這幾個理財都很不錯的,都是安全可靠的,可以分散投資:余額寶(2%-4%),網路金融(2%-5%),騰訊理財通(2%-5%),民生銀行兔子金服(5-9%),興業銀行錢掌櫃(3%左右)等
D. 伊斯蘭教遜尼派中那個法學流傳最廣多
(一)哈乃菲
艾布·哈尼法教長伊歷80年(公元699年)生於庫法,伊歷150年(公元767年)卒於巴格達,大約活了七十歲。艾布·哈尼法是在庫法長大的,當時,還有一些直傳弟子和著名的再傳弟子在世。他自幼敦敏好學,曾從許多再傳弟子學習過。開始艾布·哈尼法在清真寺學習教義學,其中包括教法、詩歌、語法,以及前定與自由,正信與異端,直傳弟子們的聖戰業績等多門課程。學習和研究教義學的過程中,使艾布·哈尼法獲得了辯論的才能和運用邏輯學的能力,掌握了與聖訓學家不同的類似哲學的理性思維方法。這是由於教義學比於其他學科,是最先與哲學相聯系的。而且教義學的討論,是與批判各種哲學和宗教的影響,駁斥誹謗者的詆毀及確認安拉品性等問題結合在一起的。當艾布·哈尼法對教義學研究已具有精深的造詣時便轉攻教法學。據麥基的《艾布·哈尼法的功績》一書中介紹,開始艾布·哈尼法認為教義學是最好的學知,而且為捍衛教義學,他曾與一些異端教派中的很多人展開辯論,辯論的對手多是巴士拉人,為此他去過巴士拉二十餘次。後來,艾布·哈尼法認識到,如果教義學方法真是這樣,先輩中的有識之士早就採用了,於是他放棄了教義學研究而轉向了教法學。
艾布·哈尼法曾向阿塔、希沙姆、及伊本·歐麥爾的釋奴納菲爾學習,然而對艾布·哈尼法影響最大的,則是他追隨十八年之久的哈瑪德老師。艾布·哈尼法說:「哈瑪德是我見過的最博學的人。」哈瑪德曾對艾布·哈尼法說:「你都把我榨幹了。」艾布·哈尼法與哈瑪德共同主持講席十年,哈瑪德赴巴士拉期間,艾布·哈尼法獨自受理了60個未曾聽老師判斷過的案件,後來艾布·哈尼法為此向老師求教,哈瑪德教長對其中40件的判斷方法表示贊同,對另20件持有異議。於是艾布·哈尼法繼續學習,直至伊歷120年,哈瑪德去世為止,當時艾布·哈尼法已四十歲,後來他獨立主持講席解釋教法30年直至歸真。傳說艾布·哈尼法解答過數萬個有關信仰及法學的問題。他對四大立法依據運用嫻熟,對每一件案例的判斷,都要反復推敲,以便使其裁決建立在可靠的論據上。此種例子在記錄其功績的書上比比皆是。
艾布·哈尼法身材魁梧,相貌和善,性情忠實,衣著潔整且好施香料,故有「香風」之稱。他雖然謹言但確非常健談。哲阿法爾說:「我與大伊瑪目相處五年,從沒見過有比他更謹言的人了。但如有人發問,則他口若懸河,聲音響亮,滔滔不絕。他是擅長類比法的伊瑪目。」
可能由於伊瑪目艾卜·哈尼法對阿拔斯時代統治者的不滿,當哈里法曼蘇爾委託他做法官,而被他拒絕時,遂對之施以鞭刑和囚禁,他拒絕做法官,是因為他教門虔誠,擔心不能秉公裁判而導致後世無法向真主交代。不久他即與世長辭了,他死於巴格達,至今墳墓尚在。
當時,一些學者認為,做官將會置教門於危險的境地。尤其處於官方以職位和奉祿進行引誘之下,秉公執法,絕非易事。如要安拉滿意,必然得罪官府;如討官府歡心,必將觸怒安拉。甚至有很多聖訓學家拒絕引用那些交結官府者所引述的聖訓。如《人物傳記》中記述:「聖訓派中有人因艾布·優素夫經常使用『意見』,演繹律例以及結交官府,出任法官而避免引用他所講述的聖訓。」有人說,艾布·哈尼法曾對曼蘇爾講:「你若以不當法官就把我拋進幼發拉底河來威脅我的話,我寧願被淹死也難以從命。因為你有一群為了你而要別人恭維、巴結的侍臣,我是不善此道的。」(艾勒·海推布《巴格達志》)
艾布·哈尼法對各類法學問題都作深入探討,其剖取方法按照他自己所說就是「在古蘭中不能獲得指示時,則向可靠的聖訓中尋找,在聖訓中再不能獲得指示時,則選擇門弟子的論述,我採納其中可採納的,拋棄其中可拋棄的。只本著前代學者的言論,如伊卜拉欣、舍阿比、哈桑、伊本·西林及塞爾德·本·穆塞伊布等。我判斷裁決,就象他們研究法律一樣。」(見《艾布·哈尼法的功績》)
塞海里說:「艾布·哈尼法的話很可靠,他盡查人情而使用類比法判斷,或用維美,或依其習慣而判斷。他使用著名而一致的聖訓,其次是類比,再次是維美。」所謂「維美」是指採用「抉擇」的方法對案例進行判斷。這種方法屬於「個人意見范疇」。
穆罕默德說:「大伊瑪目常與人講解使用類比法,如有人不同意時,他說:『這是我認為維美的。』於是大家不說話了。他在很多情況下使用維美,大家也都很相信他。他對庫法人的聖訓和法律了解最深, 他是最迎合當地人的風土人情的。」
有人將風俗習慣分為兩類:一類是通俗;另一類是方俗。所謂通俗是指符合古蘭、聖訓的規定,從使者及帥哈拜時代遺傳下來,吻合筍乃提的習俗;方俗則是指地方習俗中屬於非伊斯蘭性質,違反古蘭、聖訓規范的風俗。艾布·哈尼法說:「習慣符合古蘭、聖訓的可以遵行;否則不可遵行。」
艾布·哈尼法對《古蘭》的認識是與其他教長一樣的。 如果說有些區別的話,那隻是對經文的含義和暗示的理解以及推論的方法不同。至於聖訓,艾布·哈尼法則有自己的見解。他對聖訓的選用極為嚴格,對所傳述的聖訓本身和傳述人規定了考證的要求,採用聖訓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予承認:
1、眾人聽眾人所說的;
2、各地法學家一致遵循的;
3、一聖門弟子同著許多聖門弟子所傳述,而無人反對的。
正由於這種嚴格的規定,大大縮減引證聖訓的范圍。艾布·哈尼法曾說:「我有聖訓數箱,但只從中選用了很少一部分。」這也是擴大使用個人意見:類比與抉擇的原因。
「意見」一詞,最初是指「公正」之義,伊本·古太白解釋說:「意見就是為尋求真理,經過思考和參悟而發表的主張。」「抉擇」是「意見」的體現,對於「抉擇」有很多解釋,最易於理解的說法就是「當一個問題與另一個在聖訓明文中曾提到過的問題有某些相似之處時,法學家應當將這兩個問題進行對比,但是法學家不作這種類比,而是根據公正的原則處理,如此尋找問題中絕對公正之處,並據此以作裁決。」(見《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
伊瑪目沙菲爾對「抉擇」持反對態度,他曾說:「抉擇是立法。」任何人無權立法,因為唯有安拉才是獨一的立法者,主的使者只是傳達者,立法是超越真主法度的行為。
由於艾布·哈尼法在使用類比方面超過了所有的前人,所以在解釋教律上與聖訓派學者相比顯得更加自如,經常是有問必答,毫無窘迫。在一些著作的傳述中,所記錄艾布·哈尼法很多判斷問題的例子,說明了他審視問題的敏銳性和處理問題的靈活性。
譬如:有人問艾布·哈尼法,對用鑲銀邊的杯子喝水是否可以?艾布·哈尼法給以肯定的回答。那人又說:不是有教法明文禁止使用金銀器皿飲水嗎?艾布·哈尼法說:如某人經過河邊。因口渴以手捧水喝, 但手上戴著銀戒指,你說可以不可以呢?那人說,可以。艾布·哈尼法則說:所以用鑲有銀邊的器皿喝水同樣無妨。
又如:一次,從麥地那來了一夥人,要與艾布·哈尼法辯論在眾禮中是否跟伊瑪目誦讀古蘭的問題(艾布·哈尼法主張跟拜的人不讀, 麥地那人主張跟拜人也要讀)。艾布·哈尼法對這些人說:我不能同你們一起辯論,讓你們中最有學知的人發言吧。於是麥地那人指定一個發言人。艾布·哈尼法說:這是你們中最有學知的人嗎?同他辯論就如同同你們辯論嗎?大家說:是的。艾布·哈尼法又說:駁倒他,也就等於駁倒了你們對嗎?大家說:是的。艾布·哈尼法說:假如我同他辯論就等於同你們辯論,因你們選擇了他,他的話就代表你們的話。同樣,我們選擇了伊瑪目,伊瑪目誦讀古蘭,就如同我們誦讀古蘭一樣。
諸如此類使用「抉擇」和「類比」的例子,記載於有關著述中就有數百個之多,傳說艾布·哈尼法對此運用嫻熟,得心應手。總之,艾布·哈尼法對類比法的廣泛運用,以及對詞義含蓄經文的明確解釋,為法學判斷方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哈乃菲派還採取一種與「抉擇」相近的裁決方法,名為「公益」。公益是指對處理那些無經訓具體明文可依的案例時,要慎重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得失,即:教門、名譽、理智、財產和血緣關系,而後,權衡利弊做出該事物是否合法的判斷。這種方法是從整體利益,或從立法的基本目的考慮裁決方法的。安札里在《艾勒·穆斯陶索夫》中認為,意見派的這種解釋,說明為了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立法需要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
總之。哈乃菲派對「類比」的運用最廣,尤其注重「意見」裁決方法,使其在法學觀念上放寬了思想限度。除此之外,「謀略」的運用,也是哈乃菲派法學的特點之一。「謀略」是藉助於某種形式在判斷上進行權變的方法。譬如,《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記載有人傳述,一人向伊瑪目請教說:我有一個兒子,給他娶妻,他就把她休掉。伊瑪目說:你為自己買一個兒子所喜愛的女奴,並把她嫁給你的兒子,如其休棄,你可收回,如其釋放則釋放之人不屬於他。即使如此,其實,諸如此類很多屬於「謀略」的案例並不是出自伊瑪目的作法。甚至有的是假借伊瑪目之名,對艾布·哈尼法的誣蔑。譬如有傳述說,一個人發誓要在齋月的白天同老婆同房。伊瑪目就判斷讓他帶老婆去旅行,如此白日不封齋就成為合法的了。試思,依照伊瑪目的虔誠和品性,怎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斷呢?這樣的判斷,不是變相破壞真主的法度嗎?據載伊瑪目艾布·哈尼法的「謀略」僅限社交方面,至於在念、禮、齋、課、朝等功修方面,傳說僅有一例,即對於宰卡提情況的判斷:如某甲曾借給某乙1000元,乙確系窮人,按條件,甲應出宰卡提1000元,而且,沒有比乙更符合接受宰卡提條件的人了。甲意欲把宰卡提施予乙,然而教法規定,出宰卡提必須舉意是給被施者的宰卡提,而不是豁免其債務。因而,伊瑪目主張,甲再拿出1000元施予乙,乙再將此1000元作為清償債務還給甲。那以前所欠的1000元即作為宰卡提了,這就是哈乃菲在功修方面唯一採用的「謀略」。至於除此之外的假借「謀略」之名而肆意扭曲教法的作法, 都不是伊瑪目所為,伊瑪目伊本·蓋依目曾對「謀略」進行了嚴厲的批判。
盡管艾布·哈尼法在法學判斷中,有限地使用過數例屬於「謀略」的裁決方法,然而,後人卻擴大「謀略」判斷范圍,甚至根據需要隨意以「謀略」處理問題,以至後來「謀略」成為哈乃菲派和其他一些派別法學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在哈乃菲派,「謀略」的使用特別突出,而且還有專門論述「謀略」的專著。即使現在仍保留於中國一些地區為亡人轉「依斯嘎推」(俗雲「傳經」)的作法,也是「謀略」的虛擬主張。
有著述中評論說,艾布·哈尼法用以裁決的謀略,不是那種玩弄詭計來侵吞權益和錢財的不義伎倆,而是在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情況下,用以擺脫困境的一種法律技巧。然而,在後來的法學論述中,有人競將逃避正當的義務,推翻刑法處罰也視為運用「謀略」可達到的權益。譬如,為逃避「宰卡提」,有人在年末把自己的財產假贈與妻子或兒女,下年初再讓他們反贈回來,這樣使每年財產不能達到提納「宰卡提」的限額,以此逃避對真主的義務。又如,病人為免除妻子的繼承權而將其休棄。甚至以計謀奪取先買權,廢棄誓約等,種種欺騙和違法手段被杜撰出來。因而形成對法律的褻瀆和破壞,同時也遭到眾多的譴責
伊拉克人在關於盟誓、休妻等類問題上,對「謀略」判斷如此大加發揮,乃至針對發生的案例,以假設尋求出路,許多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假設被憑空想像出來。甚至很多例子脫離了法學判斷的真實意義,而且將嚴肅的法學問題庸俗化了。
關於「謀略」的泛濫,很多作法已達到直接歪曲經訓的地步,譬如,「變相復婚」(嘗小蜜)就是典型的例子,離婚在伊斯蘭律例中雖被允許,但卻是真主最厭惡的事情,這是經訓賦予婚姻的嚴肅性。對於信士三件事情沒有戲言,即:結婚、離婚、復婚。因為它本身關乎信士的品性;夫妻的恩愛;子女的幸福以及社會的穩定,穆斯林對此是特別慎重的。而且,伊斯蘭法律判斷離婚雙方不允許隨意復婚,除非離異的女子與他人相互情願地真實結婚,而後,又一次發生離異,才可以再與前夫復婚。然而,出於「謀略」,為使離異雙方達到復婚的目的,卻令女方先與另一男人臨時結婚,而後再行離異,復與其前夫結合。這種做法就是「變相復婚」,是明顯扭曲經典判斷的,完全屬於受詛咒的行為。
阿伯格傳述:主的使者曾說過:「我警告你們什麼叫借來的公羊?他就是以某種方式促成曲線復婚者,願安拉詛咒參於曲線復婚的男女。」(伊本·瑪哲)而且,伊本·安巴斯也清楚地解釋過,有人詢問主的使者,可否為希望復婚者通過某種途徑提供方便?主的使者說,不可以,除非被離異的女人跟他人雙方心甘情願地結合,而不是欺騙性地湊合,不可拿安拉的法制開玩笑。
著名法學家奈赫艾指出:「女人、前夫、現夫,其中有一人立意為變相復婚者,則該女人與現夫的結合無效,其與前夫的復婚也不合法。」
鐵密茲指記載,歐麥爾、奧斯曼、伊本·歐麥爾等聖門弟子及再傳弟子中的法學家均嚴禁變相復婚。
伊本·安巴斯對此曾說:「誰欺騙安拉,將永遭安拉的棄絕。」而且,歐麥爾也嚴正指出:「凡參與變相復婚者,一律按行奸論斷而處以石擊。」
對於如此明確且嚴厲的法律,居心篡改者竟敢以「謀略」大加詆毀,可見所謂「謀略」已成為逾越經典法度,篡改判斷標準的最卑劣的手段。
伊本·蓋伊姆在其《名人傳記》中,以很多實例較全面地論述了有關「謀略」的種類、作用及其價值。他指出:「後人把自己炮製的計謀,強加給教長們的做法是錯誤的。」並舉例說:「凡了解沙菲爾教長生平,和他的功績與在伊斯蘭中的地位的人,都清楚他不是一個使用計謀,玩弄詭計的人。他並沒有讓穆斯林使用計謀,後來的沙菲爾派人提出的大部分計謀都是出自他們自己之手,是他們從東方阿拉伯人處販來而塞進沙菲爾派的。」伊本·蓋伊姆說:「允許使用計謀是有害法律的。因為立法人總是盡力堵塞導致墮落的一切途徑,而壞人則用詭計開啟通向犯罪的門徑。」(《計謀的出路》)他還按不同計謀的性質,區分計謀的種類,並強調關於那些謀財害命、殺人越貨、侵吞權利、挑撥離間等計謀都是非法的,而且,傳授這類計謀以及用它解釋教律和作證也是非法的,用計謀斷案更是非法的。只有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反對迫害的計謀才是可以使用的。
艾布·哈尼法的法學思想與實踐及其弟子們的努力,為人們樹立了「哈乃菲」學派。並為伊斯蘭法學領域遺留下豐富的著述。由於該學派大量使用「意見」和「類比」,而且由此導致演繹的廣泛應用,給予人們運用思想開放了很寬的餘地。對此有人持贊成態度,有人則持反對態度。贊成的人們極力表彰艾布·哈尼法對法學的功績,和「哈乃菲買茲亥布」的優越性,其中不乏誇大泛美之處。反對的人則抵毀他破壞了伊斯蘭法度,甚至將之視為教門的威脅。在艾勒·海推布所著《巴格達志》以及伊本·拜爾所著《精選》中都有對雙方言論的記錄。
最不贊同艾布·哈尼法主張的是堅持聖訓的人。他們被稱為「聖訓派」,因為在他們看來很多屬於傳述正確的聖訓,而艾布·哈尼法卻棄而不用。他們認為這是以「類比」超越聖訓,將個人意見凌駕於聖訓之上,例如,聖訓派的人確認「伊瑪尼」(信仰)包括禮拜,因為聖訓說:「拜功是信士與不信者、偽信士的分界。」艾布·哈尼法則認為伊瑪尼是指心中信念而言。又如對所傳述關於戰利品分配比例問題「騎士二,步卒一」的聖訓,艾布·哈尼法卻認為:不應讓牲畜的份額超過人。一位聖訓派的法學家對艾布·哈尼法講了「買賣雙方在分手之前,成交物可以退貨」的聖訓,艾布·哈尼法則說:「倘若買賣雙方同在一條船上,或同在獄中,或結伴而行,又該如何判斷呢?」這樣的傳說很多,聖訓學派的人為其做統計,指出艾布·哈尼法大約有200個裁決違背聖訓。
聖訓學派的人與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同的原因,是對聖訓認定的條件不同。其實,其他教長也都有這種情況,不過艾布·哈尼法為此而受到的責難最多。
伊本·阿卜杜·拜爾說:布哈里曾批評過艾布·哈尼法,並把他列在最差的和不可取的法學家之列。《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均沒有提到過艾布·哈尼法,也沒有引用過他傳述的聖訓。但尼薩依和提爾密濟所編匯的聖訓集中都引用過。布哈里針對」計謀「還在《聖訓實錄》中列出一章進行評述,他指責說:「有人說,真主的律例是為興利除弊而制定的,最不可思議的竟把顛倒是非的『謀略』列為法律手段。」(穆罕默德·本·哈桑《教法史》)
穆罕默德·艾敏說,艾布·哈尼法及其教法,引起一場激烈的思想運動。這場運動的根源和所指對象是艾布·哈尼法法學思想,而參予者有時是聖訓派人,有時是對立派系的人,有時又是艾布·哈尼法學業上的對手。當時,在庫法與艾布·哈尼法同時還有三位法學家。 其中一位就是在倭馬亞時代和阿拔斯時代都任庫法法官的艾布·萊依拉。他曾屬意見派人,但有時在判斷案件時與艾布·哈尼法的意見相左並發生齟齬,艾布·萊依拉曾發動各省督反對艾布·哈尼法。另一位是蘇福揚·騷里,大家公認他是位有道德、有修養,誠實可靠的聖訓學家。其法學地位與艾布·哈尼法並駕齊驅,但由於主張不同而不能一致。再一位是什里克乃赫爾,他在麥海迪時代任庫法法官,判斷公正迅速與艾布·哈尼法齊名。但由於其斷案後,有的請艾布·哈尼法重新判斷,因而產生矛盾。
艾布·哈尼法平生可能沒有留下法學方面的專著,但他的弟子眾多,著述頗豐。弟子們不但把他的主張較完整地傳述下來,而且更加以整理與補充,為哈乃菲法學派系建樹了理論體系。其中最著名的弟子是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祖法爾和哈桑。
艾布·優素福是艾布·哈尼法最親近的弟子,曾任邁赫迪、 哈迪和拉希三位哈里法的法官。而且最後升任首席法官。他曾從艾布·伊斯哈格、阿塔等老師專攻聖訓學,繼而向伊本·艾布·萊依拉學習法學,最後跟隨艾布·哈尼法學習。他是哈乃菲派的組織者,同時也是按照該派主張編訂法學著述的第一人。他具有豐富的法學實踐經驗。塔巴里說:「法官艾布·優素福·葉爾孤白·本·易卜拉欣是一位法學家、學者和背記《古蘭》的人。據說,他還以背記聖訓著名。他每去聖訓學家處,就能背記五十到六十段聖訓,經考證後口授眾人。他知道聖訓很多,曾與伊本·艾布·萊依拉同席講學,後又與艾布·哈尼法同座授業,他折服艾布·哈尼法教法學,但對部分問題與艾布·哈尼法的主張不同。」(伊本·阿卜杜勒·拜爾《精選》)
艾布·優素福去麥地那見過馬立克教長, 而且與馬立克辯論問題並向他學習。由於和聖訓學家的接觸,艾布·優素福放棄了自己一些原有的看法,並接受了馬立克和漢志人的某些主張。艾布·優素福精通聖訓, 而且博採眾家之長,對於艾布·哈尼法、馬立克、伊本·薩阿德以及庫法和麥地那兩地數十位教長講述的聖訓,他都加以引用。同時他很熟悉直傳弟子和再傳弟子們的言行,僅在《賦稅》一書中他就提到歐麥爾123處之多。因為帥哈拜歐麥爾是治理文麥和掌理財政的榜樣。但艾布·優素福引用聖訓是選擇最著名和最普遍的。
艾布·優素福的態度得到伊本·麥因、伊本·罕白里及其他一些聖訓學家們的贊許,同時也以聖訓和漢志人的某些主張充實了哈乃菲派學說,從而進一步溝通了聖訓派和意見派的認識,縮短了派系間的距離。葉哈亞說:「意見派中沒有比艾布·優素福更懂聖訓的人了。」(見《伊斯蘭法學史》)艾布·優素福曾說:「你引用眾所周知的聖訓,要謹防假聖訓。伊本·艾布克里麥引艾布加法爾的話說:主的使者號召猶太人皈依伊斯蘭,猶太人便與主的使者辯論,甚至抵毀爾撒,偽傳爾撒聖人的聖訓,於是,主的使者*登上講台,向人們發表演說:『我的話不久將普及人間,你們聽到任何有關我的訓示,凡符合古蘭的,即是我說的;凡違背古蘭的,就是偽造的。』據我們所知,歐麥爾對傳述聖訓,要有兩個證人作證才肯接受。而阿里·本·艾布塔裡布則根本不接受被傳述的聖訓。傳述的聖訓日漸增多,有的出處不明;有的連法學家都沒有聽說過;有的也不符合經訓明文,因此,你要謹防假聖訓。你應當引用眾人所用,為法學家所知的聖訓,而且以此作為鑒別聖訓真偽的標准。凡違背經義的,即使傳述有據,也不是出自主的使者之口。將《古蘭》和眾所周知的聖訓做為你的教長和首領吧!據此來衡量你遇到的經、訓中的均未闡明過的一切吧。」(沙菲爾《艾勒. 溫姆》)艾布·優素福還說:「我對每個講述與經文有出入的聖訓的人的批駁,不是針對主的使者,而是針對那些虛妄傳述聖訓的人的。指控也是針對他們提出的。主的使者所說的一切,我們都心悅誠服地相信,我們作證那是真主使者講的原話。我們還作證,主的使者沒有發布過違背安拉意願的指令,他沒有標新立異、獨出心裁,他也沒有說過不是安拉講過的話,他不是作假之人。」(《艾布·哈尼法的功績》)
艾布·優素福有十餘種著作,伊本·奈丁在其《目錄大全》中說他「口述書目三十六種」,書中還列舉他的著作名目有:《禮拜》、《齋戒》、《宰卡提》、《宗教義務》、《買賣》、《法度》、《遺囑》、《委託》、《狩獵與宰殺》、《強占與開脫》、《地方誌異》、《答伊本·艾奈斯書》、《賦稅》及為葉哈亞所寫包括四十個專題的《匯總》。然而其中多數已經失佚。保留下來的只有《賦稅》,以及沙菲爾在《艾勒·溫姆》中摘錄的其作品中的有關章節和其他法學家所引用他的法學言論了。
艾布·哈尼法的另一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篩巴尼, 與其老師相處時間不長。老師歸真後又跟艾布·優素福學習,同時他還住麥地那三年,聽過馬立克與奧札爾講學,並向其他教長們求教。他既精於古蘭、聖訓,又掌握了哈乃菲買茲亥布的法學旨蘊,除此之外,與艾布·優素福相同,還通曉語法、語言、詩歌等文學知識,沙菲爾教長曾讀穆罕默德的著作,並在報達與他相會。二人有很多辯論,後來這些辯論匯集成書。這從沙菲爾派傳述中可以見到。穆罕默德為人中正耿直,毫不虛迎人。沙菲爾教長說:「穆罕默德·本·哈桑令人尊敬,深得人心。」
穆罕默德不但將聖訓學派麥地那人的一部分法學見解充實到哈乃菲派教法之中,成為哈乃菲派和沙菲爾派的媒介,同時也起到聖訓派和意見派之間的橋梁作用,穆罕默德還根據法學原理,推導出具體案例的裁決方法,尤其對於遺產計算更為精通,並因此而聞名於世。
穆罕默德著作頗豐,艾布·哈尼法派法學著作大多數都是他的手筆。其中包括《麥卜蘇特》、《齊亞達特》、《大加米阿》、《小加米阿》、《略傳》和《全傳》等六部。這些作品被稱為《直接傳述叢書》,由此艾布·哈尼法學說得以留傳後世,供世人學習,這也是穆罕默德最大的功績。
艾布·哈尼法的另二位著名弟子是祖法爾和哈桑。祖法爾原為聖訓派人,後來進入意見派,是一位最精通類比法和遵循哈乃菲派主張善於使用「意見」的人。哈桑是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三人的學生。在法學造詣上雖略遜於穆罕默德,但也著有多種作品,如:《結晶》、《法官禮節》、《行為》、《給養》、《土地稅》、《繼承》及《遺囑》等書,其中《結晶》完全發揮艾布·哈尼法主張。
另外,哈乃菲派法學的發展,還得益於原為穆阿太濟賴的塞勒吉。伊本·奈丁的《目錄大全》中說:「他對艾布·哈尼法教法進行了闡述和論證,以聖訓加強了該教法的地位,從而使之深入人心。」
沙菲爾教長的朋友穆茲尼對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曾有過以下的評論:艾布·哈尼法是伊拉克人的領袖;艾布·優素福是伊拉克人中引用聖訓最多的人;穆罕默德·本·哈桑是最擅長推論和演繹的人;祖法爾是最善於使用「類比」的人。
同時應當說明,艾布·哈尼法眾弟子已經放棄了艾布·哈尼法的一部分主張,這是因為他們在見解上與其老師的分歧所導致的,這些分歧包括對很多問題認識的不同。對此艾布哈尼法眾弟子們,均以他們認定傳述正確的聖訓取而代之,從而也相應縮小了「意見」判斷的范圍,並由此導致了以下的結果,即哈乃菲派觀點與曾受意見派影響的聖訓學派--沙菲爾派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統一。同時,與另一個聖訓學派--馬立克派之間的分歧也明顯減少了。有關統計表明,艾布·哈尼法弟子們的主張與其老師不同之處, 佔全部法學問題的1/3左右。
艾布·哈尼法尚有眾多著名的再傳弟子,他們也多有各自的著述。胡祖里在他編著的《伊斯蘭法學史》中,提到艾布·哈尼法的再傳弟子及他們的著作說:伊卜拉欣是穆罕默德的學生,他也向馬立克及其他人學習,著有《納瓦迪爾》;艾布·哈夫素是穆罕默德的學生,他可能是《麥布蘇推》的作者;台米米是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及賴斯的學生,著有《納瓦迪爾》;班克爾是希倆里的學生,著有《條件》、《語錄》、《檔案》、《條約》等書;希倆里著有《公產法》;艾布·哈茲姆向爾沙學習法學,著有《語錄》、《檔案》、《法官禮節》、《繼承書》等。爾沙是穆罕默德的學生著有《朝覲》、《少數人的傳述》、《法律全集》、《類比法》、《剖取法》等書。
除此之外,罕沙夫著有:《土地稅》、《辯論法》、《遺囑》、《公產》等書,其中以《公產》為最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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